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美国大学终身教职制的历史演进、变革及述评
第31卷第1期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Vol.31No.120092JOURNALOFNINGBOUNIVERSITYEDUCATIONEDITIONFeb.2009收稿日期:2008–08–10作者简介:傅凰(1976–),女,江西南昌人,海南师范大学教务处讲师,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美国大学终身教职制的历史演进、变革及述评傅凰1,2(1.海南师范大学教务处,海南海口,571158;2.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福建厦门330027)摘要:大学终身教职制在美国具有深厚的社会土壤。通过阐释其历史演进、变革,分析该制度在不同社会时期对大学发展的利弊得失,可以看到该制度的生长与社会有着紧密的互动关系。这可为我国现时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提供借鉴。关键词:终身教职制度;美国大学;变革中图分类号:G45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627(2009)01–0050–05美国大学的终身教职制,是定期合同制和职务终身制二者的结合体。21世纪初我国一些大学的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就是以美国大学的终身教职制为模板的。因此,了解该国大学教师终身教职制的产生背景、历史演进过程及变革趋势,对当前国内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美国大学教师终身教职制的历史演进与变革(一)终身教职制产生前美国院校的教师任用制度美国早期院校都是按照英国院校模式建立的,教师被称为导师。导师不仅负责教学,还负责牧师的监护工作,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为了规范校方和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学院逐步对教师的职责、薪水待遇和任职期限等进行规定,产生了任期制形式的聘任制度。殖民地时期到建国初,美国学院对教师的任用原则是,除非教师违法、不能胜任工作、道德败坏等原因,否则可以享受终身聘任。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1810年,纽约市政府规定,学院董事会的董事可决定教师的聘任及任职期限,这就赋予了学校当局以任何理由解聘教师的权力。[1]随着导师任期的延长,最早的“永久性教师”(permanentfaculty)职位——教授职位出现了。到19世纪初,大约有200名教授在19所院校中任教。[2]19世纪初随着民间捐赠办学热潮的兴起,美国院校数量不断增长,教师数量随之激增。在不少院校中,教授数量甚至超过了导师数量。以哈佛大学为代表的一些院校,从校外聘任教授,给予终身聘任的待遇,本校导师和讲师则属于临时性职位,不能升任教授。[3]南北战争后,许多导师转为了讲师,新聘任的教师主要是讲师和助理教授,从讲师晋升教授的过程走向规范。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一些大学尝试建立学衔等级制度(academicranks),即讲师、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教授依次递升的制度。1900年,哈佛大学和密西根大学建立了大学教师职称系列,将教师职称分为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教授三个级别。[4](二)20世纪初终身教职制产生原因及历程1.终身教职制产生的两大原因。美国大学终身教职制的产生基于两大原因:一是大学教师的职业危机,二是大学教师群体为学术自由进行的抗争。(1)大学教师的职业危机。美国学院产生之初就由董事会掌控学院的管理权。19世纪后半期,美国学院董事会主要由银行家、律师和工商业资本家等组成。他们往往将企业管理方式用于大学管理,片面追求大学的效率,将教师等同于雇员,经常因经济原因随意解聘教授,严重威胁到这一群体的职业安全。第1期傅凰:美国大学终身教职制的历史演进、变革及述评51(2)大学教师群体为学术自由进行的抗争。19世纪从德国大学传入的“教学自由”和“研究自由”理念,对美国大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9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教师常因发表批评现存经济制度或主流经济学观点的言论而被学院董事会解雇。这类事件当中,最典型的是1900年斯坦福大学解雇爱德华.罗斯(EdwardA.Ross)教授事件。知名经济学家罗斯,因公开支持“自由铸造银币运动”(FreeSliver)、“平民党运动”(Populist)、公有设备国有化,以及公开发表演讲批评政府的亚洲移民政策等行为和主张,激怒了斯坦福大学董事会主席珍妮•斯坦福(JaneStanford)女士,遭到解雇。该事件轰动了美国学术界,被当作美国历史上董事会出于政治目的干预学术事务的典型事例。[5]除此之外,这段时期还发生了芝加哥大学的贝美斯(EdwardBemis)教授和威斯康星大学的埃利(RichardT.Ely)教授因触犯捐赠人利益而被解雇或被迫辞职的事件。这类事件的频繁发生让学者们认识到,必须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组织来捍卫学术自由以及保障教师的利益。2.终身教职制的产生历程。1915年1月,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正式成立。AAUP建立后,先后发表了1915年、1940年和1958年声明,制定了保护学术自由和职业安全的教授终身聘任制原则。(1)1915年发表的《原则宣言》。该宣言认为董事会与大学教师之间不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大学教师在提出和发表研究结论方面,不受董事的控制,同时,董事没有为教师的思想和言论承担责任或者表示认同的义务。[6]宣言指出,学术自由的保障对大学发展非常重要。同时制定了保护学术自由的原则:教授作为教师和学者有权自由发表言论;除非不称职或道德缺陷,教师的职位必须得到保证;大学解聘讲师以上职位的教师必须提前一年通知当事人,解聘讲师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教师;教授受处分前有申诉的权利,在涉及教师解聘和处罚问题上,须首先经过学校专业人士组成的团体审议,组织公开听证会,当事人有权为自己辩护;如果确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解聘教师的,也必须由教师所在院系的同行专业人士或其他院校的同行专家委员会撰写书面评价报告;大学教授、副教授以及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职位人员,任期期限超过十年以上者均应终身聘用。[7]该宣言第一次提出了教授终身聘任制(TenureSystem)的概念,是美国学术自由与教授终身聘任制原则的纲领性文件,被誉为美国有史以来有关学术自由原则的最全面最有影响的宣言。AAUP成立后,通过舆论谴责、曝光或谈判等非正式方式,以及建立定期公布“不推荐院校”(non-recommendedinsti-tutions)名单制度,积极维护学术自由和保护教师权益。但是,无论是《原则宣言》的颁布还是AAUP的诸多努力,都没有使教授终身制和保护学术自由原则被公众和大学普遍接受。频繁发动的战争对这些制度和原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一些政见不同的教授依旧遭到了解雇。[8](2)1940年的声明。1940年,AAUP发表了《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授制度的原则宣言》(StatementofPrinciplesonAcademicFreedomandTenure)。[3]宣言强调了保障学术自由对大学及教师更好服务于社会和民众整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并指出,“教授终身聘任制是保证大学教师教学、研究以及校外活动自由的手段;它所提供的充分的经济安全感,使学术职业对具有学术才能的人士产生了吸引力。”[9](36~37)1940年声明中与终身教职制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三点:第一,教师经过最长不超过7年的试用期合格后,必须授予终身教职;除非因“财政危机”、“教师不称职”或“道德败坏”等原因,不得解聘教师;试用期内的教师享受与其他教师一样的学术自由。第二,教师任期结束不再被续聘或要提前解聘教师,应由教师委员会和大学董事会研究决定;在有争议的情况下,被指控的教师有权要求在公开听证会举行前书面告知指控原因,教师应有机会在所有审查其案件的机构团体前进行自我辩护;校方指控教师不能胜任工作,应出具本校或外校其他(同行)教师或学者的鉴定报告;除非因道德失检行为而被解雇,否则教师可获得自通知解职后至少一年的薪水补偿。第三,校方由于财政危机终止教授终身聘任的,应出具确凿的证据。[9](37~38)1940年声明得到了许多教育组织的认同,其中涉及的大学教师聘用中有关学术自由和教授终身聘用制等概念,成为了法院裁决大52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学教师聘用诉讼的原则和依据。(三)20世纪中期终身教职制的发展到20世纪60年代,终身教职制成为了美国大学教师生活的一部分。由于社会各界对该制度的抨击和质疑意见日益增多,为维护学术自由和大学教师的利益,AAUP于1958年通过了《关于教师解聘程序标准的声明》(StatementonProceduralStandardsinFacultyDismissalProceedings)。[3]该声明提出了大学解聘教师应履行的正当程序原则,试图运用法院司法审判的方式解决大学解聘教师的问题。声明规定的大学解聘教师程序中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如下:[2](59)1.非正式协商阶段。AAUP主要通过非正式协商方式解决大学解聘教师所引发的争端。大学如果确需解聘教师,须有充足的理由,并加以详细的说明。2.司法听证会阶段。教师如不服校方的解聘处理决定,大学须成立教师委员会(FacultyCommittee)和听证委员会(HearingCommittee)进行调查核实,并召开司法听证会。教师可以自己辩护或指定他人为其辩护。听证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向校长和董事会提交详细的事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3.公布处理结果阶段。董事会根据调查委员会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并加以公布。声明指出,正当程序的核心内容就是要求大学严格履行解聘教师的法定程序,以保证大学解聘教师过程的公正合理,维护大学教师的合法权益。为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声明还规定调查委员会及听证委员会的所有成员由大学教师群体选举出来的正直、能干和受人尊重的专业人士担任,委员会主席由委员选举产生。声明尤其强调要尊重被解聘教师的权利。校长要向教师正式说明被解聘的理由,通知教师享有哪些程序性的权利;如果教师要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是否公开应征求教师本人意见;只有在教师继续任职会对自己或他人造成损害和威胁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处于调查期间的教师进行停职处理,停职期间薪水应正常发放;教师有权在听证会上进行自我辩护或指定他人为其辩护,并享有当面同出示不利证据的证人对质的权利等等。[9](40~45)AAUP1958年声明,要求大学解聘教师必须经历非常严格的法定程序,并须尊重被解聘教师的权利,这进一步保障了教师们的职业安全和经济安全。职业安全保障的加强,使那些获得终身聘用资格的教师能真正享有学术自由权益,不受外界势力干扰潜心从事自己的研究工作。宽松自由的学术研究环境的营造,使美国大学产生了越来越多的重大科技成果,巩固了美国世界科技领先的地位。但过于稳固的职业安全保障,也使一些获得终身教职的教师陷入工作懈怠之中。(四)20世纪80年代后终身教职制度的改革20世纪70~80年代,美国经济增长率下降,财政赤字增加,导致政府大幅削减对大学的资助。终身教职制成为高等教育改革的焦点,受到了激烈的批评和反对。一些大学废除了终身教职制,更多的大学则增加了终身聘任后评审环节。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学增加了终身聘任后评审环节,AAUP也改变了以往不支持的观点,逐渐接受了这个事实。1999年的AAUP年会批准并签署了关于实行终身聘任后评审制度的报告。报告强调,终身聘任后评审制度必须坚持“重教师发展而非教师责任”以及“教师与学校管理者的通力协作”的指导原则,指出实行终身聘任后评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教师的发展,而不仅仅是为了大学管理需要;终身聘任后评审制度的实行必须有利于保护教师学术自由,充分保障大学教师参与制定终身聘任后评审制度政策和标准的权力,制定明确、具体、公开和透明的评审标准,建立规范的评审程序,以确保终身聘任后评审制度的公正性。[2]AAUP的以上提议意义重大,将促进教师发展作为终身聘任后评审制度的目的,将增强大学教师对该制度的认同感,使他们更为积极主动地配合终身聘任后的评审程序,而不产生抵触心理;要第1期傅凰:美国大学终身教职制的历史演进、变革及述评53求终身聘任后评审制度必须保护学术自由、保障教师参与制度条例制定的权力,建立公平的制度也非常重要,它减少了终身聘任后评审制度推行给学术自由可能带来的损害,保护了教师们宽松自由的研究环境,尽可能地防止了不公的评审结果对教师群体的影响。长期的发展、调整和
本文标题:美国大学终身教职制的历史演进、变革及述评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8019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