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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问题研究作者:孙媛媛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工程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马增华我国股票市场股权分置效率损失及对策研究2006在我国股票市场中,占股份总数大约三分之二的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人为地造成股票市场的供求矛盾,这种股份的流动性分裂现象,即股权分置现象,导致了我国股票市场功能的缺失,使得作为有效市场重要特征的流动性失去了其资源配置手段的作用。股权分置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产物,受到传统理论与思想的束缚,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必然性。本文从我国股票市场股权分置现象产生的历史背景及现状出发,依据产权理论、有效市场理论及成本效益理论,论述了股权分置现象存在的不合理性。股权分置现象所带来的市场低效率几乎是全方位的,从公司治理结构、融资行为、股利分配机制到公司绩效,股权分置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第一,股权分置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产生了显著影响。上市公司的战略行为充分体现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决策结果之中,严重侵害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的内部组织功能方面,上市公司畸形的股权结构导致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功能无法正常发挥,公司内部组织功能缺失;约束激励机制失效,委托—代理问题严重,代理成本较高。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的不完善,经理人市场和公司控制权市场尚未形成,国家作为国有股所有者的监督和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法律监督以及银行作为债权人缺乏相关信息而监督不力等原因,外部治理机制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作用较小。第二,股权融资给非流通股股东带来超额资本收益的同时,非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形成隐性收益。第三,股权分置的存在使得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机制失衡,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往往体现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而中小股东没有发言权,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政策,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第四,由于股权分置,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东利益存在失衡,表现在上市公司绩效方面就是流通股比例与公司绩效(本文选择了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评价指标)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同时由于复杂因素的存在,非流通股比例与公司绩效之间并不显著。解决历史遗留的股权分置问题要尊重历史,尊重市场规律,循序渐进地解决,其最终目的是保护和拯救我国的股票市场,实现市场参与各方的多赢。股权分置改革是重大而又现实的选择,是对股票市场基础性的、制度性的重建,赋予非流通股流通的权利,真正实现同股同权同利,从制度上消除非流通股股东利用市价与协议价差价的“寻租”空间。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谈判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需要基于共同的利益来寻找最优流通权价值。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谈判的过程,实际上是双方共同确定公司价值的过程,换句话说,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在于确定流通权价值,股权分置的解决过程,是一个价值的重估和确认的过程。股权分置虽然是制约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症结”所在,但并不是问题的全部。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以后,如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法律法规,建立多层次市场体系;强化监管职能,建设法治环境;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加强投资者理念教育等,都是真正恢复股票市场功能,发挥其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必要环节。通过稳定市场预期和政策预期,加快推进基础性制度建设和市场创新,充分发挥股票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主渠道作用,进而推动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2.期刊论文王秀治.WangXiuzhi股权分置与上市公司绩效-产业经济研究2004,(6)股权分置是我国上市公司的一个基本特征.这种将上市公司的股份分作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做法导致了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失衡.目前关于股权分置的实证研究所获得的结论是相互矛盾的.本文认为,非流通股比重与上市公司绩效之间存在着横S型非线性关系,即存在着双拐点.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随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比重的下降,企业的绩效趋于好转,但当非流通股的比重低于一定水平时,企业的绩效又开始下降,出现了第一个拐点;如果非流通股的比重继续下降至接近全流通的时候,企业的绩效又开始好转,出现了第二个拐点.非流通股股东的获利方式较好地解释了这一非线性关系.3.学位论文宋岩股权分置改革及其法律问题研究2006股权分置是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产生的复杂问题,是目前阻碍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尤其是在目前WTO背景下中国资本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时期,其妥善的解决将会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随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标明了我国市场经济即将进入更快更加成熟的发展阶段。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但是对于股权分置问题的诸多争议和解决,与在经济学界争论的热火朝天的现象相比,我国法学界却对此问题反应平平,鲜有论述股权分置的文章。然而对于关系国家、企业、个人等各方面利益的大事件,法律的缺位是不可想象的。因此,笔者就对此问题产生了浓厚的研究兴趣。准确的说,股权分置是个新提法,但却是个老问题。股权分置的前身涉及到国有股减持等历史问题,由于国有股问题只是股权分置问题中的一部分,因此股权分置作为证券市场领域体制转型产生的问题的整合提出,比以前的问题更具复杂性、全面性、彻底性。由于各种原因,从法学视角对股权分置的理解还很不到位,比如:股权分置在法学上的定义、股权分置的性质、股权分置的形成等问题。这又导致了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对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法理基础认识不清,出现了一些较为混乱的理论。那么,这些关键的具体问题没有很好研究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股权分置是不可能的。笔者就拟从全面的研究分析股权分置问题,以提出相关的法律对策。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股权分置基本问题分析。在第一部分中,首先,对股权分置的语义演变进行分析,弄清楚“股权分置”一语的由来,同时试图对其进行法律界定,即:股权分置,是指由于早期的制度设计与指导思想形成的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上市公司中产生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两类不同流通方式的特殊股权结构及市场制度。其次,论述了股权分置的形成。中国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市场从无到有的过程,同时也是中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股权分置就是从证券市场发布的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逐渐演变形成的。再次,论述了股权分置的分类。根据流通程度不同,做了为流通股、有限制条件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划分,并详细论述了每一类型股份的具体内容。第四,分析了股权分置下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法律性质。从股票发行、股票交易、股东权利、表决机制四个方面进行了综合的分析和比较。第二部分为股权分置产生的市场障碍和风险。股权分置的存在不仅在同一上市公司内部形成了不同的股权结构,而且使中国的证券市场分割为了两个市场,股权分置成为了我国在证券市场中有别于世界上任何国家的特殊股权结构和市场制度,同时成为了中国证券市场甚至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大的制度性障碍。本部分分为四个方面,第一、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证券市场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制度基础,由于我国股权分置的存在,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功能受到严重制约。第二、制约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和运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中,非流通股占有绝大部分,其中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比例的失衡严重影响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和优化。第三、难以形成真正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我国上市公司中的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不足四成,其中一些公司的流通股比例甚至低于三成,那么按照《证券法》关于强制要约收购的规定,根本无法完成强制要约收购行为。第四、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由于在股权分置的前提下,非流通股通过协议转让的价格远低于流通股的价格,而且在缺乏有效的监督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三部分为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中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本部分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股权分置改革的法理依据。股权分置改革具体的法律依据从效力层次上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过程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并没有针对股权分置做出明确规定,更着眼于未来经济发展的规范和有序,带有前瞻性。其默认的前提是股权分置解决后的公司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其内在要求和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是一致的,不会对既有的股权分置改革产生不利影响。二、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补偿。这个问题是股权分置改革的关键同时研究股权分置的重要问题。首先,分析了对价的法律性质。对价实际上一方面是承诺人所要从对方取得的利益或是对方必须承担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使具有对价的承诺具有了强制执行力,同时在于双方交易过程中,承诺人就不能轻易收回已经作出的承诺。在股权分置里所提的对价,实际上就是对等给付的意思,并没有英美法中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意思。其次,分析了流通权与流通权价值。现在一般认为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来获取的是流通权或是流通权价值。笔者认为,无论购买的是流通权还是流通权价值,其说法都是有问题的。再次,分析了对价补偿的法理基础。相关文件称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补偿应获得流通权的改革,这一说法其实非常模糊和肤浅,没有能够深入分析出支付对价的法律原因。股权分置改革的关键,在于作为非流通股股东的发起人股股东认购价格过低和非流通股股东中的部分法人股股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笔者分别对两者进行具体的分析。第四,对价方式的法律分析。对股权分置改革公司的对价方式中送股、转增、送现金、缩股、扩股、资产重组、权证等多种方式进行了法律分析。三、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法律责任。现实中进行股权分置的公司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法律责任基于不同的理解出现了各种不同内容的承诺,但是大部分缺乏对于承诺的法律责任有关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最为重要的是,证监会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股权分置改革公司中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说明书中明确写出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更好地保护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流通股股东的利益。4.期刊论文宋清华.SongQinghua股权分置: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5,(5)股权分置既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特征,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面临的最突出问题.股权分置与其说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特色,还不如说是中国资本市场最严重的制度缺陷.股权分置这一制度设计有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和一定的合理性.股权分置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而是长期积累起来的.股权分置问题由来已久,非流通股转让的实践时有发生,国有股减持在进行试点之后一度叫停.股权分置问题之所以必须解决,是因为它有四大危害:同股不同权,违背了股市三同的基本原则;一股独大,非流通股股东侵害流通股股东利益的现象比较普遍;信息失真,股市不能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内幕交易盛行,并购重组带有浓厚的投机性色彩.5.学位论文范歆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支付水平、方式与效果研究2006本文通过分析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方式之间的等效性,在不同的对价方式之间建立起统一的对价水平评价指标,在不同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间建立起了一致的对价水平评价指标,并通过非流通股转让价格相对于流通股股价的折价率,与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水平折算成的流通股股价降低率的比较,说明了目前的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水平不足以保障流通股股东在未来不蒙受损失。并在此基础上对目前的股权分置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了由此对上市公司、股票市场、金融结构乃至经济发展所造成的长期的不利影响。上述内容也是本文的主要创新处。本文首先将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方式归纳为股本调整类(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非流通股缩股、流通股扩股)、现金对价和权证对价三大类,通过归纳两类股东的对价水平评价指标,以及两类股东的对价效用函数变量在一定条件下的相等,通过七个命题依次证明了股本调整类对价方式的完全等效性,以及在忽略一些次要变量的情况下股本调整与现金对价、现金对价与权证对价的等效性,由此得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各种对价方式统一起来,以及不同类或
本文标题: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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