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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XXX,男,生,汉族省份证号,住。申请事项:请求对刘良川人体损伤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申请理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4]司鉴字1307号)请求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重新鉴定认定的刘良川轻伤二级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鉴定程序违法(一)完成鉴定时间超过法定期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邻水县石永镇派出所于2014年5月9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刘良川损伤等级进行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当即受理,并于5月10日委托重庆市中山医院检查,最迟应于7月10前完成鉴定,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9月16日才完成鉴定,鉴定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时限。(二)鉴定时机不符合规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1的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4]司鉴字1307号)已充分说明,刘良川在新桥医院的“疑似右侧后脑蛛网膜出血”为鉴定结论的主要鉴定依据,未造成视力下降等并发症。而右侧后脑蛛网膜出血为原发性损害,刘良川应于受伤后立即进行鉴定,方可准确鉴定损伤等级。二、鉴定结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刘良川病历并未确诊“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应当依据刘良川提供的符合规定的证据资料以及刘良川在鉴定过程中的检查情况,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作出鉴定结论,而不能主观臆断和猜测。刘良川的邻水县人民医院病历和CT报告未见“颅内异常”,刘良川的新桥医院病历仅仅描述“可疑右侧后脑蛛网膜出血”,而并未确诊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在CT报告单中也仅仅描述“可疑右侧枕部密度增高,已当时损伤可能”,也没有确定右侧枕部密度增高和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尽然依据刘良川的新桥医院病历和CT报告单推测刘良川“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应予成立”的结论,并直接根据该猜测的结论进一步得出刘良川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推理实属荒唐。(二)鉴定人未对刘良川是否存在“右侧后脑蛛网膜出血”进行检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重庆市中山医院检查事项中,仅涉及刘良川视觉检查,而没有鉴定结论所必须的任何关于右侧后脑蛛网膜出血和右侧枕部密度的检查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的介绍,也缺乏蛛网膜出一般症状(如:头痛、呕吐、脑膜刺激征(颈强等)、眼部症状(眼底玻璃体出血等)、精神症状(谵妄、幻觉等),其他症状(脑心综合症、消化道出血、急性肺水肿等)的描述。显然,缺乏必要检查和论证的鉴定结论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也难以让人信服。综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重新鉴定,望准予为荷。此致四川省邻水县公安局申请人:年月日
本文标题:重新鉴定申请书(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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