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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达拉特发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1明火(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明火禁区:全厂的油系统及带油设备、氢系统、输煤及制粉系统、各类变压器、电缆层及隧道、蓄电池室、化工系统、乙炔及氧气站、各类控制室、各类电气室、计算机及通讯机房、资料及档案室、各类库房,以及消防部门指定的明火禁区等。明火禁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3.1.1明火禁区现场应有“严禁烟火”的醒目标志。3.1.2明火禁区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入内。3.1.3进入明火禁区的人员不得将火种带入禁区。3.1.4明火禁区及禁区五米范围内和设备上方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手续。3.1.5明火作业前必须将动火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全部清理,厂房内测氢合格后方可动火。3.1.6明火作业时必须有动火部门及消防部门专人监护,并配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3.1.7明火作业完毕,必须等火完全熄灭后监护人方可离开现场。3.1.8明火作业必须遵守“四不动火”制度,即:预防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经过批准的不动火,现场没有监护人员不动火,大风天不在户外动火。3.1.9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签发动火工作票,动火结束工作票由办票部门保存一年。3.2防火重点部位管理制度3.2.1防火重点部位一般谢绝学习、参观,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陪同方可。3.2.2防火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应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对新进入员工要先审后用,对不适合本岗位的人员要及时调出。3.2.3防火重点部位的负责人要经常开展以“四防”为重点内容的安全教育,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确保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3.2.4重点防火部位设施,器材配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重点部位防火档案建立率达100%。3.2.5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3.2.6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3.2.7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立案并限期整改。3.2.8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如须动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3.3检修现场消防管理制度3.3.1生产现场进行检修时,工作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3.3.2检修现场应悬挂“禁止烟火”的醒目标志。3.3.3在高温设备上检修时不得使用可燃材料。3.3.4检修现场清理出的油污、油棉纱、易燃物等应及时清理出现场。3.3.5检修现场须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有专人监护,在明火禁区等危险场所或部位动火时必须通知消防人员到场监护。3.3.6检修工作场所不得有裸露电线,以防电火花引起火灾。检修使用的设备有接地装置的应接地。3.3.7检修完成后,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是否留下易燃物或未完全熄灭的火星,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检修现场。3.4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3.4.1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要符合灭火要求,应干燥、通风良好,做到便于取用。3.4.2各部门要定期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3.4.3各部门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器材做到登记造册,分工保管,责任到人,定岗定位。3.4.4消防设施和器材按规定每二年应全面检测一次,发现损坏、过期、无气及失效的器材应维修和更新。3.4.5消防设施、器材应经常保持完整好用,随时处于战备状态,以适应扑救火灾的需要,职工群众要养成爱护消防设施、器材的良好习惯,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工作。3.4.6消防设施、器材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不准将消防设施、器材丢失、转借和挪作它用,不得在消防设施、器材上堆放、捆绑、悬挂等杂物。违者应批评教育或经济考核,对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3.4.7因着火使用过的消防器材,各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消防队更新。3.5化学危险品消防管理制度3.5.1严格控制火源,化学危险品场所严禁明火,如需动火,必须按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动火前必须撤离附近的可燃物,在指定地点,按指定项目进行,并有专人监护。3.5.2严禁混存,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严禁混放,应隔离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品不能混存。3.5.3控制库房的温、湿度,做好防潮、防热措施,应设置有温、湿度计,定时进行观测记录,避免发生危险。3.5.4严禁超期、超量储存,个别化学物品超过储存期或储存量超过规定要求,极易发生变质、积热自然或压坏包装引发事故,故应严格控制储存量和储存期限。3.5.5严禁违章操作,严禁在库房内或堆垛附近进行实验,分装,打包和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任何不安全操作。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摩擦撞击或重压、倾倒。3.5.6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养,不准使用破碎或不完整的器皿。必须有专人管理,严格按使用制度和报废制度执行。3.6防火安全检(巡)查制度3.6.1自查。每周一次,各部门或班组自行组织开展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查出隐患及时整改。3.6.2互查。每月一次部门与部门相互组织派人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查出隐患及时整改。3.6.3单位组织定期大检查。每季一次,由安监和消防负责人组织各部门安全员或义务消防队长进行全面检查。3.6.4节假日放假前大检查。由厂级消防负责人带领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全面检查。3.6.5各单位的夜勤值班人员要对本单位进行夜间防火巡查。3.6.6消防部门要对全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自动灭火系统进行每日巡查,每周要对全厂的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月要对生产现场所有部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要对全厂进行一次大查,另外要组织春查、秋查和节假日大检查。3.6.7消防人员巡查时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隐患部门按期整改。3.6.8消防部门在检查时应填写检查记录,根据查出隐患的不同情况,下发当场整改或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按期复查。3.7火灾隐患整改制度3.7.1检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逐条登记备案,经常督促落实整改。3.7.2一时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定项、定人抓紧整改落实,同时以书面形式报消防部门备案。3.7.3一些重大火灾隐患,难以解决的应及时向厂领导报告以求得解决,同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3.7.4“先天不足”的建筑布局、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水源等方面的问题,一时确实无法解决的,要采取一些必要的临时性的补救措施,以保证安全,并逐步加以解决。3.7.5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部门签字确认后存档。3.7.6消防部门下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各部门领导应无条件的接收,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期整改。3.7.7各部门在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予整改的、整改不完善的或不按时整改完的,将对整改部门经济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3.8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8.1充分利用板报、电视、广播、标语、报刊、宣传栏,举办消防知识竞赛及培训班等方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教育。3.8.2新入厂职工、进入新岗位职工、外来人员、实习培训人员要进行岗前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及消防培训。3.8.3消防控制设备值班操作人员、防火重点部位及特殊工种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3.8.4各部门要把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工作日程,形成制度,应每月确定一天为消防安全活动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安全知识。同时要做好职工家属子女的消防教育工作。3.8.5各重点部位每年要进行一次消防演习活动,同时每年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使职工掌握本厂的火灾特点和灭火基本知识。3.8.6各部门增加新设备和改进工艺流程时,应及时制定和修改消防安全规定,并在使用前对工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3.9消防水源管理制度3.9.1厂消防水系统高压消防水工作压力为0.9MPa,低压消防水工作压力为0.6MPa。3.9.2消防高、低压泵每月25日,由当班值长下令启动试运一次,试运时运行人员应观察压力(高压不得超过1.2MPa,低压不得超过1.0MPa),防止压力过高,试运前应通知消防队负责人,并做好试运记录,如有缺陷,应记入设备缺陷记录薄,抓紧予以消除。3.9.3在试运消防泵时,一、二期的高、低泵,三期的高压泵、柴油泵,四期的高、低压泵、柴油泵都应分别试运。3.9.4消防水系统停用时,应向值长申请批准,值长在停用前通知消防队后,方可停用,消防队接到消防水系统检修或故障停用通知后,应做好相应的灭火措施。3.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3.10.1厂内重点部位、设备均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系统有:自动感烟探测器、自动感温探测器、自动感温电缆、手动报警按钮等),火灾自动灭火系统(灭火系统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囟代烷自动灭火系统、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二氧化碳自动灭火系统、混合气体自动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3.10.2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每时每刻都处于工作状态,水系统充满高压水,气体系统随时处于喷气状态,所以,任何人在非火灾时绝对不得乱动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对非火灾乱动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者,将对其造成设备的停产及损失,要予以赔偿并严肃处理。3.10.3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日常管理由消防队负责,除消防队负责人有权对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做试验外,其他任何人无权对这些系统做试验。3.10.4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需维护检修设备时,应通知消防队负责人到场,并通知当班值长,做好安全措施方可工作,维护检修完毕后,经消防队负责人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3.10.5自动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运行人员应马上到所报警区域查看现场是否发生火灾,如火势不大,自动灭火系统没有工作,可采用灭火器灭火,如灭火器控制不了时可就地手启动自动灭火系统灭火,并报警通知消防队。如查看现场无火灾时,应检查设备是否有人动过,如有人动过,将其设备复位,并查明何人所动,通知消防队。如无人乱动,自行报警,应细致查看现场,确认无火灾时,为误报,运行人员将声光报警复位即可。3.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3.11.1认真学习有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防火规范要求,熟知其特性,必须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11.2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和管理储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办法。3.11.3易燃易爆物品根据各类危险品的类、项、标准,分类分项储存,登记造册,并符合分类存放的原则要求,不得超期超量储存。3.11.4不得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制度。3.11.5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房间内处理。3.11.6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器设施应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3.11.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有关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部门消防知识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3.11.8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消防安全措施。3.1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3.12.1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保障畅通,严禁占用。3.12.2定期维护、测试安全疏散设施,保障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3.12.3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上,不得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并设置明显标志。3.12.4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使用卷帘门、侧拉门,转门。3.12.5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3.13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3.13.1消防(控制室)必须昼夜二十四小时保证有人值班监控。3.13.2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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