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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治理及报告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有效地控制和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及员工生命安全,确保装置稳定、高效、安全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存储过程中安全装备、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或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有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第三条事故隐患的分级事故隐患共分为A、B、C三级。按可能造成的伤亡程度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应的A、B、C级事故隐患分别是:A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属国家级重大隐患)。B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9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C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伤事故或3人以上的轻伤事故,或5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的解决难易对应的A、B、C级事故隐患分别是:A级:是指难度大,本公司解决不了,需由煤化公司或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是指难度较大,部门之间协调解决不了,需由公司解决的隐患。C级:是指部门之间协调可以解决的隐患。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重大及以上(A、B级)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措施的编制;各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A、B、C级)排查与管理;安全监察部和各职能部门安全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A、B、C级)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各级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级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和责任六落实。治理资金应及时报批,从安全费用或专项资金中列支。二、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程序第六条甲醇生产准备部每月20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并提出事故隐患分级意见。每月22日前将本月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及以前安全隐患处理进度以汇总单形式上报安监部。安监部每月25日前将A、B级隐患上报煤化公司。第七条对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序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第八条经评估属于重特大隐患的,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治理期限和目标;2、治理措施;3、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人员保障;4、应急救援预案。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在10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安全监察部。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主要内容第十条应设置而未设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如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辐射、喷淋冲洗、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空气净化、噪音消除、减震等设施。第十一条系统装置中未实现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联锁装置、泄压防爆装置、限位自动装置、灭火装置、防雷击、防静电、防触电设施等。第十二条系统装置中未实现安全技术措施,如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监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回收装置。第十三条机电设备、电气运行与检修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第十四条需现场制作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第十五条运输交通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如信号标志、交通道路、车辆管理等。第十六条物资存储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仓库管理、储罐区管理、气(液)瓶存储管理等。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过程不符合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十八条系统设计、安装不规范,不符合化工建筑安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十九条防火与防爆、动火与用火、消防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第二十条生产、工艺操作不符合相关规程、规定、标准,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第二十一条特殊作业未达到相关规程要求,未制定安全措施和履行审批程序,如气体置换、焊接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起重吊装、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等。第二十二条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未做到检查、辨识、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施有效监控。第二十三条未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第二十四条其它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潜在问题和情况。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理第二十五条对所排查的事故隐患,必须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其中:A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煤化公司总工程师审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职能部(室)负责编制,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查;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车间技术人员编制,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第二十六条事故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治理方案(措施)组织实施,其中:A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总经理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煤化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分管副职负责组织实施,专业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副职技术指导;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车间主任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第二十七条A级事故隐患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公司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治理;涉及专业公司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由专业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治理。第二十八条对排查出的事故及治理方案(措施),所在部(室)、车间应及时告知受隐患威胁的有关部(室)、车间和所有人员。第二十九条部(室)、车间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环保部应当责令停止作业。五、监督第三十条对事故隐患的治理实行过程监督,责任明确到人。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第三十一条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消除。其中:A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或委托专业公司组织验收;B级事故隐患由公司组织验收;C级事故隐患由职能业务部(室)组织验收。第三十二条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制度,接受任何部(室)、车间和个人举报监督,举报电话:六、资料管理第三十三条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台帐、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记录进行管理;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治理过程跟踪监督台帐进行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基础表、跟踪监督台帐、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表详见附表1、2、3。第三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保存期限为:A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3年、B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2年、C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1年。七、责任追究与奖惩第三十五条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隐患排查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三十六条对排查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事故隐患整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三十七条对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称或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三十八条公司每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等工作规范的单位,给予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上缴公司计划财务部,奖励资金从安全奖励资金中列支。八、附则第三十一条凡公司下发的《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通报》,一律按急件处理,必须在收到后3天内贯彻到与事故隐患治理相关的所有人员。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职能部室、车间。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公司安全监察部,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则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本文标题:安全隐患治理及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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