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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信用”是上市公司的特有信用当我们讨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之时,我们不能不对上市公司的信用给予极大的注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已达1200多家,证券市场的总市值规模已跃居亚洲第三,仅次于日本和中国香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越来越显著。证券市场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不容乐观的是,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壮大,上市公司各种违法违规现象也同时滋生,从早期的“琼民源”、“红光”到“猴王”、“郑百文”直至“银广夏”,形形色色的事件层出不穷。频繁发生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造假上市、虚假陈述、不公允关联交易、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都严重地危害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2001年以来,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频繁,而且涉案金额大,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因此,当我们寻求重建信用体系、恢复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基本信心的机制时,我们必须重塑上市公司信用。这里,着重对上市公司信用特质和如何提升上市公司信用作些探讨。一、上市公司信用的特有性质上市公司信用的特质,是人们特别关注上市公司信用的基础。无疑,上市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它在一般商事活动中的信用与一般公司一样,其内容与范围没有根本性区别。我们所讨论的上市公司信用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信用,因而可以称之为“上市信用”。这种信用是借助证券市场表现出来的,反映在上市公司股票①的发行、交易中。无疑,信用以信任为基础,所以,人们对于信任在商事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一直给以很高的评价,认为“商业本身也要依靠许多相互独立的洞察力厂…?它要依靠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它要依靠诺言和合同的诚实守信厂…?。”②如果没有这种信任,没有人们对实现自己的期待的信任心,人们不可能建立起信用关系。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信用同样如此。它的信用如何,也必然表现在社会公众对它的信任上,加之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行为基本上是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因而上市公司的信用不可避免地表现为人们对特定的上市公司股票的信任度上。上市公司的信用是与证券交易的信用性质分不开的。股票的交易,包括其发行、上市,虽不一定伴随其借贷、担保【3】,但就其交易的目的性而言,它仍是一种信用交易,即一方支付给对方一定的金钱,包括股款、股份转让价款,该支付方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得到一定的回报,包括股东分配利益、证券市场价差利益。与一般信用交易的不同之处是,这种回报的多少不是当事人承诺的,是一种风险利益。在上述信用交易中,如何认识作为评价理解的信用是人们履行义务的态度和能力,这是区别上市公司信用和一般商事活动中的信用的又一着重点。显然,股票的发行、上市与一般商事活动的内涵不同。一方面,我们在讨论上市公司信用时,必须注意到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即上市公司并不总是上述信用交易的当事人。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中,上市公司将股票售出而取得投资,上市公司无疑是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中,交易的当事人是股票持有人(出让人)和股票受让人,任何一方都不是上市公司。因此,不能用衡量与检查一般商事交易中一方当事人的标准衡量或检查上市公司的信用。然而,绝对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事实,即股票是特定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的信用虽不能等同上述交易当事人的信用,但上市公司的信用总是深深地影响着上述交易。既然,上市公司不总是上述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因而它的信用不表现为它是否愿意履行卖出股票及有无卖出股票的能力,也不表现为是否愿意买进股票及买进股票的能力。而是由于股份具有受益、控制和投机的功能,并且,控制的价值取决于受益,投机的价值依赖于受益。因此,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信用,大多表现为上市公司是否愿意和在多大程度上为股票持有者(包括股票的原始取得者和股票的继受取得者)提供一种期待。这种期待,最终表现为给股票持有人或通过证券市场取得差价利益或取得较高的股息、红利。如何把握上市公司愿意和在多大程度上为股票持有者提供上述期待呢?从根本上说,应视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所表现的诚实态度与其持续、快速发展的事实而判断。析言之:首先,上市公司应有其运行所必要的独立的财产。这种财产应严格地与股东的财产特别是控制股东的财产相互分离,它一方面用于持续地高效率地经营;一方面为清偿债务提供物质基础。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公司财产中的净资产有着更加特殊的意义。如果一个公司的财产都是借贷形成的,那将意味着公司持续经营的自由受到限制。由于债权优于股权,经营所得过多地用于偿还债务,股东受益的希望渺茫,利益分配的期待很难成为现实。因此,必须突出净资产在上市公司信用中的地位。公司财产中的另一个因素是公司不断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任何时候在确定公司股票的价值时都会涉及对公司剩余期限中的净现金流量的评估。”【4】其次,上市公司应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对于一般商事交易中的信用,或许不必对此加以强调。但对于上市公司的“上市信用”,则不容忽视。显然,不能要求上市公司保证每个股东获得多少分配利益,也不能要求上市公司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作出十分具体的承诺。但是,上市公司为争取良好的发展前景作出实实在在的努力,则是上市公司的“上市信用”应有之意。所谓作出“实实在在的努力”,包括持续地采用新技术,不断降低成本。因为,这些对于实现人们对上市公司的期待有着紧密的联系。再次,上市公司应积极地对待诉讼。包括认真地对待进入法院和仲裁庭的涉本公司诉讼,依法正当地行使权利。上市公司是一个商事主体,它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组织,其经营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民商事主体发生各种社会关系,也很难不产生各种纠纷,因而进入法院和仲裁庭解决这些纠纷是很自然的事情。上市公司积极对待诉讼,就是积极地参与诉讼过程或仲裁过程,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一个上市公司不珍惜自己的权益,在诉讼中怠于行使权利,本应积极保护的利益也白白丢掉,那它就不可能将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放在应有的地位,更不可能为实现它们的利益而努力奋斗。所以,上市公司如何对待诉讼,是上市公司“上市信用”的应有之意。最后,上市公司应积极地实现自己的承诺。如上述,不能要求上市公司对每个股东获得多少分配利益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的回报作出十分具体的承诺,但上市公司在存续中还是不断地作出了各种承诺,譬如招股说明书、上市报告书等的承诺。一旦承诺,应积极实现。凡经过努力而仍不能实践其承诺的,应坦诚地向相关公众作出说明。这是上市公司愿意为投资者提供期待的一种表示。上市公司的上述信用是和证券市场上的信用互动的。无疑,证券市场是风险最大的市场,也是网络化程度最高的市场。加之,它的发展使人们的经济活动彻底冲出了地域限制。因此,熟人社会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机制很难再发挥有效的作用,需要良好的信用维系人们之间的关系。没有人们之间良好的信用基础,证券市场不可能维持,上市公司也难以存在和发展。无疑,证券市场的信用也依赖于上市公司的信用,没有上市公司的信用,不可能有证券市场的信用。但是,证券市场的发展不仅靠上市公司,还依赖于多个主体,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中介机构、证券业协会等。并且,这些主体又都与上市公司有着紧密的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之间的信用也都是互动的。二、完善的上市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信用的根基(一)完善公司治理与增强上市公司信用之关联性上市公司的信用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关系,是由公司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上市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在商事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它毕竟不能和自然人一样思考问题、处理事情,而是依赖于由自然人组成的组织机构即公司机关,作出决策,实施行为。所以,上市公司的信用,从一定意义说,要靠上市公司机关成员的信用。固然,上市公司履行义务的能力要靠上市公司资本的信用,特别是上市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但仅有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还不够,还需要管理的信用。只有既有雄厚的净资产,又有精良的为人所称道的管理,才有让人信服的履行义务的能力。至于上市公司履行义务的态度,那就完全取决于董事、经理的态度。因此,上市公司机关成员越有信用,上市公司也就越有信用;反之,上市公司机关成员缺少信用,也将直接导致上市公司缺失。当然,管理的信用不仅表现为公司机关成员个人的信用,更重要的是作为整体的协调的管理的信用。这里,关键是治理的作用。由于上市公司所有与经营的分离更加突出,其运营更需要有效的公司治理。所谓有效的公司治理,应是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有效监督的统一。公司目标的实现需要经营效率,没有效率不可能实现公司的目标。同样,公司目标的实现需要有效的监督,脱离监督的效率可能会出现,但它不可能是持久的。而有效监督,既包括合法性监督、财务会计监督,也包括妥当性监督,可以使公司的董事、经理们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又诚实地兢兢业业地为公司工作。显然,这是上市公司信用的基础。公司治理的目标与提高公司的信用关系密切。公司机关成员包括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他们的行为利益和行为目标有两面性,一方面存在着使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职务行为,实际是代表公司实施的行为;一方面存在以自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自己行为。实践中,这两个行为目标往往会发生冲突,尤其是作为公司交易行为的代表人时则更加明显。他们以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使公司利益受损,而公司作为法人大多只能被动接受公司机关成员的行为后果。然而,公司机关成员的行为不追逐公司利益的实现,甚至损害公司的利益,大大降低公司信用的财产基础,必然导致公司失信。所以,公司缺乏良好的内部治理,其信用就会成为空中楼阁。为什么公司治理对提高公司信用如此重要?一个根本原因是,公司治理机制可以并且能够干预利益驱动机制,纠正利益驱动机制的缺陷。无疑,公司运营需要利益驱动机制,没有利益驱动机制不可能调动和发挥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的积极性。但实践表明,利益驱动机制也有缺陷。当人们没有任何顾忌而追求自己利益之时,势必会侵害他人的利益。因此,需要进行利益调整。而公司治理的意义则在于通过对公司运营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的积极的调整,弥补利益驱动机制之缺陷,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并且,这种调整的着眼点在于:承认多元利益的并存,即尊重公司运营中的公司利益、董事利益、经理利益、监事利益和公司利害相关者的利益的广泛存在;确认实现公司利益并进而实现股东利益的目标和尊重利害相关者利益的利益实现层次。而为了实现公司利益并进而实现股东利益,并不使利害相关者利益受到侵害,就必须强调对经营者的监督,使董事、经理们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履行义务的根本要求是诚信。无疑,上述利益关系可以区分为公司内部关系和公司外部关系。前者,即公司参与者和主要成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交易关系来描述,包括合同的期限、各方预计可获得的回报、损失的风险、一个交易者所具有的控制程度、利益冲突的存在和各方通过明确的合同安排处理潜在争议的程度。【5】股东、董事、经理和雇员通过公司而发生利益关系,每一方主体都要对公司进行投入,然后才能获得收益。公司的价值越大或价值增长得越快,各方主体的收益就越多。但是,由于利益冲突的存在,为了使各方的利益平衡,就必然要求公司的利益主体或利害相关人之间诚实守信,否则,公司将不可能正常运营。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治理就是公司参与人之间交易关系的治理,公司的信用取决于公司参与人的信用,公司的信用就是参与人之间交易的信用问题。公司的有效治理,将有利于整合公司的利益关系,使公司机关成员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保持一致,并为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而诚实守信。后者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关系。虽然,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像前者那样稳定,但其利益关系的内涵是一样的。上市公司的发展依赖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投资,而社会公众投资者依赖于上市公司外在表现的真实,以便据此判断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并从投资中受益。两者的需求是相互的,两者给予对方的信任也是相互的。但是,上市公司处于主导方面,其利益的实现不能侵害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这些,也是广义的公司治理的应有之意。所以,就本质意义而言,公司治理就是调整公司运营中的相关利益关系。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平衡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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