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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回归传统《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影响回归传统,存款为王3.提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开展优质债券投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是核心1.1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1.2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1.3其他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2.1同样期限的存款,新规更偏好非同业存款。2.2负债端偏好同业拆入,资产端偏好存放同业,或将导致同业拆借利率上扬,进一步抑制同业业务。2.3加强管理同业业务,回归存款本源,进一步提升存款定价的重要性。48105778994.联系我们111.新规概述自2017年12月,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后,时隔半年,新管理办法正式稿终于出台。本次修订内容主要覆盖了以下三个方面:(1)引入新的量化指标,补充原有监管指标体系;(2)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优化指标计算方法;(3)从日间管理、融资管理等角度,细化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新的管理办法构建了更加全面、科学、合理的流动性监管和监测体系,弥补了原有的监管空缺,更加贴合当前的金融市场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同时与国际上的巴塞尔协议标准进一步对接。4普华永道1.1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依据新规,监管指标由过去的两个(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扩充为五个,引进了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匹配率三个新的量化指标。现行的两项指标都主要体现商业银行短期内的流动性状况。同时,对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中小银行监管力度有限。而新增的这三项指标则是针对之前监管指标体系存在的局限性所进行的补充,以期形成对不同规模的银行、不同期限长短的流动性状况全方位、多维度的监控。正式稿提出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如下: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公式: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适用范围:适用于资产规模2000亿以上的商业银行•监管标准: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达标期限:征求意见稿中的原规定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7年底前达到90%。现正式稿中修改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不低于90%。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指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净稳定资金比例•计算公式: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适用范围:适用于资产规模2000亿以上的商业银行•监管标准: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达标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指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稳定资金来源,以满足各类资产和表外风险敞口对稳定资金的需求。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稳定资金来源越充足,应对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性问题的能力越强。流动性比例•计算公式: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适用范围:所有商业银行•监管标准: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25%•达标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流动性比例监管指标旨在反映商业银行短期内的流动性状况。该指标值越高,表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越充足。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计算公式: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适用范围:适用于资产规模2000亿以下的商业银行•监管标准: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达标期限:征求意见稿中原规定,商业银行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2018年6月底前达到70%。在正式稿中,达标要求放宽为在2018年底前达到80%,在2019年6月底前达到100%。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监管指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在压力情况下,银行可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天内的流动性需求。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越充足,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越强。流动性匹配率•计算公式: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适用范围:所有商业银行•监管标准: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达标期限:原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匹配率应当在2019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90%。现在正式稿对于达标期限设定有所放宽。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流动性匹配率按照监管指标执行。在2020年前暂作为监测指标。流动性匹配率监管指标衡量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发展,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该指标值越低,说明银行以短期资金支持长期资产的问题越大,期限匹配程度越差。不忘初心,回归传统5新管理办法对不同规模的银行实行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以上五个指标中,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是现行监管指标;净稳定资金比例则是《巴塞尔协议III》中的重要流动性风险计量指标之一,也已被央行纳入MPA考核体系,商业银行对其较为熟悉;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则是流动性覆盖率的简化版。因此,对各商业银行而言,最大的变革在于流动性匹配率指标。该指标也是本次新规出台后,银行据此进行业务优化转型、实现达标工作目标的重点。除上文中已提及的,对于监管指标达标时间有所放宽之外,正式稿比较意见稿的另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在流动性匹配率的计算中,资金来源项增加“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并赋予其来源项中最高的折算率。单纯从这一调整而言,相对更有利于国有大行和股份行。因为国有大行和股份行作为一级交易商,能够更方便地通过公开市场从央行获取融资负债。但对于以城商、农商为代表的中小银行而言,他们缺乏便捷地获取央行融资途径,因此这一调整对其而言利好有限。从综合指标达标的难度来看,本次修订后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监管要求对于中小银行的影响较大行来说更加深远。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覆盖率(LCR)流动性匹配率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流动性比例资产规模<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灰色指标表示不适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覆盖率(LCR)流动性匹配率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流动性比例资产规模≥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6普华永道1.2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新管理办法在监测指标体系上的变动并不如监管指标体系重大,但还是进行了一些调整和修补。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不同于监管指标,并未设定固定的指标达标值,而是根据不同时期,异动情况和同业对比而提出相应的监管意见。新管理办法下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一共九项:•流动性缺口: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负债•流动性缺口率: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100%•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总负债×100%•同业融入比例(对应原“同业市场负债比例”):(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委托方同业代付+发行同业存单-结算性同业存款)/总负债×100%•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存款合计/各项存款×100%•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来自于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的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委托方同业代付+发行同业存单-结算性同业存款)/总负债×100%•超额备付金率:(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各项存款×100%•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调整后贷款余额/调整后存款余额×100%本次修订将原监测指标同业市场负债比例修改为同业融入比例。原银监会127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而本次修订将同业融入比例纳入了监测指标体系,同时在计算中加入了发行同业存单,更加丰富了流动性风险监测中的同业负债监测范畴。1.3其他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新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更精细化的要求:1、有效计量每日的预期现金流入总量和流出总量,日间各个时点现金流入和流出的规模、缺口等;2、及时监测业务行为变化,以及账面资金、日间信用额度、可用押品等可用资金变化等对日间流动性头寸的影响;3、具有充足的日间融资安排来满足日间支付需求,必要时可通过管理和使用押品来获取日间流动性;4、具有根据日间情况合理管控资金流出时点的能力;5、充分考虑非预期冲击对日间流动性的影响。同时,在融资管理方面,要求对于同业批发融资,按照总量和主要期限分别设定集中度限额。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是,“对于同业批发融资,应至少区分1个月以下、1个月至3个月、3个月至6个月、6个月至1年、1年以上等多个期限,分别设定限额”。由此可以看出,正式稿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在同业融资的期限划分上给予了商业银行更多的自主权。不忘初心,回归传统72.回归传统,存款为王2.1同样期限的存款,新规更偏好非同业存款。流动性匹配率是本次修订最重要的更新内容之一。而监管对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计算项折算率的设置,更在多处反映了引导商业银行回归传统,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管理,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意愿。从以上折算率表可以看出,监管当局鼓励商业银行发展非同业业务的精神。对于传统非同业存款业务的资金来源给予更高的折算率;同时,对于期限更长的资金来源也给予更高的折算率。而三个月以内的同业负债折算率均为零,意味着过去商业银行依靠短期同业主动负债快速做大资产负债表规模的业务模式将很难在流动性新规下合规达标。流动性匹配率项目表项目折算率(按剩余期限)≤3个月3-12个月˃1年加权资金来源1.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70%80%100%2.各项存款50%70%100%3.同业存款0%30%100%4.同业拆入及卖出回购0%40%100%5.发行债券及发行同业存单0%50%100%加权资金运用1.各项贷款30%50%80%2.存放同业及投资同业存单40%60%100%3.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50%70%100%4.其他投资100%5.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形确定的项目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形确定8普华永道2.2负债端偏好同业拆入,资产端偏好存放同业,或将导致同业拆借利率上扬,进一步抑制同业业务。依据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定义,同业拆借(由资金的不同流向,可分为同业拆入和拆放同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而同业存款业务(由资金的不同流向,可分为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则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对于本行而言,同业存款与同业拆入皆为从他行吸收资金的行为,同属流动性匹配率计算中的资金来源项。而存放同业与拆放同业则是资金向他行的流出,属于资金运用项。由前文流动性匹配率折算率表可得知,在资金来源中,同业存款与同业拆入在“≤3个月”和“˃1年”期限区间内的折算率相同;而在“3-12个月”期限内,同业存款的折算率(30%)低于同业拆入的折算率(40%)。由此可推断从负债端上,相对于同业存款业务,同业拆入业务更有利于商业银行在此项监管要求上达标。而从资产端来看,存放同业与拆放同业在“˃1年”的期限内折算率相同。在“≤3个月”和“3-12个月”的期限区间,存放同业的折算率则要低于拆放同业。因此在资产端,头寸“所有权”未转移至融资方的存放同业业务优于拆放同业。从上述分析可以获知,在此种折算率的引导下,资金融出方将偏好同业存放,资金融入方将偏好同业拆入。此种同业拆借市场上资金供给与需求的不匹配,可能会导致短期内同业拆借利率的上扬。由于成本的提高,进一步抑制同业拆借业务。2.3加强管理同业业务,回归存款本源,进一步提升存款定价的重要性。新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同业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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