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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2017-1-民事诉讼法学重点笔记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说第一节民事诉讼民事纠纷的特点:①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②民事纠纷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处于不正常的法律状态③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解决程序具有高度自治性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自力救济、社会救济(调解,仲裁)、公力救济民事诉讼:国家审判权的唯一代表,法院,作为中立第三方,按照一定的程序,处理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正常而产生的矛盾、冲突和争议的一种活动机制和活动方式,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称。民事诉讼的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有高度的意思自治性3)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性第二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①是公法。②是部门法。③是基本法。④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2017-2-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作为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新法之间受理的案件,已经按照旧法进行诉讼活动的仍然有效,尚未审结的,适用新法。民事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2)民事诉讼法典(狭义渊源)3)有关法律规定4)行政法规5)有关司法解释6)地方性法规7)国际条约第二章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第一节诉与诉权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裁判的请求,以及请求法院就自己的法律主张或权利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的特点:①诉即是行为也是请求。②诉的主体是当事人。③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④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诉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行使审判权的请求。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维护其民事权益,制裁他人违法行为的请求。程序意义上的诉,以实体意义上的诉为基础,实体意义上的诉是程序意义上的诉的目的和内容;程序意义上的诉,是实体意义上的诉得以实现的保障。民事诉讼法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2017-3-诉的种类:一、确认之诉(支配权):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确认之诉的特征:1)当事人仅要求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具有给付、变更等内容2)前提必须法律关系不明确,具有确认利益3)所要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现存的二、给付之诉(请求权):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给付之诉的特征:1)以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当事人之间有权利义务之争3)法院要在确认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判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三、形成之诉(形成权):又称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新的法律事实,变更或解除其与另一方当事民事诉讼法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2017-4-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形成之诉的特点:1)以现存法律关系为前提2)单纯的形成之诉不具有给付内容3)在人民法院的形成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4)非诉讼争议人亦可提起形成之诉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必须具备的因素。一、当事人(必备要素)二、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某种民事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或声明,也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实现其具体法律利益的要求。三、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事实根据是指诉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客观事实。法律根据是指诉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2017-5-诉的标的诉讼标的物作用诉的构成要素不影响诉的构成数量一个诉一个诉的标的一个诉多个标的物存在范围必须有不一定会有表现形式抽象法律关系实际存在诉的标的诉讼请求含义不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并且发生争议需要法院予以裁判基于行使诉权而香对方提出的具体主张稳定性不同不能变更可以变更、增加、减少、放弃诉的合并条件:①必须是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数个诉讼。②受诉法院至少对其中一个诉讼有管辖权,但有专属管辖权的诉不能合并。③合并的数个诉讼必须适用同种类的诉讼程序。④合并之诉须属于法律未禁止合并的。诉的分离条件:①法院已经将几个诉合并受理。②已经受理的几个诉合并审理将导致诉讼程序复杂化和不经济。诉的变更和追加指诉的任一要素发生变更和追加。民事诉讼法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2017-6-反诉:是相对于本诉来说的一种诉,原告提起的诉,叫本诉,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作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特征:1)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法院提起(本诉甲告乙,反诉乙告甲)2)反诉是一种独立的但又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本诉撤诉,反诉也能独立存在)3)反诉目的的对抗性4)反诉时间的限制性(只能在本诉进行中发生)反诉和反驳的区别:一、反驳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观点、理由所提出的相反的、否定性的意见,目的在于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并不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因此反驳不会引起新的诉讼;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有自己的诉讼请求,因此反诉产生新的诉讼。二、反驳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发生,属于本诉的一种诉讼行为;反诉不属于本诉。三、被告在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时,仍然是本案的被告;被告在反诉中,是原告。四、被告反驳的目的,旨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否认,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成立;民事诉讼法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2017-7-被告反诉的目的,旨在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失去存在的意义。反诉的要件:①时间条件,必须在本诉进行中提起。②对象条件,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③牵连性条件,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必须有牵连关系。④对抗性条件,提起反诉的目的是为了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失去存在的意义。⑤管辖条件,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⑥程序条件,反诉与本诉能够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合并审理。民事诉权:当事人给予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民事诉权的基本特征:1)原告有诉权,被告也有诉权,诉权贯穿于诉讼全过程2)诉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前提是发生纠纷3)诉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基础4)诉权的行使必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5)诉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在程序上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其外延表现为原告的起诉权和被告的反诉权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亦即民事诉讼法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2017-8-请求方获得实体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主张。对于诉权的双重含义的理解:①诉权是基本权利。②诉权是宪法性权利。③诉权的双重含义与民事诉讼价值论以及目的论是相一致的。④诉权的双重含义理论使当事人比较容易接近法院,清除其行使诉权的障碍,保护其合法权益。诉权与诉的关系:①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私法保护的权利,诉是当事人依法提出的要求审判保护的请求。②诉权是诉的前提条件,诉是行使诉权的结果。③诉权是可能的诉,而诉是现实的诉权。④诉权是诉的法律基础,诉是对诉权的保障。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①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条件。②诉权的行使要能现实地启动诉讼程序,必须通过行使起诉权或反诉权这些具体的诉讼权利。③举证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的形式有助于诉权的实体内容或行使诉权目的的实现。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①两者的内涵和意义不同。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②两者存在的时间不同。民事诉讼法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2017-9-③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④根据一事不二讼原则,就同一纠纷或案件,其诉权仅可作一次行使,而许多诉讼权利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多次行使。⑤与诉权主体相对的是法院,而与诉讼权利主体相对的可能是法院、对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⑥诉权是诉讼权利发生的根源,诉讼权利是诉权的实现形式。诉权的要件:①主观要件,即有权请求诉讼救济的主体。②客观要件,即就特定的民事纠纷有运用诉讼救济的必要。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是独立的又是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主要分为五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主体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民事诉讼法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2017-10-中能够直接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和终结产生影响的人。诉讼主体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1)人民法院,是形式国家审判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诉讼活动。是诉讼主体,处于诉讼中裁判者的主导地位,负责整个诉讼活动主持和指挥。层级:最高、高级、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权利与义务:①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②受理案件。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④确定审判组织形式,决定开庭时间地点。⑤主持庭审活动。⑥在必要时,可进行证据调查。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③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④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⑤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参与民事诉讼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诉民事诉讼法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2017-11-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民事诉讼义务,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诉讼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法律约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间民事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常包括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一、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二、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各种活动。民事诉讼法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2017-12-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也称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之中或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础性准则。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①共有原则,是指依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②特有原则,是指根基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进行的分类。第二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基本内容:一、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进行的诉讼攻击与诉讼防御的平等性。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的民事诉讼义务。三、人民法院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具体适用:一、主体。适用于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所有当事人。二、案件。适用于凡事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法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2017-13-三、程序和法院。除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外,其他诉讼程序均适用。第三节同等原则
本文标题: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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