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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内部风险控制,规范各项经营行为,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为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项目经营公司。第三条本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印鉴管理规定、诉讼案件管理规定、借款担保管理规定、风险抵押承包管理规定及跨区域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印鉴管理规定1、印鉴管理的目标:确保集团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落实责任,防范印鉴使用风险,切实维护集团公司利益。2、本制度印鉴是指:各分公司、子公司持有的“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弘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印章;“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子公司”印章;“高邮市兴邮劳务建筑有限公司”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印章以及各项目部各类印章。3、印鉴管理实行专人保管(原则上是由经理保管)、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印鉴的保管工作(项目部的印鉴由管理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并报集团公司办公室备案。集团公司将与分公司、子公司经理和印鉴保管人员分别签订《印鉴使用责任状》,明确责任。4、印鉴原则上不得带出办公场所,如因特殊需要,应经分公司、子公司经理书面批准。外出用印的,印鉴保管人员要确保章不离身,不得留章在外过夜。5、使用印鉴时必须要有审批人签字,方可用印。特别是对外签订合同、开具授权委托书、提供证明文件等用印,未经分公司、子公司经理签字批准,印鉴保管人员不得用印。坚决杜绝在空白页或空白合同上用印。6、用印后印鉴保管人员应做好登记台账,填写《印鉴使用登记表》。7、坚决杜绝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擅自利用集团公司印章,或分公司、子公司印章,或项目部印章签定合同、对外借款或者提供担保。8、分公司、子公司对所持有印鉴的使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分公司、子公司经理审批的,由印鉴保管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9、印鉴的移交。印鉴保管人员确定后,经分公司、子公司向办公室申请可以更换保管人员。经办公室同意后办理印鉴移交手续,同时与新保管人重新签订《印鉴使用责任状》。分公司、子公司经理更换的,分公司、子公司持有的印鉴必须及时切角更换,同时重新签订《印鉴使用责任状》。10、分公司参加投标,必须慎用集团公司的所有印鉴,只有在签订正式合同文本时方能使用。禁止以谋取收入参加陪标。所有投标必须有台账记载。11、项目部不得使用项目部行政印章,若因工程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刻制项目部行政印章的,该印章必须由分公司、子公司专人保管,相关程序和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的使用,必须统一样式,并由分公司、子公司专人保管,样式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XX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同时在章印中备注“不得对外签订任何经济合同,赊欠材料款、工人工资等,否则无效”等字样。12、处罚细则、评分标准:(1)分公司、子公司未明确专人保管印章或未与集团公司签订《印鉴使用责任状》的,在月度考核中每次扣1分。(2)印鉴使用无登记台账或者登记(包括存档)台账不全的,在月度考核中每次扣2分。(3)未经分公司、子公司经理批准擅自对外用印的,月度考核时每次扣2分;印鉴保管人员罚款30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印章保管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致使集团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擅自利用集团公司印章,或分公司、子公司印章,或项目部印章对外借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在月度考核中每项每次扣5分,同时追究分公司、子公司经理、印章保管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致使集团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发现项目部存在私刻印章行为,而分公司、子公司未及时处理或者上报集团公司的,在月度考核时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致使集团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无投标台账记载的,月度考核时每次扣2分,有陪标等其他违法行为,每次扣2分。上述1~6项可以评为负分。同时,对相关责任人,月度考核时,在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中,分别按评分标准扣分。第五条诉讼纠纷管理规定1、诉讼纠纷管理目标:出现矛盾或纠纷及时协调处理,将矛盾或纠纷化解在诉讼前,确保集团公司不发生冻结账户或划拨资金事件,维护集团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维护集团公司对外信用和声誉。2、诉讼案件的处理一般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引发诉讼纠纷的工程项目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全权负责牵头处理,并承担责任。3、若分公司、子公司经理调任,诉讼案件处理按照属人管理的原则(责任期限为:工程保修期满之日起3年),由时任分公司、子公司经理负责牵头处理,并承担责任,现任经理积极主动配合处理,并承担50%的责任。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工程实际管理因分公司、子公司经理调任产生分离时,若工程合同已按规定经集团公司审查确定该工程出现的责任由现任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承担,工程合同未经集团公司审查的由合同签订时的负责人承担。4、分公司、子公司或项目部出现诉讼案件,可自行聘用代理律师处理,但必须向风险控制部报告,风险控制部应做好配合、协助监督工作。5、分公司、子公司或项目部自行处理的诉讼案件,需要向风险控制部咨询的,风险控制部应按照规定无偿给予答复和配合。6、分公司、子公司或项目部出现诉讼案件,申请风险控制部处理的,应签订代理协议,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规定,由风险控制部统一开具票据收取。7、出现诉讼纠纷的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督促项目负责人,协调处理。出现纠纷要将矛盾化解在诉讼前,避免诉讼,减少损失;出现诉讼要将诉讼纠纷化解在账户冻结前,化解在案件执行前,防止冻结、划拨资金事件的发生。8、风险控制部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诉讼材料传真至分公司、子公司,要求及时处理。出现保全、冻结账户事件,风险控制部应拿出书面意见通知分公司、子公司,并要求在7日内处理完毕,解冻账户,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征收利息。出现划拨资金事件,风险控制部应书面通知分公司、子公司和财务部,在7日内归还被划拨的资金。若分公司、子公司在7日内未及时归还被划拨的资金,财务部在该分公司、子公司已上缴的利润中抵扣被划拨资金。具体程序如下:(1)被划拨单位向集团公司风险控制部提出申请,并提供被划拨的资金依据,主要包括: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划拨通知书等。(2)风险控制部收到分公司、子公司申请后,在1个月内对划拨事项和具体款项数额进行核对,并提出处理意见。(3)风险控制部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由董事长审批。(4)根据董事长审批意见,由财务部具体实施,在1个月内处理完毕。9、分公司、子公司要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现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纠纷,应积极协调处理,坚决不能出现群体性上访或围堵集团公司事件;因纠纷出现的农民工、材料商等集体上访、围堵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分公司、子公司和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在1日内处理完毕。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10、分公司、子公司应加强所属项目部与劳务分包单位、材料商签订协议的管理,每份劳务分包协议和材料协议应在分公司、子公司备案。(1)在签订协议时,劳务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付款进度应按照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进度,合理安排劳务费和材料款支付比例。(2)在日常管理时,分公司、子公司应高度重视农民工的考勤登记和工资兑付工作,实行实名登记准入制,充分利用电子摄像、指纹考勤等方法,做好农民工出勤登记工作,防止恶意讨薪行为的发生。工资发放时,要尽量将工资直接汇入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情况特殊的,可采用委托支付的方式兑付工资,确保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手上,防止资金被截留。(3)在诉讼管辖权上,要求项目部负责人应极力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尽量将管辖权争取到集团公司注册所在地。11、处罚细则(1)发生诉讼案件(作为被告),每发生一起,月度考核时每次扣1分。(2)诉讼案件引发账户被冻结,每出现一起,月度考核时每次扣2分;7个工作日内积极处理并及时解冻或偿还资金的,则扣1分;每超过15个工作日未解冻账户的,月度考核加扣1分。该项可以评为负分。(3)超过一个月未解冻账户的,除扣分外,同时要求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待岗处理。(4)三个月内未解冻账户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经理待岗期间内只发基本工资、补贴工资,岗位工资及其他不再补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等处分;造成损失的,经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对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经济处罚。(5)诉讼案件引发划拨资金,每出现一起,月度考核每次扣3分;7个工作日内积极处理并偿还资金的,则扣1.5分。该项可以评为负分。(6)资金被划拨后,每超过15个工作日未归还被划拨资金的,月度考核加扣1.5分,该项可以评为负分。(7)超过15个工作日未归还资金的,除扣分外,同时由财务部从定额上缴中抵扣被划拨资金,同时由分公司、子公司、项目责任人在10日内补足或办理还款手续,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8)因未按规范给付农民工工资或材料商款项造成农民工、材料商围堵、上访等影响集团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和声誉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事件,每发生一起,月度考核每次扣1分;致使集团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月度考核时每次加扣2分,并追究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相应经济及法律责任。(9)劳务分包协议或材料采购协议未在分公司、子公司备案的以及管理不善的,缺一份,月度考核每次扣0.5分。(10)出现诉讼案件或分公司资金被划拨后,分公司责任人处置不力,风险控制部未及时通知分公司、子公司或风险控制部、财务部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处理完毕,或未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处理,在员工逐月考核时由分管高管对分公司责任人、风险控制部、财务部经理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按员工逐月考核评分标准扣分。第六条借款和担保管理审批规定一、主管部门由财务部牵头,风险控制部配合,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制度。财务部是执行集团公司借款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借款资金的统筹调度、投放、利息结算、本金回收,并按董事长签署批准的《投放审批单》意见投放资金。风险控制部是落实集团公司担保制度的主管部门,防范资金风险,确保每笔借款必须办理担保手续。二、办理借款手续的程序1、分公司、子公司、项目部提前10日向财务部提交《借款申请》,由财务部签署意见。用于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可放宽期限。2、由分公司、子公司提供《关于借款人经营状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及建设方基本概况、工程款支付情况、项目部履约情况、项目部资金运行状况、还款能力和项目担保情况等。3、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将借款投放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报送集团公司审查备案。4、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5、风险控制部应根据分公司、子公司报送的资料对借款人资信状况和借款投放的工程项目、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进行审查、评价,提出借款明确意见,报集团公司领导参考。6、财务部确定具体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有关内容,填写《办理借贷担保手续通知单》,送达风险控制部。7、风险控制部根据《办理借贷担保手续通知单》,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借款人和担保人应积极配合,当面签字盖章。8、由风险控制部、财务部出具《借款投放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和董事长审批。9、财务部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根据《借款投放审批单》向分公司、子公司发放借款,由分公司、子公司出具收据。10、实际借款人向集团公司出具欠条,并按照《借款合同》中确定的日期注明还款期限等事项。11、财务部向风险控制部提供借款人出具欠条的复印件进行备案存档。三、借款的期限:集团公司所有的借款周期主要依据项目工程的资金回笼周期。情况特殊的,在借款申请中注明并经审批后按照审批后的期限办理借款手续。四、借款担保1、资产(房产、土地等)担保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的60%比例额度进行担保。2、企业担保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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