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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工作,明确危险作业范围,规范危险作业要求,防止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子公司及项目部,代管公司遵照执行。第二章危险作业分类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危险作业是指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沟槽作业、燃气危险作业、带电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或进入深度大于1.5米封闭或敞口的通风不良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沟槽作业:指沟槽开挖及沟槽的支撑、排水等作业。燃气危险作业:特指燃气施工、维修、抢修过程中的带气动火作业(包括人工切接线和机械开孔等作业)和带气不动火作业(包括停、通气作业、降压作业、设备检维修、吹扫置换、更换设备和加拆盲板等作业)。带电作业:工作人员接触带电部分的作业或工作人员用操作工具、设备或装置在带电区域的作业。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第三章危险作业管理第四条危险作业审批要求(一)进行危险作业前,由作业项目负责人填写相关危险作业申请表,经安全管理人员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如需其它部门协助时,需会签其它部门。(二)安全管理人员审核时,应重点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并监督其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其安全措施符合要求后,可批准作业。对于不能保证安全作业的,绝对不可批准作业。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可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作业安全措施,确保其安全、可靠、有效。相关危险作业申请表仅在申请单上规定的作业时间内有效,超出规定时间,则申请自动失效,相应的作业必须停止;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填写相关危险作业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作业;作业完成后,申请表自动失效;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作业人员发生变化,申请表也自动失效,仍需重新申请。(三)相关危险作业申请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填写,作业时严格按照申请表上填写内容执行。(四)工作完成后,作业项目负责人需将相关危险作业申请表交安全管理人员存档。(五)外单位在本公司生产区域内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本公司项目负责人填写相关危险作业申请表,经审批及安全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六)各项危险作业审批要求见第四章至第八章。第五条危险作业实施要求(一)进行危险作业前,应严格执行“先检查,后作业”的原则,要认真检查防护用品、工具、用具,保证其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工作时,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工具和用具。(二)进行危险作业时,工作区域内应清洁、道路畅通,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三)危险作业安全责任人原则上由负责作业项目的主管人员担任,对危险作业负全责。危险作业安全责任人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危险分析及安全措施,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四)未经批准进行作业的,任何人发现都有权停止其作业,并上报领导。(五)危险作业必须指定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监护人,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对作业人员的监护工作。作业结束后,监护人会同作业负责人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残余明火、暗火,确认无火种、危险物或障碍后,方可离开现场。(六)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作业前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章高处作业第六条高处作业审批手续(一)本规定仅对作业高度在2-15米的高处作业进行规定管理;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不得由本公司员工完成,必须委托具有专业建筑施工资质的承包商进行。(二)作业高度在2-5米的高处作业,由作业人提出申请,作业负责人批准,作业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全程监护,不需办理书面的许可证。(三)作业高度在5-15米的高处作业,应填写《高处作业申请单》(见附件一)并按照第五条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第七条高处作业实施要求(一)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经专项安全教育及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高处作业。(二)登高使用的梯子、升降机等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性能。(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四)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梯时手中不得持物。(五)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垂直作业无法避免,则必须在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六)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七)由作业负责人指定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在整个作业期间应坚守岗位。(八)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和平台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九)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十)高处作业区域要整洁,道路畅通,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五章有限空间作业第八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编制作业方案并填写《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附件六),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导则》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作业方案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危险源的辨识和相关应急处置预案。第九条有限空间作业实施要求(一)作业必须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二)作业人员应经过有限空间作业培训,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进行作业。(三)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源、处置预案及救护方法;应确认作业人员经过相关技能培训。(四)监护人由作业负责人任命,作业前应审核各种必要的清理、清洁、隔离、通风等措施及进出的梯子(或其他踩踏用品)、照明装置、监测仪器、急救设施、通讯工具、报警工具、个人防护用品等落实情况。许可证上应注明监测评估数据。(五)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开始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应对有限空间内的作业环境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人员的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应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监测后再进入作业。1、测氧含量,正常时氧含量为19.5%~23.5%,缺氧的有限空间应符合GB8958的规定,短时间作业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2、测可燃气体浓度,有限空间空气中可燃性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对油箱、油罐的检修,空气中可燃性气体的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3、检测有毒气体浓度,须低于GBZ2.1-2007所规定的有毒气体浓度要求,若有毒气体浓度高于标准要求,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六)有限空间作业点应设置警示标志,未经审批的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七)作业中应保证有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方式,但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毒面具,佩戴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严禁在可燃气体污染的区域摘、戴防毒面具。送风式长管呼吸器(长管面具)要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呼吸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八)出现作业人员中毒、窒息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抢救人员必须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空间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九)有限空间的作业一旦完成,所有作业者及所携带的设备和物品均应撤离,并向其主管和安全主管报告有限空间作业已经完成,注销许可证。第六章沟槽作业第十条作业前应编制作业方案,明确沟槽作业的各项要求。第十一条沟槽作业实施要求(一)作业前,应对沟槽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了解作业方案、技术要求及应急处置。(二)在作业方案中应明确沟槽作业的各项要求,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准备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三)基坑周边设置临时防护栏杆或临时围档,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夜间需有警示灯),人员上下需设置安全梯或坡道。(四)土方开挖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五)要根据土质情况,在开槽时选择适当的放坡系数。无法放坡时或沟槽挖深超过2米时,应制定并采取防治塌方的具体措施后方可施工。(六)挖土要逐层进行,严禁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七)雨季施工时,基坑开挖应设置积水井排水。(八)基坑边2米以内禁止堆土、摆放材料或机械设备。(九)照明、抽排水使用的电源线应为橡皮筒芯绝缘线,其导线截面积与使用设备匹配并有良好接地装置,不得使用其它材质的电源线。第七章燃气危险作业第十二条燃气作业审批、实施要求原则上燃气作业委托给集团各分(子)公司完成,若确需公司职工完成须按照集团相关规定,制定危险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方案报公司安全运营管理部审批。第八章动火作业第十三条动火证分级(一)一级动火证正面印有双红杠,背面印有动火安全措施,由项目部审核发放(见附件二)。(二)一级动火证适用范围1、燃气调压站站房(调压箱)内动火作业;2、计量间内动火作业;(三)二级动火证正面印有单红杠,背面印有动火安全措施,由锅炉房供热站审核发放(见附件三)。(四)二级动火证适用范围除一级动火以外的其他动火。(五)动火作业必须在作业方案中注明动火的具体部位(附示意图标明每一处动火点位置)、作业的安全措施、作业的现场指挥人、每一处动火点的安全负责人、监护人、动火人以及作业时间,作业涉及人员与开具的动火证保持一致。(六)动火证仅限于指定作业使用,由主管领导签字并盖本单位公章方可生效,同时在本单位备案并统一编号。(七)动火证必须注明使用的有效时间、有效地点(部位)、动火单位、动火人、动火负责人、监护人、动火方式、动火安全措施、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动火批准人。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实施要求(一)从事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焊工操作证。(二)动火证必须配合作业方案使用,单独使用无效。(三)动火作业必须设置一名或多名现场监护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应了解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例如:灭火、紧急救护、报警等知识和技能。(四)现场监护人员应全程监护动火作业,监护人员由作业负责人指定。监护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1、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2、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3、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应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五)在动火作业前,现场作业负责人必须对作业现场是否具备动火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并落实动火作业前的现场清理、现场准备工作和必须设置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定现场监护人员。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将动火作业的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准备齐全,并确保动火作业工具设备的安全性能。(六)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要进行现场巡视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向作业负责人报告,作业负责人应进行现场复查。(七)根据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动火证不得连续使用,每次动火都应申报(一次使用不得超过24小时)。工程连续施工时,应在每次动火作业前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重新申报动火证。(八)特殊紧急状态下临时进行的动火作业,可根据作业的部位和性质,用非书面形式向本单位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完成后按危险作业分类等级补办相应级别的动火证。第九章带电作业第十五条带电作业的管理按照《电气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第十章吊装作业第十六条按照第三章的要求向本单位领导提交吊装作业申请(附件四)和危险作业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吊装作业实施要求(一)吊装作业首先要对机械设备、吊索器具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方可操作;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二)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三)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吊装作业安全规程》。第十一章危险作业其它要求第十八条公司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危险作
本文标题: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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