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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质证对象:第一组证据:《房地产买卖合同》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义。具体原因如下:第一,真实性,合法性方面,此合同的签订与被告无关。该合同中所存在的安徽强力有限公司的公章,为原告偷盖,我方并不知情此合同的存在。第二,关联性方面,被告并非此合同的当事人。出卖方甲方为王宏兵,周逢桩、秦宗友、范业到、范业强五人,买售方乙方为与齐志明、齐志好、齐志公三人。此合同书中并未涉及被告,与被告无关。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应只涉及到合同上所列明的齐志明等三人与王宏兵等五人。故该不动产出卖合同与被告安徽强力文具有限公司并无关联。综上所述,此合同与被告无关,被告无需履行该合同义务。质证对象:第二组证据:私营企业信息查询单及变更信息、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质证意见: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2、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因如下:原告提供的此组证据表明被告是一个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并拥有对汤沟镇字第000128号的房地产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而原告涉及的房地产买卖法律关系并不涉及被告。具体原因同第一组证据的质证意见。质证对象:第三组证据:原告付购房款凭证协议书、协议书质证意见:1、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2、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义。具体原因如下:该组证据表明,原告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告不是此合同的当事人,故不承担相应的履行义务,具体原因同第一组证据的质证意见。质证对象:第四组证据:被告内部控股股东合同质证意见: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2、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因如下:该份证据表明,作为被告安徽强力文具有限公司的股东的王宏兵,周逢桩、秦宗友、范业到,范业强五人,并无权以个人名义处分隶属于安徽强力文具有限公司的公司资产,故其签订合同出售被告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及土地上不动产给原告的行为应为无权处分行为。质证对象:第五组证据:租赁协议质证意见: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2、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原因如下:该份证据是被告对自己不动产的处分,与原告无关。
本文标题: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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