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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与创新上市部并购处索莉晖前言取势明道优术内容提要:一、并购重组市场简要回顾二、并购重组面临的新形势三、并购重组中存在的误区和问题四、并购重组监管思路的新变化五、外资收购的监管六、并购重组的展望一、并购重组市场简要回顾并购重组的概念并购重组不是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市场通常说法,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收购)、资产重组(购买、出售资产)、股份回购、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收入及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1、上市公司家数上市公司家数531832913235307458519491088116012241287137702004006008001000120014001600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状况0100002000030000400005000060000700001992年1994年1996年1998年2000年2002年2004年资产总额(亿元)负债总额(亿元)净资产(亿元)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类型比例国有控股72%集体控股3%民企控股18%外资控股1%其他6%国有控股集体控股民企控股外资控股其他4、2002年以来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的基本情况5600129671267714913911747020406080100120140160审核单数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2—2006上市公司收购情况上市公司收购(单)涉及外资收购(单)要约收购(单)5、并购重组的发展历程1992-1996,萌芽状态,从二级市场竞购到法人股协议转让,外资萌动1997-2002,快速发展,以协议转让为主,多种方式并存,面临退市的公司大量重组2002至今,规范发展,《收购办法》实施,出现要约收购,吸收合并,回购流通股,定向发行购买资产,各种创新层出不穷;国有、外资、管理层成为控制权市场的主要力量,民营企业“疗伤”二、并购重组面临的新形势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推动企业并购、重组、联合,支持优势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产业集中度”的要求产业集中度低——是我国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缺陷。在集中度低的行业难以找到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企业,完全充分竞争只是低水平价格战。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形成行业龙头,推动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优势群体的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提高质量,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整体竞争力,提升国家对外的经济实力加入WTO后,国内竞争已演化为国际竞争,要求我国融入全球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和产业转移中国已成为世界加工厂,又是极富潜力的消费市场跨国公司从80年代初期通过直接投资建立三资企业,到收购上市公司进入中国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演化为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跨国公司之间在中国市场的竞争中国企业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产业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溶入全球经济的结构性大调整法律环境发生新变化《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国务院发布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34号文件、拟定中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财务顾问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章程指引》等配套文件交易所出台配套业务规则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全流通的新形势市场恢复公司定价和价值发现功能:股价表现成为并购的驱动力控股股东的行为模式发生变化:控股股东的持股具有高透明度,其财富与股价挂钩,有动力通过并购重组提升公司价值股权的流动性增强,股权结构逐渐分散化,收购方式呈多元化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实现,为市场化的并购奠定基础三、并购重组中存在的误区与问题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误区和问题:与人性弱点相联贪婪“空手套白狼”(利用二级市场内幕交易)把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例如德隆系、鸿仪系、格林科尔系等等,不胜枚举自负盲目性例如四川某上市公司从制药做起,考虑与生产相联的零售终端,收购商业类上市公司;但随后又进入完全不熟悉的金融行业,成为信托的大股东,控制基金。结果:增财富与背包袱退市公司ST海洋:收购人进入上市公司后,发现漏洞百出,危机四伏,100多个子公司都有权对外签合同,公章没有统一管理,银行停贷,本以为低价收购ST占便宜,但实际上是买入“烫手的山芋”,无人接手,不得不退市。上市公司的盲目投资:广西某公司斥巨资26亿元,在电量和电价未核定、股东大会未批准的情况下,从银行巨额贷款,投资于2个水电项目,让上市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真收购与假重组湖北某ST公司,收购人为一家从事玉器销售的公司,在证监会对其实力、资金来源、重组方案提出诸多问题的情况下,通过司法途径进入,又在证监会对其资产重组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分拆交易,向上市公司置入两个控股子公司的股权,对应资产为两块具有“观赏”价值的大玉,但置入公司的销售收入大量为白条,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无法判断其收入的真实性。公司治理与治理公司ST东源:股东大会被收购人锦江合盛操控,董事会被其把持,对董事会的授权过宽,可以决定从5000万到10亿元的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投资由总经理决定,于是公司的所有投资都分拆为不足5000万元,总经理办公会取代了董事会,实际上是总经理“一言堂”,投资对象与合作伙伴的选择都不符合商业常规。最近东窗事发,董事长被捕,涉嫌收购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不清,虚构注册资本。诚实守信与见利忘义严晓群“斯威特系”:2000年开始收购一钢异型(现在的“上海科技”)、2002年底收购“ST中纺机”、2003年打败顾雏军进入“小天鹅”,连续两年登上福布斯富豪榜,2005年进入全面危机。收购上市公司的手段:空手道(以上海科技为例)受让上海科技3500股法人股(25.45%),转让款为10045万元。股权过户一周内,斯威特首付5000万元,余款将在股权过户后半个月内支付。随后,上海科技出资1.287亿收购斯威特图文公司99%的股权。图文公司于2000年1月成立,实收资本1.3亿元,其中主要资产为无形资产4405.49万元和房产6147.4万元,而该房产是斯威特自建的办公楼,是其总部所在地。因此,收购款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两项交易款客观上形成了对冲效果,斯威特实质上主要依靠上市公司自身的资源完成了收购。诚实守信与见利忘义真实目的:资金平台;事实:利用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严晓群实际控制的两公司,共占用上海科技资金3.86亿元。改变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转而委托南京口岸代为采购设备,预付3.26亿元,钱到而货未至,实际只采购了近43万元,其余的全部被侵占,并用于收购小天鹅。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正道:“赚”与“贫”的寓意,做优做强做大上市公司四、并购重组监管思路的新变化背景:两法修订《公司法》的修订(与并购有关)强调公司自治,体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允许一人公司、分期注资、出资形式多样化(股权)、对外投资不受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限制强化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责任背景:两法修订《证券法》的修订(与并购有关)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改为要约方式(主动的自愿要约),大大降低收购成本发行条件放宽(以股权作为并购手段创造条件)增加一致行动人概念,强化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并购重组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法律赋予监管部门更多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手段,监管对象扩大到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证监会从“守门员”到“裁判员”从证监会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从完全依靠证监会事前监管,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新修订的《收购办法》目标:规范和发展–减少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事前审批,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效率,搞活市场–同时通过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做到监管有力,市场有序修订的重点和亮点(1)充分体现《证券法》的立法精神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强化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充分体现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修订的重点和亮点(2)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明确界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增强控制权变化的透明度程序公正:维护市场公平公平对待股东:持有同种股份的股东得到同等对待加大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未清欠解保,限制转让股权的要求修订的重点和亮点(3)转变监管方式:由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监管部门基于重要性原则对控制权变化进行监管,以5%、20%、30%为限,按照持股比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30%以前的收购简化审核程序,采取事后监管:20%-30%之间涉及控制权发生变化的,由财务顾问把关;20%以下第一大股东变化的,比照收购要求,详细披露;对30%以上的收购采取适当的事前监管:同时要求财务顾问把关,减少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加大持续监管力度:财务顾问持续督导和派出机构持续监管修订的重点和亮点(4)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市场化导向建立财务顾问“明责、尽责、问责”制度,强化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后持续督导作用,强化财务顾问为投资者服务、为增加并购透明度服务的积极作用,形成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有效约束修订的重点和亮点(5)丰富收购手段和工具,鼓励市场创新,允许换股收购明确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方式获得公司控制权,并可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发行,改善资产质量,优化股权结构允许收购人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收购上市公司(即换股收购),有效解决了上市公司并购手段不足的问题修订的重点和亮点(6)对收购人主体资格予以规范:解决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的问题对特殊收购主体予以规范: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对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明确外资收购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的规定,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以及仲裁管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修订的重点和亮点(7)将不同的收购方式纳入统一监管体系收购方式多样化,对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二级市场举牌收购、取得公司发行新股等主要的收购方式予以规范明确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与直接收购适用同样的报告、公告及要约义务的要求,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基本框架(将原《收购办法》和《披露办法》二合一,共十章)总则权益披露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豁免申请财务顾问持续监管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一)重要概念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的含义:取得和巩固公司控制权收购人(Art5):–通过直接持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的间接收购方式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控股股东:–出资额或持股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结论:控股股东不是实际控制人,但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但拥有公司的控制权上市公司控制权(Art.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一致行动人:概括法与列举法相结合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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