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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导论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一)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这是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功能,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的最基本方面。马克思曾经形象地论述道:“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1.保障准确查清案件事实。2.保障正确适用法律。3.保障案件裁判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同。(二)刑事诉讼有自己的独立价值:1.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2.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3.保障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二、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制度的依据。刑事诉讼法是子法,宪法是母法。但与其他法律相比,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更为紧密。在西方许多国家,刑事诉讼法被认为是宪法的测振仪,是宪法的适用法。“刑事诉讼法又称为应用之宪法(AngewandtesVerfassungsrecht)、宪法之施行法(AusführungsgesetzzumGrundgesetz)、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法(AppliedConstitutionalLaw)、宪法的测振仪(SeismographderStaatsverfassung)或法治国的大宪章(MagnaChartadesRechtsstaates)。”1德国学者罗科信先生指出:“团体(即国家——引者注)与个人之利益绝无仅见地只有在刑事诉讼上才有如此重大的冲突,而这种在法律上所做之利益权衡正象征性地说明了在一般公共事务中考量国家与个人间的关系时,刑事诉讼法就成了国家基本法的测振器。该项政治现实同时亦表示着,每一项政治结构上的重大变动都将带动刑事诉讼的修订。”2法国学者斯特法尼先生甚至认为:“实际上,公共权力机关正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参与解决个人之间的冲突。”3(一)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极为紧密的原因1.公民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比在其他领域更容易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害2.刑事诉讼是国家可能对公民的权利施加最严厉侵害的领域其一,刑事诉讼可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等自然人最为重要的权利进行剥夺。其二,刑事诉讼可能剥夺的公民权利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三,刑事诉讼还会导致许多未被明确剥夺的权利,公民实际上也很难行使。3.强化刑事诉讼中公民权利的保护有利于防止侦控机关滥用国家权力(二)宪法是刑事诉讼法制定的根据1.宪法对国家职能的规定决定着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2.宪法对不同国家机关职权和地位的规定决定着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三机关的相互关系。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奠定了刑事诉讼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基础。(三)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宪法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1.使国家惩罚犯罪或保障人权的职能目标得到具体实现;以日本二战后为例。2.使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的关系格局进一步具体化;以逮捕后带见法官为例。3.使宪法保护公民人权的规定得到具体落实。1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上册)[M],林钰雄2001年自版,第20页。2(德)克劳斯·罗科信著、吴丽琪译:《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3(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2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一、刑事诉讼的价值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的概念,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同看法,但主流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刑事诉讼的有用性,也就是刑事诉讼法能满足人的何种需要,或者说,有哪些用途。刑事诉讼程序有三个方面的价值:外在价值、内在价值、经济效益价值。(一)外在价值:1.概念:指刑事诉讼在产生公正的结果,也就是保证刑法正确实施方面的价值,也就是看刑事诉讼程序能否保证准确查清案件事实,能否保证正确适用法律,能否保证将尽可能多的犯罪分子都绳之以法,从而使被害人被犯罪所侵犯的权利都得到救济与补偿,使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都得到恢复。也就是看刑事诉讼能否产生公正的裁判结果,能产生就是有价值的,不能产生公正的裁判结果,就是没有价值的。由于外在价值重视的是诉讼的结果,而不是诉讼的过程,因而我们又经常把外在价值称为结果价值。由于这里所谓公正的结果就是指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实体法的要求,也就是说,符合实体法要求的就是公正的,否则就是不公正的,因而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又简称为实体公正或者说实体正义。能够实现实体公正就是有价值的;不能够实现实体公正就是没有价值的。2.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1)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必须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如司法活动必循遵循直接言词原则,尽量采用直接证据,排除意见证据,等等。(2)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必须提供一种程序,从而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听取双方的意见有助于协助法官正确适用法律。(3)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及时纠正,及时补偿。做到有罪必罚,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二)内在价值:1.概念: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具有的一些内在的优秀品质,也就是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是否公正。由于内在价值重视的是诉讼的过程,而不是诉讼的结果,因而我们又经常把内在价值称为过程价值。由于判断刑事诉讼是否具有外在价值依据的是程序本身是否公正,因而我们通常又把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称为程序正义。2.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1)尊严原则:受程序结果不利影响的人能否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对待。(2)参与原则:受程序结果不利影响的人能否有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3)中立原则:裁判者能否在争议的双方之间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既不能偏向控方,也不能偏向辩方。(4)理性原则:刑事诉讼过程应当符合理性的要求:(5)及时原则:诉讼程序应当及时地产生裁判结果;否则,当事人可能产生一种被忽视的感觉。“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6)终结原则:裁判结果应当具有终结性。核心:与诉讼有关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否得到公正的对待,在刑事诉讼中,核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三)经济效益价值:1.概念: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具体而言,也就是要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也就是要求诉讼成本的投入应当尽可能地减少,诉讼产出应当尽可能扩大。简称诉讼效益。32.与效率的关系:效率侧重的是时间,要求以尽可能少的时间投入获得极可能多的诉讼产出。也就是要求处理每一刑事案件耗费的时间应当尽可能地缩短,或者说单位时间内有效处理的刑事案件的数量应当尽可能地多。效率与效益侧重点是不同的。但在法学理论界,许多学者都没有严格区分这两个概念,而往往使用的是诉讼效率的概念,但考察的具体内容是诉讼效益。3.计算诉讼效益的公式:诉讼效益=诉讼产出(程序性的产出+实体性的产出)/直接成本(时间的投入+人财物力的投入)+错误成本(当事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无罪者被判有罪、轻罪被判重罪导致司法威信的丧失+有罪者逃脱法网、重罪轻判导致被害人的报复欲望无法得到实现、国家法律秩序的破坏无法得到恢复)(四)三种价值的相互关系:1.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1)契合的一面:公正的程序往往有利于产生公正的结果,公正的结果往往也要求公正的程序作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法官的公正;(2)冲突的一面:1)公正的程序不一定能产生公正的结果:保护被追诉方的许多措施可能被用作其逃避制裁的工具: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沉默权使获取证据的途径减少,导致有些案件犯罪人人逃避制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不公正的程序也可能产生公正的结果。要求被告人如实陈述、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也可能发现案件事实。(3)处理方法:同时并重,利益权衡。2.实体公正与诉讼效益:(1)契合的一面: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往往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1)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收集证据,往往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2)诉讼及时进行有利于发挥刑罚的警戒功能;3)诉讼及时进行有利于早日实现被害人的报复欲望。(2)背离的一面:时间限制过严可能导致证据收集不充分;影响案件事实的发现:从哲学上来看,认识要经过一个从认识到实践、从实践到认识的不断反复的过程,要经过实践不断的检验。我国严打期间过分从重、从快就导致产生了很多冤错案件。(3)处理方法:既也不能过慢,不能过快,应在快与慢之间保持一个合理的限度。3.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1)契合的一面: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往往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1)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期限,使被追诉人早日摆脱地位不确定的状态;2)有利于缩短审前羁押的期限;3)使被害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早日摆脱讼累。(2)背离的一面:诉讼过于快捷使被追诉方无法为辩护进行充分的准备,不利于保护被追诉方的合法权利。(3)处理方法:及时推进,但不能影响被追诉方辩护权的行使。西方有一项重要原则叫诉讼及时原则,这一原则就主要是用来约束控方的,而不是约束辩方的。辛普森案本来应当在被逮捕之后15日内提起公诉,提起公诉之后60天内交付审判,但经辩护方申请,一下延长了4个月。4.公正与效益(效率)的关系(1)传统观点: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一味追求效率是舍本逐末的做法。(2)经济分析法学派:效益优先,效益包含公正,本质上还是公正优先。(3)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同时并重,实质上是效率优先。讲讲我国存在的问题:干非司法性事务有时间,办案没时间;吃饭喝酒有时间,办案没时间。4二、刑事诉讼的目的(一)概念:国家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希望达到的理想目标。人的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目标的指引下进行的,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国家希望通过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希望达到的理想目标,就是刑事诉讼的目的。结合价值讲解。(二)有关诉讼目的的理论:犯罪控制模式(CrimeControlModel)与正当程序模式(DueProcessModel):1.产生:1964年,帕卡(Paker)在宾西法尼亚法学杂志上发表了《刑事程序的两个模式》一文,首次提出刑事诉讼存在两种完全对立的刑事诉讼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帕卡认为,刑事诉讼程序本质上是国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一场战争,代表国家的侦控机关……,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采用各种防御方法,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与被告人始终处于敌对状态。如何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犯罪控制模式,二是人权保障模式。2.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为此,必须:扩大警察和检察官的权力;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提高诉讼效率与效益;尽量扩大逮捕的适用范围;认为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有权对其进行讯问;应当限制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后立即会见家人以及律师;放宽对逮捕后拘禁期间的限制,警察对此享有自由裁量权;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对警察、检察官权力行使的限制;提高有罪判决率;主张纪律制裁,反对因警察及检察官的错误而使被追诉人得到好处,非法收集的证据如果是真实的,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不能仅仅因为取证行为违法排除证据的适用,不能因警察的违法行为而使犯罪人获利,警察的过错不能由被害人和社会承担责任);应允许使用电子监听,且适用范围不应受到限制、司法审查不应过于严格;限制律师对侦查阶段的介入;鼓励罪状认否程序的适用,等等。3.正当程序模式:(1)涵义: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单要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公平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权利。(2)要求:正当程序模式理论认为,要实现正当程序,必须:不信任政府的权力,要限制政府的权力;提出“法律上无罪”的概念,主张无罪推定;限制逮捕的适用(尽量适用保释,以便于被追诉人与律师会见和收集证据);逮捕必须有相当根据,必须取得法官签发的令状;认为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无权对其进行讯问;逮捕后应立即带见法官,告知其享有的各项权利;主张对警察的行为进行全面制裁,特别强调程序性制裁(排除非法证据,侦控行为违法将导致起诉、判决被撤销……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因不在于其不真实,而在于其获得的手段是非法的);除间谍、叛国等少数案件外,电子监听不得使用,并受到严格的司法控制;限制罪状认否程序的适用,等等。(三)我国学者的观点:1
本文标题:陈永生刑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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