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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首次)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非试点区域适用填表说明1、本申请表用于公共场所初次申领卫生许可证。2、本申请表可从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栏目内下载使用。网址。3、本申请表申报内容均需打印,填报内容应完整、清晰、准确,不得涂改。4、申报资料按申请表中的“所附材料目录”顺序编号排列,首页应编制资料目录。5、申报资料除原件外,应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不得使用传真件。6、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7、“申请许可项目”应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类别进行填写。8、申报企业请自行到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处办理(地址: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电话:0351-7731410)。9、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一份由省卫生监督机构存档。申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类型卫生安全责任人职工总人数联系电话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固定资产(万元)经营面积申请许可项目所附资料目录(按顺序排列):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首次)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供核验);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5、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6、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7、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现场审查意见及许可项目:现场监督员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公章)监督所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审查意见:行政审批处经办人员签字:年月日审核意见:行政审批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审批意见:(公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发证日期:年月日编号:晋卫公字[]第号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试点区适用山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初次)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填表说明1、本申请表用于公共场所初次申领卫生许可证、增加经营项目和变更经营场所地址。2、本申请表可从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栏目内下载使用。网址。3、本申请表申报内容均需打印,填报内容应完整、清晰、准确,不得涂改。4、申报资料除原件外,应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不得使用传真件。5、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6、“申请许可项目”应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类别进行填写。7、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一份由卫生监督机构存档。申请人须知一、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资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二)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三)主要设备和设施目录清单。二、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二)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申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类型卫生安全责任人职工总人数联系电话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固定资产(万元)经营面积申请许可项目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人承诺本申请表中申报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单位公章)申请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2:山西省(审批部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初次))(宾馆、旅店、招待所)〔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山西省(审批部门)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及下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区。2.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数以1/5—1/8为宜。3.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8—15人设一龙头,淋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卫生间地坪应略低于客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4.旅店必须设消毒间。5.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6.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7.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和更换。8.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9.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10.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达到《旅店业卫生标准》中表2的规定。11.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旅店业卫生标准》中表2的规定。12.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表2的规定。13.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14.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15.各类旅店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16.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17.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18.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19.地下室旅店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卫生要求等执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山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初次)》(附件1),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项、第项、第项、第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七、诚信管理对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者存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不予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附件3:山西省(审批部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初次))(游泳场(馆))〔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山西省(审批部门)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及下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该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2.新建、改建、扩建
本文标题: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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