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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法学院刘惠明1《企业和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一)一、讨论问题:1、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在公司实务中,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情况经常发生。改变的主要内容通常是将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转而授予董事会行使。我国新《公司法》在列举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时附加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股东会与董事会可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一规定赋予了章程在界定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方面的自治权,这对公司法列举之外“剩余权利”的行使找到了划分依据。但是章程可否改变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2、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所为的与设立无关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公司成立,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为设立公司所为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其以拟设立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应由自己承担,对此,实践中不存在争议。但是,发起人以拟设立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其效力如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主张。有人认为此类型为一律无效,发起人应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分别确认其效力。你认为呢?3、章程的公示效力与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性,其首要表现就是公司章程必须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公司章程的公示使得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确定途径来知悉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从而对即将进行的交易产生合理的预期。但是,这是否意味公司章程一经公示,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负有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呢?对此,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章程规定的事项即得对抗第三人,即此时章程具有对世效力。这种观点隐含着这样一种假设:公司章程一经公布,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被推定知道公司章程的内容并理河海大学法学院刘惠明2解其适当的规则,因此它只对公司自身、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当事人具有效力,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则不具有效力,即使章程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也是如此。因此,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并不负有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的义务。你认为呢?4、追究股东出资义务是依设立协议还是依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后,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当事人经常会提出解散公司、追究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或取消股东的股东资格等诉讼请求。而提出此种请求究竟应依据设立协议还是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呢?5、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时,相对人应否审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新公司法在放宽公司权利能力,取消公司转投资数额限制,允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同时,为公司转投资和担保行为增设了一道程序要求——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新法出台之前,不少公司对上述事项在章程种都作了类似决策程序的规定,但公司代表未经决策订立合同时,依照《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越权代表行为有效。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没有对抗效力,善意相对人不负审查是否越权的义务。那么,新法出台后“越权代表”行为是否有效,相对人是否负有审查决议通过的义务呢?6、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体,其行为能力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来实现,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交易相对人,何人代表公司意义重大。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设立之后并非一成不变,基于公司人事调整、股权变动、控制权争夺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都可能导致公司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只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变更办理登记,对于登记的效力却为做规定。这就导致了包括工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很多人都很想当然地认为:既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登记,那么登记就是法定代表河海大学法学院刘惠明3人变更的生效要件。请评价上述观点。7、股东出资责任的性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究竟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8、违反出资义务时股东的权利、责任与法律地位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利益的损害不言而喻,无论是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还是不适当的出资都构成对公司财产实质上的占有和侵犯。当事人更为关切的是,违反出资义务意味着怎样的利益与风险。如果公司经营成功,效益良好,资产快速增长,股权大幅增值,未出资的股东是否有权参与公司盈余的分配,即使其追捕应出资的财产,是否就可追享有相应的收益。与此同时,如果公司经营失败,效益低下,资产严重亏损,股权大幅贬值,未出资的股东是否应分担公司的经营亏损,分担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投资风险,这些都是关涉股东和公司甚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问题。应该肯定。根本未出资或未适当出资的法律后果当然不同,后者在已出资范围内享有的股权是不容否定的。请探讨一下股东对未出资部分或根本未出资时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地位。9、隐名投资与名义持股的合法性与股权确认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股东)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名义持股人)的现象。如何认定隐名投资和明以持股的法律效力以及这种情况下的股权归属,长期以来没有法律规定。法院的司法判决有的认定其有效,有的认定其无效。认为有效的往往类推适用代理、委托、信托、借贷等相关法律案件,对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确认各不相同。10、股权转让的合同行为与权力的实际移转因股权转让发生的争议通常是关于股权转让的效力之争,而股权转让最主要的方式是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让本身是否是同样的行河海大学法学院刘惠明4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或无效是否就是股权转让本身的生效或无效?你认为呢?11、被冻结的股权是否享有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投票权、新股认购权股东基于出资享有股权,股权是一个集合了多种权力的权利束,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当股东的股权因权属纠纷而被法院冻结时,股东是否丧失所有的股权权能呢?1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欲善意第三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占有公信力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然而,有限公司股权是以登记而非占有为公示要件,按照通常理解,登记公示的权力人和实际权利人应当一致。因此有人认为,股权转让应当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登记权利人转让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方为有效,不适用善意取得,这是登记公示的必然逻辑结果。请评价上述观点。13、股东对转让的股权是否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权部分行使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向第三人转让时,其他股东可以就转让股份得一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是必须购买全部股份。股东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14、股权证明文件相互冲突时的效力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全书是通过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三种形式表现的。上述文件对股东身份的记载应该是相同的,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冲突。如股权转让后,股东名册中已作记载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已变更工商登记但股东名册未作变动或出资证明书没有重新签发等。那么,究竟是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还是以工商变更登记文件作为认定股东身份的依据呢?河海大学法学院刘惠明5二、案例案例1海华龙电气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600万元,但珠海公司无力执行法院判决。上海公司经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面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气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600万美元,拥有40%的股权。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但该公司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1000万美元,拥有股权30%。东方房地产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的高档写字楼。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已基本完工并正在热销,其整个写字楼的市场价值在数亿元时,便立即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万元的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汇款支付。法院根据上海公司的请求予以查封,并准备强制执行前述的判决。(1)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2)本案的判决应如何执行?案例2正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正大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利公司)的债权人。光明百货商店由甲、乙、丙三人合伙组成,没人出资30万元,共有资本90万元。1997年12月初,正大公司曾向光明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届满时,光明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经正大公司多方面调查,才知道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而合伙人甲因商店负债累累,不辞而别。乙、丙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已经达到1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的30万元货款。乙、丙声称他们河海大学法学院刘惠明6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将不再清偿。正大公司因此与之发生纠纷。正大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万利公司。该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名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开业不久,在激烈的竞争中,万利公司因经营不善于1998年7月宣告破产。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产600万元。所欠债务为7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的150万元。正大公司分别将这两家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全部债务。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公司各应承担何种责任?案例3甲、乙、丙、丁、戊5人,分别出资2万元、6万元、10万元、6万元及10万元,组成“兴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零售业务,但该公司未依法定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擅自开始营业,历经半年,适逢食品行业不景气,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其中,甲与己曾以“兴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已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欠己18万元。(1)“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债权人己是否可以向“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求偿?为什么?(3)债权人己是否可以向甲、乙、丙、丁、戊求偿?为什么?(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可以对“兴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甲、乙、丙、丁、戊等人予以制裁?为什么?案例4甲、乙、丙、丁、戊5人,准备成立“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纺织品,销往国内外,其资本总额为50万元,每股10元,共计5万股,由甲、乙、丙、丁、戊分别认购股份2000股、8000股、11000股、13000股、16000股等,并成立筹备处,向庚租赁房屋一间,每月房租人民币1万元,作为办公之用。嗣后,发起人甲因车祸死亡,致使“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备工作停顿。(1)假设筹备过程中,乙以“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己订立了一份购买纺织机器的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河海大学法学院刘惠明7(2)筹备处的开销费用1万元及欠庚的房租1万元,应由何人负担?为什么?(3)己和庚是否可以对“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为什么?案例5甲、乙、丙、丁4人投资设立“同泰有限责任公司”,依章程规定,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某省A市XXX路广贸大厦,公司经营“运动器材的批发和零售”。嗣后因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在该市XX路设立“同泰有限责任公司”门市部,由己担任经理,并由该公司会快庚兼管门市部会快及财务。此后不久,“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B市设立分公司,由辛担任经理全权处理该地区的业务,半年后,因业务低迷,分公司迁移至C市继续经营。1年后,该公司又在D市设立“同泰有限责任公司”D市分公司,由戊担任经理。(1)“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A市XX路设立的门市部,是否应办理分公司的登记?为什么?(2)“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B市设立分公司,其名称应如何称之较妥?应否办理公司登记?若该分公司下设门市部营业处,是否需在办理分公司登记?该分公司迁移至C市时,是否应办理登记?为什么?(3)“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B市分公司的经理辛,为发展业务,是否可接受“华威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不动产,作为购买货物人民币5万元货款的担保,以“同泰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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