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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代建合同二0——年七月第一部分协议书项目名称:项目委托项2目代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二、代建方式和内容1、代建方式①全过程代理口②建设实施代理口2、代建内容①建设实施代理内容:组织实施地勘、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等招标工作;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资产交付等。②全过程代理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环境评价、红线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等以及第①项中所包括的内容。三、代建管理费费率(按项目总投资的):()%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五、委托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六、代建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七、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巻份。八、本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九、本合同订立于年月日。签订地占•小、•____________________0委托单位:(签章)代建单位:(签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4(1)”项目是指委托单位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⑵委托单位”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3)”代建单位”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4)”项目部”是指代建单位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5)项目负责人”是指代建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单位委托的代建工作。(7)”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单位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单位的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单位的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委托单位权利第四条委托单位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第五条委托单位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第六条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代建单位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第七条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代建单位权利第八条代建单位根据委托单位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代建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正。(4)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6(5)代建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6)代建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7)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8)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9)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第九条代建单位有权拒绝委托单位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第十条代建单位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委托单位义务第十一条委托单位应负责项目资金的落实。第十二条委托单位应承担项目实施全过程产生的所有费用。第十三条委托单位应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第十四条委托单位应负责协调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第十五条委托单位应配合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参与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第十六条管理费。委托单位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支付代建项目第十七条委托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十八条委托单位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第十九条委托单位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代建单位义务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单位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作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单位报委托单位核准。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相关单位监督。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邀请委托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与委托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8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第三章责任委托单位责任第二十八条委托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单位有权就因代建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代建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三十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单位与代建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代建单位责任第三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代建单位的责任期即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0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三十三条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代建单位过失而造成了委托单位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单位赔偿。第三十四条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代建单位同委托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第四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六条由于委托单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单位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当代建单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单位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并经委托单位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单位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凋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10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三条委托单位应在3天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四条委托单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第五条代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代建单位向委托单位报送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11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委托单位负责组织接收。第二条委托单位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单位支付代建项目管理费元。1、本合同签定后一周内支付代建管理费的50%,计元;2、工程竣工审计后支付剩余全部代建费(支付至全部代建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三条委托单位应在3天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四条委托单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第五条代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代建单位向委托单位报送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11费用的100%),计元。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委托单位负责组织接收。第二条委托单位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单位支付代建项目管理费元。1、本合同签定后一周内支付代建管理费的50%,计元;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三条委托单位应在3天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四条委托单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第五条代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代建单位向委托单位报送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112、工程竣工审计后支付剩余全部代建费(支付至全部代建费用的100%),计元。每月25日以书面形式向委托单位报送代建工作进展情况。第六条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专业工作单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相关监督单位监督,进行招标。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凋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代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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