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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采购合同合同编号:MBINI-QT-015日期:2011年月日地点:北京甲方: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傲城融富中心A座1004法定代表人:电话:010-84920419传真:010-84928594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安慧支行帐号:11001018500053008107税号:110101562142035乙方:上海新双瑞轮胎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华翔路3789弄北3号法定代表人:杨仕双电话:021-56183035传真:021-52263799开户银行:农行上海市闵行区华漕支行帐号:03415600040020375税号:3101146793160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兹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购进,乙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签订合同:1.产品名称、规格、价格: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金额(元)生产厂家欧莱特(全钢胎)1200R20-18(CD972大花纹)套902720244800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欧莱特(全钢胎)1200R20-18(CR926花纹)套20230046000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天府(全钢胎)1000R20-18(568花纹矿山用)套15220033000四川轮胎橡胶集团天府(尼龙胎)1100-20-18(568花纹矿山专用)套10230023000四川轮胎橡胶集团天府(尼龙胎)23.5-25-16套10690069000四川轮胎橡胶集团合计415800本合同总成交金额人民币肆拾壹万伍仟捌佰元整。(含17%增值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以包税金、包供货、包商检、包运输,每套轮胎含内外胎,垫带及每套胎必须有包装袋等方式向甲方提供产品。本合同价格为前述内容的包干价格。结算方法:实际数量以甲方验收签证为准,单价按本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2.货物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本合同中每套轮胎必须全新.在使用过程中,当花纹磨损一半时出现鼓包,脱空等制造质量问题免费调换同等轮胎,并按花纹实际磨损程度收取磨损费.3.交货日期与地点: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15天后具备完全交货条件。4.收货人:以甲方通知为准。5.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甲乙双方协商,乙方须将此批轮胎按甲方要求运到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运输过程中要按国家标准包装、覆盖,做到无抛洒、无遗漏,不污染总体的环境。6.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乙方提供的包装标准要符合国家标准;乙方对包装物不进行回收。合同货物包装以出口标准进行包装,并满足海运要求。包装必须牢固可靠、唛头标识(中性包装),并应按照商品特点,采取防潮、防震、防湿等措施,适合于海洋及内陆远程运输。7.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货到甲方工地后,甲方按固定标准进行验收,并在货到工地后30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8.安全与环保:乙方应对送货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产品应是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并且符合国家安全防护标准要求。9.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必要的配件、备用的包装袋及其他备品。10.知识产权:乙方保证,甲方在国内、外项目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当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索赔时,乙方应向第三方提出其处理答复,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上的和经济上的责任。11.付款方式:(1)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乙方预付合同总价的30%,待货物全部离港后30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价的65%(2)合同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货到甲方工地后,经甲方进行验收,如有异议30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如无异议我方于异议有效期限后15日内将付清全部合同余款。(3)乙方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按以下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名称: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10101710933817地址、电话: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中路大厦64280055开户行及帐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营业室02000042092000837712.质量保证:1、乙方保证所订货物全新,并完全符合生产工厂所规定的质量、性能标准及国家有关标准;2、甲方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七天内给出书面处理意见。3、乙方履行交货义务后,因甲方保管、使用不当等原因引起产品质量下降的,视为乙方提供产品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13.技术资料:发货时,乙方应将与货物相关的整套资料一起交运收货人(如质保书等):质量检测报告等所有相关资料14.违约责任:(1)质量:如因产品质量或数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补齐,并负担相关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2)迟交:每迟交货1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迟交时间最多不能超过7日,若超过7日,甲方有权退货并解除合同,乙方除交纳迟交货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3)甲乙双方合同签订生效后,除发生本合同第16条所列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任意终止合同。若发生此种情况,终止合同的一方须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5.合同变更与终止:(1)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变更,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2)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的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应承担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3)如果乙方因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4)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乙方在收到上述终止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合同的执行。对乙方在收到终止通知时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甲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乙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继续执行合同的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6.不可抗力:(1)双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事件或双方同意的任何一方都无法控制事件以及其它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合同履行时间可以延迟,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5日内以特快专递方式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如果不可抗力事故影响本合同执行超过120日,双方应尽快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合同执行问题并达成协议。17.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按北京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任何一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8.其它:(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商定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2)本合同所有附件(若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六份,由买卖双方签订并各执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4)本合同共六页。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本文标题:轮胎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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