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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确保各类抢险救援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依法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各项勤务活动。主要包括: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遵循“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快速反应,快速调派力量,正确判断灾情,科学决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营救遇险人员,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骨干力量的作用,加强与公安相关警种、武警以及安监、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环保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完成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第二章组织指挥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挥员的指挥职责是:组织搜集、上报现场情况,确定抢险救援技、战术措施,部署作战任务,组织协同作战,落实安全保障。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组织指挥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可实施越级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实施组织指挥或者授权指挥。第七条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事件)时,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指挥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由政府统一领导的抢险救援总指挥部,了解灾情信息,掌握处置情况,落实领导指示,并按照总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部队开展抢险救援行动。第三章力量编成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参加灾害事故(事件)抢险救援时,一般应当根据预案调动力量,并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作战力量编成。第九条抢险救援力量编成一般以消防中队为基本作战单位,以作业组为基本作战单元,每个作业组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应确定1名组长负责;必要时,还须安排掩护、预备力量。第十条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当调派防化救援车、洗消车、泡沫车等特种车辆和防护、侦检、警戒、堵漏、输转、洗消等特种器材、设备和药剂,并视情报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公安、石化、卫生、环保、气象等相关部门及单位救援力量参与处置。第十一条处置建筑倒塌事故,应当调派抢险救援车、举高车等车辆和生命探测、漏电检测、燃气侦检、救生、破拆、牵引、起吊、支撑等特种器材、设备,并视情报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建设、公安、卫生、通信、供气、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及单位救援力量参与处置。第十二条处置交通事故,应当调派抢险救援车、泡沫车等特种车辆和侦检、警戒、破拆、救生、牵引、起吊等特种器材,并视情报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公安、交通、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及单位救援力量参与处置。第十三条处置上述灾害事故以外的灾害事故(事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参照上述要求,调派相关力量到场。群众一般求助的救援力量编成原则上以辖区中队力量为主。必要时,可按程序规定调派相应增援力量参与。第四章基本程序第十四条接警出动。迅速准确受理报警,根据警情,集中调集所需人员、装备,并视情报请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调动相关联动力量,安全、迅速地赶赴现场。第十五条侦察检测。通过侦察检测,掌握灾害事故的特性、规模、危险程度,确定不同区域的危险等级;查明遇难、遇险和被困人员的位置、数量、施救疏散路线;查明贵重物资设备的位置、数量;了解灾害事故(事件)现场及其周边的道路、水源、建(构)筑物结构以及电力、通信、气象等情况。第十六条设置警戒。根据灾害事故(事件)类型,及时启动辅助决策及专家系统,并依据侦检结果,科学、合理设置警戒区域,采取禁火、停电及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等安全措施。警戒命令由抢险救援总指挥部统一发布,由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负责实施。第十七条安全防护。进入灾害事故现场的救援人员,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危险等级落实防护措施;设立现场安全员,全程观察监测现场危险区域和部位可能发生的危险迹象;在可能发生爆炸、毒物泄漏、建筑物倒塌等危险情况下救援时,应当尽量减少一线作业人员,并加强安全防护;需要采取工艺措施处置时,应当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合下组织实施,严禁盲目行动;当现场出现爆炸、倒塌等险情征兆,而又不能及时控制或者消除,可能威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应当立即组织参战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清点人数,待条件具备时,再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战斗。第十八条抢救人员。通过询问了解和使用生命探测仪、搜救犬等侦察检测手段确定被困人员数量、位置后,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破拆、起重、支撑、牵引、起吊等方法施救。对被倒塌的建筑构件、材料埋压或者被困于容易窒息的现场,应先稳定被困人员情绪,并迅速采取送风供氧、提供饮水和食物等措施,严禁盲目使用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可能危及被困人员生命安全的救援工具;对毒害物质泄漏的现场,应当使用防毒、救生等工具抢救中毒人员,并及时疏散染毒区周围的人员;对执行高空和水上救生任务的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九条排除险情。当救援现场有易燃易爆或毒害物质泄漏、扩散,可能导致爆炸、建筑倒塌和人员中毒、触电等危险情况时,要根据专家组意见和现场救援力量及技术条件,及时采取冷却防爆、稀释中和、加固破拆、断阀疏导等措施,尽快排除险情。第二十条清场撤离。灾害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全面、细致地检查清理现场,并视情留有必要力量实施监护和配合后续处置,并向事故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移交现场。撤离现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归队后,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迅速恢复战备状态,并向上级报告。第二十一条信息发布。灾害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按照上级指示,确定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时间和发言人,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第五章勤务保障第二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援战斗,必须做好战斗、生活和医疗等保障工作。第二十三条战斗保障。根据辖区消防保卫任务特点,制定装备、通信、技术保障方案,储备必要的抢险救援器材、物资和灭火剂,配备通信装备设施,建立与工程抢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保监测等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发挥专业队伍和专家作用,及时为灾害事故处置提供物质和技术支持。第二十四条生活保障。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制定现场生活保障方案,并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社会相关单位的支持,全力做好参战人员就餐、饮水、保暖等各项生活保障。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充分利用各方面医疗保障资源,制定现场医疗保障方案,加强与医疗急救等部门的配合,视情报政府启动卫生保障应急预案,确保医疗保障工作到位。附:常见灾害事故处置规程
本文标题: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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