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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类别初步整改建议一、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1区域布置1.1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B1.2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B1.3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渗入水域的措施B1.4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A1.5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液化烃罐组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m)1.5.1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20B1.5.2相邻工厂(围墙)120B1.5.3国家铁路线(中心线)55B1.5.4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45B1.5.5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55B1.5.6厂外公路(路边)25B1.5.7变配电站(围墙)80B1.5.8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B1.5.9Ⅰ、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50B1.5.10通江、河、海岸边25B1.6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m)1.6.1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20B1.6.2相邻工厂(围墙)120B1.6.3国家铁路线(中心线)80B1.6.4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80B1.6.5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80B1.6.6厂外公路(路边)60B1.6.7变配电站(围墙)120B1.6.8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80B1.6.9Ⅰ、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80B1.6.10通江、河、海岸边80B1.7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m)1.7.1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00B1.7.2相邻工厂(围墙)50B序号检查内容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类别初步整改建议1.7.3国家铁路线(中心线)45B1.7.4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35B1.7.5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45B1.7.6厂外公路(路边)20B1.7.7变配电站(围墙)50B1.7.8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B1.7.9Ⅰ、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40B1.7.10通江、河、海岸边20B2工厂总平面布置2.1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不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B2.2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B2.3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B2.4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B2.5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罐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B2.6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B2.7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2.7.1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树种B2.7.2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A2.8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B2.9采取以下防火措施时,防火距离可在表3.2.11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少2.9.1当甲、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距离可减少25%B2.9.2当液化烃汽车装卸采取能防止液化烃就地排放的措施时,装卸设施的防火距离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B2.9.3当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防B序号检查内容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类别初步整改建议火距离可按浮顶罐处理2.9.4污水处理场的隔油池加盖,且设有半固定式灭火蒸汽系统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B2.9.5在加热炉等明火设备周围,若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与蒸汽幕联锁设施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B3厂区道路3.1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B3.2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B3.3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气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B3.4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3.4.1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B3.4.2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B3.5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B4厂区道路4.1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B4.2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4.2.1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B4.2.2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B4.3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B4.4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A4.5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B序号检查内容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类别初步整改建议上4.6在甲、乙、丙类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B5厂内管线综合5.1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B5.2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B5.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B5.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A5.5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B二、工艺装置1一般规定1.1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油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B1.2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B1.3建筑物、构筑物的构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B2装置内布置2.1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B2.2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箱),应正压通风B2.3在装置内部,应用道路将装置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当合成纤维装置的酯化聚合、抽丝与后加工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道路B2.4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装置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4.1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当装置宽度小于或等于60m、且装置外两侧设有消防车道时,可不设贯通式道路B序号检查内容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类别初步整改建议2.4.2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B2.5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之间,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A2.6当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朝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封闭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A2.7当同一建筑物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中间隔应为防火墙B2.8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若必须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控制室应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A2.9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B2.10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10.1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内,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室内地面,应至少比室外地坪高0.6mB2.10.2控制室朝向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侧的外墙,应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墙B2.10.3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当上述仪表安装在控制室、化验室的相邻房间内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B2.11两个及两个以上联合装置或装置共用的控制室,距甲、乙类或明火设备不应小于25m;距丙类设侧15mB2.12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12.1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B2.12.2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B2.12.3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B2.13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若在室内布置时,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的布置及其泵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13.1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B序号检查内容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类别初步整改建议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2.13.2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乙A类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B2.13.3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B2.13.4在液化烃泵房、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应布置甲、乙、丙类缓冲罐等容器B2.13.5液化烃泵不超过两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B2.14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B2.15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的某些原料或成品等装置储罐,当其总容积: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其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确定;当其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100m3且小于300m3可燃液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3000m3、可燃气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5000m3时,可在装置附近集中布置,其与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2.15.1装置储罐与甲类装置的防火间距(m)2.15.1.1液化烃甲A30B2.15.1.2可燃液体甲B、乙25B2.15.1.3可燃液体丙20B2.15.1.4可燃气体甲、乙15B2.15.2装置储罐与乙类装置的防火间距(m)2.15.2.1液化烃甲A25B2.15.2.2可燃液体甲B、乙20B2.15.2.3可燃液体丙15B2.15.2.4可燃气体甲、乙15B2.15.3装置储罐与丙类装置的防火间距(m)2.15.3.1液化烃甲A20B2.15.3.可燃液体甲B、乙15B序号检查内容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类别初步整改建议22.15.3.3可燃液体丙15B2.15.3.4可燃气体甲、乙15B2.16装置内烷基金属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等甲类化学危险品的装卸设施、储存室等,应布置在装置的边缘。B2.17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敞棚内,并应远离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B2
本文标题: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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