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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行业发展趋势分析杨东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杨东教授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首批青年长江学者•全国人大法工委、财经委证券法、期货法、电子商务法专家组成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小组专家成员(负责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因积极参与电子商务法的起草工作,受到全国人大财经委书面嘉奖。经银监会等机关推荐,到中南海国务院办公厅专题讲解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问题。获得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担任中国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金融科技50人论坛秘书长。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和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专家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股权众筹专业委员会委员(顾问)、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办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世界众筹大会、众筹金融协会等首席专家。•杨东教授是我国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区块链、众筹、互联网反垄断、金融消费者保护等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中央网信办与欧盟中欧数字经济专家工作组专家成员、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工信部和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现代支付与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学术委员。杨东教授l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人民日报》等权威期刊、报刊发表中文、外文论文、评论共计100多篇。l著作包括《《链金有法:区块链商业实践与法律指南》(全球第一本同主题著作,率先从法律角度对区块链的应用和实践进行了创新性的分析,受到保监会原副主席周延礼作序推荐)《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金融服务统合法论》。杨东教授是我国“金融统合法”理论和“众筹金融”理论的创立者,为立法界、学术界以及政府和实务界所瞩目。l重大科研项目包括:1、主持首个监管科技(RegTech)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技术驱动型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安全主要问题立法研究”子课题“互联网金融安全研究”;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英国经济和社会研究理事会合作研究项目“中国非正规金融的风险、潜力及变革”;4、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股权众筹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5、中国人民银行课题“电子支付立法研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课题“大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l与一行三会等国家部委以及阿里巴巴、蚂蚁金服、腾讯、京东、360、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贵阳众筹金融交易所等长期开展课题合作,并担任湖北、浙江、四川、贵州等地方政府的金融顾问。01网贷行业的发展与监管目录CONTENTS07030502《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解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解读080604国际交流与合作互联网金融监管与立法的最新动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解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01网贷行业的发展与监管PARTONE初创期这期间,P2P网络借贷的概念开始传入中国,很多平台都于此阶段创立,如拍拍贷、人人贷、宜信、红岭创投等。该阶段各平台都在不断摸索。规范整合期经过2014年的野蛮生长,随着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目前行业正式踏入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高速发展期这段时间,是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爆发式发展期,P2P网贷行业上线平台数量达到了1420家。但是,这段期间也是P2P网络借贷行业最为混乱的时期,各种骗子平台横行,庞氏骗局更是不停上演,也有一些平台由于大致为2007年至2012年大致为2013年至2014年2015年以后010302网贷行业的发展与监管网贷行业发展安全报告通过调研等方式收集素材,评估我国网贷行业的发展的发展现状。同时,通过对最近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进行深入分析,评估我国网贷行业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同时,结合监管现状,展望未来我国网贷行业的发展前景,为网贷行业的安全稳健发展提供对策。随着网贷行业合规要求的增多,合规时限的靠近,存管等合规成本的增多,行业综合预期收益逐步降低,回归理性。总体而言,抛去年初假日对业绩的影响,经过整治,行业逐步摆脱盲目发展的阶段,呈现“良币逐劣币”的健康稳健发展态势。网贷行业已经度过了盲目快速增“量”的阶段,正不断向“质”的方向提高。当前阶段,问题平台总数尽管不断增加,但绝大多数都是通过良性的有序退出方式实现,证明整治的效果正在显现。停业及问题平台类型平台总数与问题平台数量比较早先进入网贷行业基本没有门槛,导致网贷业主素质良莠不齐,侵害金融消费者事件时有发生。当前清除的平台大多周期时长远低于正常运营平台,注册资本也较低。经过整治,逐渐提升网络行业的合规化要求,增加成本以清除不具备基本的风险防控能力的平台。问题平台注册资本2016年停业及问题平台生命周期0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PARTTWO一个中心高度体现“数字”普惠金融两大背景一、《办法》的制定过程二、《办法》颁布时间点的选择三大目标目标一:及时呼应社会和时代需求,防范风险目标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体系化构建目标三: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四大意义意义一:金融监管史上具有里程碑性的重要意义新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模式/中国的国情/双头监管体制意义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意义这种监管的创新本身就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体现了我国的监管部门实际上也能发挥出能动的供给侧改革作用意义三:有利于监管思路经验的推广P2P行业的监管尺度很难以拿捏,模式较为复杂/监管机制的创新/为其它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提供了非常好的典范意义四:改善金融创新的法治环境驱逐劣币/对正规的、谋求长远发展的网贷机构加以利好、指引五大亮点亮点一:监管实施中央和地方、银监会和金融办“双负责”的监管机制亮点二:负面清单制度亮点三:信息披露制度亮点四:投资者保护;投资者适当性亮点五:投资者教育六大误读误读一:《办法》过于严厉、不让P2P平台生存了误读二:对“金融信息中介”的误读误读三:对类信用中介创新空间的误读误读四:对融资限额的误读误读五:对“资金存管”的误读误读六:对委托理财业务模式的误读七大实施难点1.监管和分工的协调2.对信息中介的把握3.债权转让方面4.对分支机构的监管5.投资者分散的问题6.分类评估问题7.ICP和EDI的众说纷纭:应当是B21八大细节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名称2.直接借贷3.不得在平台以外的融资场所发布信息4.线下的限制5.网络安全的保护6.技术要求7.争议解决8.空间小结1.整体体现了从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的过渡趋势。2.《办法》通过备案制、负面清单、第三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制度等制度,逐步通过地方性试验、行业性征求意见、国际性监管借鉴,将P2P等新生业态纳入体系内;立法层级也随着经验的总结、市场的反馈和配套制度的完善,不断提升立法位阶;实施细则有望进一步完善,最终实现“良币驱逐劣币”。0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解读PARTTHREE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登记备案程序根据《暂行办法》和《备案指引》的规定,网贷平台实行登记备案制,其设立程序的顺序为:01领取营业执照02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03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领取执照登记备案申请电信业务许可《备案指引》的四大亮点《备案指引》对平台的资料要求并不严苛,所要求的资料也基本是平台基本信息资料,不过备案登记申请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可能会存在一定行政区域审核差异。《备案指引》是对《暂行办法》备案相关抽象规则的具体规定,有四大亮点。《备案指引》的四大亮点一、《备案指引》出台本身就有利于网贷行业进一步规范发展。过去网贷行业存在着的种种乱象,不仅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利益,也导致了对市场广泛的不信任,限制了行业发展,影响了合规平台的经营。监管规则的陆续出台,标志着国家进一步加强监管、积极引导网贷行业及其经营主体,有利于真正的创新者不断前进,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现以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为标准的优胜劣汰。《备案指引》的四大亮点二、《备案指引》坚持了分类监管。《备案指引》对已设立并发展经营的平台,按照分类处置结果,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申请前还应当先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内容。对新设立平台,应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金融监管的进步,考量被监管对象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监管,减少监管成本,也放松对积极合规者的管制程度,有利于引导监管对象主动合规、积极合规,实现了监管成本下降和监管效率上升的双赢。《备案指引》的四大亮点三、《备案指引》坚持了无门槛备案。按照《备案指引》,备案所需要材料包括:网贷机构基本信息(如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合规经营承诺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以及董实、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注册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备案指引》的四大亮点三、《备案指引》坚持了无门槛备案。网贷备案是没有门槛的:平台在完成平台框架及组织结构等最基本的准备后即可申请备案,无须先行办理银行存管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相反银行存管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要在备案之后才能进行。这是监管部门进一步强调行为监管,有利于市场充分有序竞争,鼓励创新。合规经营承诺书的规定也非常有意义的,是监管部门促进自律监管的重要措施。《备案指引》的四大亮点四、《备案指引》重申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互联网金融根据其渗透性(没有空间、时间限制,广泛深入全国各个地方),监管一定是多层次的,《暂行办法》和网贷专项整治方案都强调了对网贷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监管部门双负责的监管机制。这对于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地区平台以合适的监管是有利的。同时,对于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也交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具体规定,只限制了对于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对于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04《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解读2017年2月22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充分吸收和采纳了国家有关部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网贷机构和有关自律组织的意见。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实施标准,鼓励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PARTFOUR•银行存管基本现状:•平台方面,上线存管系统的平台占比少•银行方面,以大银行为代表的众多银行在观望•《指引》明确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的资质和职责要求,对具体的存管业务、存管业务的监督机制也做了比较全面的规范。•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需具备一定的资质:必须满足在金融监管部门完成注册登记,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条件。•2.委托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委托人应当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委托人、借贷项目等信息。•3.存管业务采用“一对一”模式:委托人只能指定唯一的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4.存管人应当做好分账管理:存管人应当对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并且及时与委托人核对账务。一、主要内容•5.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存管人有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应当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资金存管报告。•6.明确存管人责任,降低存管人风险:存管人只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
本文标题:互联网金融网贷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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