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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第3章企业法(案例修改版)
第三章企业法教学目的和要求经济交往中首先遇到的法律问题就是在什么样的主体之间发生交易。这些主体是如何设立和营运的,有哪些异同?怎样去选择和对待,这就是企业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学习本章后,要求学生掌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了解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架及其的主要规定。学习目标知识的掌握•1.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财产及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定。•2.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投资人的权利、责任。•3.“三资”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出资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技能的提高•1.通过模拟合伙企业的设立,学会合伙协议的签订,了解企业登记程序,提高处理合伙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及解决纠纷的能力。•2.熟悉个人独资企业日常法律事务的内容,并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典型。•3.熟悉我国法律对“三资”企业的主要规定,实际了解“三资”企业的设立及运作,能够为“三资”企业的管理提供法律意见。教学重点:•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与程序、合伙协议、无限连带责任、入伙与退伙•个人独资企业条件与程序、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三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与程序、外资审批制度学习难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联系与区别•3.核心概念•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先行回收投资入伙退伙【案例导入】(略)p47-48【问题引入】1.什么是合伙企业的财产?2.法院是否应支持对李江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引例点评](略)p78-79讲授与训练内容第一节合伙企业法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节外资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助推高风险事业成长法制点燃创业激情比尔·盖茨王志东一、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的概念1.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2.合伙企业的类型根据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普通合伙企业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这是合伙企业的常见形态。•有限合伙企业指根据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不同,分为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有1名普通合伙人和1名有限合伙人。3.《合伙企业法》概况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经营行为,我国在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简称《合伙企业法》),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对该法进行大幅度修订,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二、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也可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则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般讲,合伙企业的创立包括三大要素:合伙人(人的要素)合伙企业财产(物的要素)合伙协议(人的要素与物的要素相互联结的意思表示要素)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所订立的书面合同。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若合伙人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协议优先原则)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提交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审批申请20日内决定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当场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材料不齐全,不符法定情形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二)合伙企业的财产1、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为经营合伙企业所集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性质一般认为,合伙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但是,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才可以按照份额或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3、分割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第74条规定了例外的情形:“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4、转让(1)外部转让(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内部转让(转让给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质押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合伙事务执行人及其对外代表权。(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2、合伙人在事务执行中的权利与义务P521)合伙人的权利2)合伙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事务执行中的义务。3、合伙企业的事项表决机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通过表决做出决议,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1人1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3)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即无论出资多少、贡献多少,一律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4)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案例分析:普通合伙•甲、乙、丙三人于1999年10月1日书面订立了一份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摊亏损。1999年10月2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2000年2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丙三人向某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2000年5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乙、丙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2000年5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0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2001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2001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找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综合商店,合伙债务应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付的份额。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由。(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阅读P53-P54(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由。•丁入伙经过了乙、丙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因为甲把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即为对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丁向甲交付了全部财产份额款4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这一系列程序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P48因此,甲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②丁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P54因此,丁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③乙、丙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因此,乙、丙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P53(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如果第三人与某一合伙人进行交易时,明知该合伙人不具有这种权利而与其发生法律行为,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不负责任。什么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经济法中,例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乙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甲授权乙在签订合同时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对其职权的限制)。如果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20万的合同,由于丙是善意第三人(不知道),该合同有效。2、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指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方式:(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2)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超出其应承担份额,有权向其他人追偿。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
本文标题:第3章企业法(案例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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