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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业大学经济法Ⅰ实验报告学生专业班级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专业14级01班(辅修会计)学生姓名(学号)宋伟20143864完成时间2015.12.15二○一五年12月15日实验项目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验一、时间:2015.12.15二、地点:B302三、参加人:宋伟四、实验目的:1.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尤其领会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内容、背景和意义。2.掌握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和经营者的义务的相关规定。3.掌握简单或典型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案件的分析和处理方法五、实验材料:【案例一】2014年4月13日某省某市岳某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会城南分会接到消费者林某的投诉,称在该县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8000元的摩托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林某质疑该摩托车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的要求。经营者则以,该摩托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林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该摩托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无奈之下,2014年4月16日林某向城南分会,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求。本案如何处理,请陈述法律理由?【案例二】2014年3月15日,某省消协栟茶分会在河口镇进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现场咨询服务活动,栟茶镇刘姓消费者向工作人员投诉,称其于当日7时在栟茶镇好品德超市购买3.5公斤莴苣,在结账时发现该超市出具的购货小票上标的价格与超市标明的该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多付款3.01元,消费者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要求现场处理。工作人员立即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超市莴苣标明的销售价格为2.52元/公斤,而消费者结账的小票上标价是3.38元/公斤,消费者付货款为11.9元,实际付款价格高于所标价格0.86元/公斤,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超市负责人称,莴苣的销售价格正常是3.38元/公斤,3月14日,超市进行莴苣促销,促销价格为2.52元/公斤,3月15日超市没有进行促销活动,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更改销售价格,收银系统又恢复到正常销售价格,超市不是主观故意,存在过失行为。本案如何处理,请陈述法律理由?六、实验操作程序:1.阅读实验材料。2.对案例进行分析,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讨论分析,以小组为单位提出自己的意见。3.每个小组派一名代表对其他小组的意见进行提问、辩驳。4.授课教师总结各种观点,提出正确处理方法开启学生思维。七、实验结果:1.对上述案例材料进行分析。案例一:①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并使用商品过程中频繁故障属于性能故障,商家经过多次维修均未能保障消费者的正常使用需求。同时,在行车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突发事故,也难免会出现伤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因此,机动车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经营者承担。②严格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借口减轻或者免除自己应负的责任。③经营者具有补偿消费者损失的义务。案例二:①经营者具有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和服务做虚假或者令人误导的宣传。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2.举两个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的典型案例并进行分析。例一:5月31日,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六年级12名学生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到“牛太郎”自助烧烤城欢聚。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8.8折会员卡。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孩子们只好按每位69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828元。离开后,孩子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次日,他们向南平市延平区消委会投诉。评析: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意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例二:消费者于2014年3月26日花费268元在网上购买了一个胎音仪,在3月31日收到货,认为并不实用,就与公司协商退货,公司当即同意退货,但事后收到的退货款却比购买时支付的价款少了55元,据该店负责人的解释:这是按照新修订的《消法》规定,对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可以退货。之所以没有给予全额退款的理由是消费者已经拆封过该商品,公司与厂商经过协商,厂商认为要对该商品进行重新包装和清洗,需要55元的费用,故不能给予消费者全额退款。而消费者表示:商品拆包后,在没有影响商品性能,外包装没有丢弃的情况下,公司理应给予全额退款。评析:新《消法》中明确,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而许多商家将此条款引申出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规则。一般情况下,“商品完好”包括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情况,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商品完好”。消费者认为是正常试用,而商家则认为已经造成了价值的贬损,这才导致了消费者维权难。实验项目二:产品质量法实验一、时间:2015.12.15二、地点:B302三、参加人:宋伟四、实验目的:1.掌握产品质量法的基本理论知识。2.掌握产品质量法的内容和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相关规定。3.掌握简单或典型的产品质量法案件的分析和处理方法。4.注意案例的时效性。五、实验材料:案例一:张某于展览会上向一皮衣厂购得2100元的皮衣一件,并看到:“当面检验,概不退货。”八个字。回来后发现皮衣脱皮,质量不合格。张某要求退货,被拒绝。张某于是向电视台公布,并对皮衣厂进行曝光,使得皮衣厂销售量大减。皮衣厂告张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赚,并赔偿经济损失。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说明理由。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3.张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4.皮衣厂是否承担产品责任?说明理由。案例二:2010年8月28日,李华到当地一商场购买了一台新款冰箱。运回家后,李华发现只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且受检单位、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均为同一厂家,并没有产品合格证,遂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因协商未果,双方成讼。【评析】审理中,就商场应否退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质检报告还是产品合格证,其关键在于说明产品必须合格,而商场提供的质检报告中对此已有明确表示,李华要求退货无理,况且李华还没有使用,不能预见有质量问题。第二种一意见认为商场应当退货。理由是质检报告不等于产品合格证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六、实验操作程序:1.阅读实验材料。2.对案例进行分析,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讨论分析,以小组为单位提出自己的意见。3.每个小组派一名代表对其他小组的意见进行提问、辩驳。4.授课教师总结各种观点,提出正确处理方法开启学生思维。七、实验结果:1.对上述案例材料进行分析。答:1、那8个字属于格式条款,也就是霸王条款,是肯定无效的,这条条款免除了商家的质量保证义务,排除消费者进行补救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2、不成立。张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造成了皮衣厂的销量减少,但是并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他有权利采取社会监督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本质上来说,造成皮衣厂销量下降是因为其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张某的行为与皮衣厂销量下降并没有本质的因果关系。而且张某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不存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或者过失,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行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成立侵权。3、张某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张某跟皮衣厂的买卖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张某不得向媒体公布这样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4、皮衣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当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案例二:商场应当退货。1、商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24条指出:“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15条的规定。”2、合格证的获取必须符合国家要求。一方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执行;另一方面,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后,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合格证。3、质量检验报告不能替代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一般来自委托检验,委托检验不是法定的检验,没有对受检方进行资质审查的规定,委托检验的结果仅对来样负责,目的在于使受检方对送检产品心中有数,不具有普通的法律的约束力。更何况本案中的受检单位、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均为同一厂家,自己为自己检验,其效力更令人怀疑。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第61条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本案的关键在于,商场销售的产品没有产品合格证,因此该商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且自始无效。因此,商场应当退货。2.举两个关于产品质量法方面的典型案例并进行分析。例一:1996年2月4日,王某在某百货公司买到一台冰箱,冰箱附有产品合格证。王某买回冰箱后6天,发现冰箱噪音太大,就去找百货公司交涉,百货公司说冰箱一开始使用时有些噪音是正常的,过一段时间就会好。没过多长时间,冰箱的制冷器又出了问题,到后来完全丧失了冷冻食品的功能,成了一个食品储藏柜。王某再去找百货公司,百货公司说冰箱不是他们生产的,冰箱不制冷属冰箱的技术问题,此事只有生产厂家才能解决,因此让王某去找生产厂家。王某觉得生产厂家离本市有上千公里,况且冰箱又不像小件物品,可以来回搬运,只有先找百货公司,让百货公司找生产厂家。王某遭到百货公司拒绝,于是王某于6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公司对冰箱进行维修,如修理不好,应负责退货。分析: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指在产品买卖关系中,出卖产品的人,为了全面履行买卖关系中承担的义务,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保证和承诺,即如果产品存在瑕疵,担保人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瑕疵担保责任的产生,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应有合法的合同关系,同时构成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还要求销售者不适当地履行合同,即销售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的3种情形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销售者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例二:宋某在商场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宋某使用两个多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后来音像全无。宋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言称电视机不是他们生产的,让宋某找电视机厂进行交涉。分析:宋某购买的电视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又未明确地约定事后处理纠纷的方式,则销售者依法负有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应根据消费者宋某的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因为本案中宋某所购电视机已经达不到使用的要求,商场应予以更换;如宋某要求退货,商场也不得拒绝。
本文标题:经济法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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