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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粮食企业的节税筹划案例2010-8-278:59:00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多年来,地处J县的Q公司致力于做大做强,积极协助政府抓农业结构调整,引导全县农民发展优质稻的种植。该公司地处优质大米产地,历史上该地生产的桥米曾向皇家纳贡,具有一定名气。桥米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已取得原产地保护。由于无序竞争,桥米的品牌优势并未显现出来。Q公司是一家改制的粮食加工企业,有一定知名度,被列入省“一袋米”工程,得到国家的资金支持。但Q公司也有苦恼,公司所在地的许多小米厂同Q公司争夺有限的优质稻米原料,无序竞争扰乱了市场,影响了优质米的声誉。Q公司想进行资源整合,与当地政府一拍即合。Q公司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资源整合,实现做大做强,值得筹划。基本情况J县有近100个行政村,每村都有一家小米厂,各乡镇也有一定规模的米厂,这些米厂成了Q公司发展的绊脚石。为了与这些米厂竞争,Q公司被迫在各乡镇设置临时收购点,支付仓库租赁费。为了节约成本,Q公司雇用适合农村运输的农用三轮车,走村串户收购稻谷,支付集并运费(乡村的农用三轮车主一般不会为公司开具运输发票),同时要支付收购人员的工资、下乡补助、误餐费等,上述费用合计2000万元。同时,Q公司也在打造高端品牌,准备恢复曾是朝贡的御米———桥米的生产,自行繁育古老稻种“阳西早”的种子,共计100万元,免费提供给桥米核心原产地的农户进行生产。此外,公司实行“公司+农户”模式,对种粮户免费提供化肥、农药、农机等合计100万元。案例分析通过论证,Q公司决定实行3种办法进行资源整合:第一种是对乡镇米厂实行资产收购,收购金额3000万元,其中碾米设备金额2000万元。第二种是将全县100家小米厂并入农业合作社。第三种是为农户免费提供农业生产资料。1.资产收购方式。乡镇米厂的设备是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前购入的,未抵扣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乡镇米厂的旧设备不能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340万元。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将会加重公司税负,情况果真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收购农产品时,直接按收购金额的13%计提进项税额,销售时在进行价税分离后按13%计提销项税额,由于计算口径有一定的差异,造成农产品企业增值税“低征高抵”现象。如果农产品经营企业毛利率低于14.9%的话,根本不用缴税,加上电费、固定资产、机物料的抵扣,还会产生大量的留抵税额。此外,由于近年来无序竞争,Q公司大米的加工利润很低,本身也产生了大量的留抵税额,再加上2009年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公司新上了大米加工设备,企业留抵税金有1500万元,至于公司收购乡镇米厂的2000万元设备,其340万元进项税额不抵扣也是可以的。2.小米厂转入合作社方式。通过与各级政府合作,将村里的小米厂转入所在地的农业合作社,实行贴牌生产,Q公司收购合作社生产的大米进入自己的营销网络进行销售。这样处理,一是可以增加农业合作社的收入;二是通过农业合作社加工大米,加工增值部分也可以免税;三是公司购进农业合作社加工增值的大米,可以将公司过去收购稻谷不能抵扣的仓储费、集并运费、员工工资、补助费、误餐费等2000万元全部进行抵扣,抵扣进项税260万元。上述处理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大米属农业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免费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方式。公司培育“阳西早”稻种100万元,免费提供给农户种植,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该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Q公司免费赠送种子,未作收入处理,导致多纳税近11.5万元。同样,企业将外购的农药、化肥、农机无偿赠送给农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缴增值税。尽管赠送的是免税货物,但公司未作收入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1.5万元。无偿赠送200万元的农业生产资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Q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Q公司不如换一种思路,将免费赠送转换成有偿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同时为农户免费提供农业技术服务的方式。具体做法是,公司为全县100个村每村聘请1名农技员,免费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农技人员的工资由公司支付,每人支付2万元,共计支出200万元。从上述分析来看,将无偿赠送生产资料改为有偿销售,可免缴增值税23万元。企业所得税方面,可节税5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公司支付农技人员的工资200万元,让农技人员免费为农民服务,是为了加强公司与农户的紧密联系,目的是为了获得优质稻谷原料,应该属正常合理的支出,是可以计入费用的,企业就可以因此节约所得税50万元。
本文标题:整合粮食企业的节税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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