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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例:民事法律关系由()这几个要素构成。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B、民事法律关系客体C、民事法律关系内容D、法律事实E、权力和义务答案:ABC例:下列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是()。A、国家机关B、法人或其他组织C、自然人D、建设资金D、生产资料答案:BC例:农民工某甲和某乙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某甲和某乙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社会组织B、某甲和某乙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自然人C、某甲和某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客体D、某甲和某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答案:B例:某建设单位拖欠了某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则这笔工程款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A、主体B、客体C、内容D、内容中的义务答案:B例:下列各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是()。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筑物C、建材买卖合同中的建筑材料D、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的勘察行为E、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的施工图纸答案:ABCDE例:法律关系内容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其内含有()。A、权利B、责任C、义务D、利益E、行为答案:AC案例:远方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长城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由远方建筑公司承建一个20层的办公楼。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4月8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8月8日。每月26日,按照当月完成的工程量,长城开发公司向远方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下:(1)主体:远方建筑公司、长城开发公司;(2)客体:办公楼、工程款;(3)内容:a、远方建筑公司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b、长城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例: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A、可以是主体变更B、可以是客体变更C、可以是内容变更D、只能是主体变更E、只能是内容变更答案:ABC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履行。协议终止:即时终止(事后);约定终止条件(事先)。违约终止例:引起合同法律关系违约终止的原因()。A、可能是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B、可能是发生不可抗力C、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D、只能是由于合同的某一方主观上存在故意导致的违约E、可能是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均违约答案:ABE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B、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要式法律行为C、建设单位向商业银行的贷款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答案:C【案例】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组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2.问题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3.分析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利,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例:某主管采购材料的项目副经理某甲委托某乙去采购劣质钢材用于该工程建设,则对于这种代理行为说法正确的是()。A、该委托代理行为有效B、该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C、该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代理人承担D、该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答案:D例:张某原是甲建筑公司的采购员,辞职后与王某合办一家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张某现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其长期负责的甲公司大客户丙公司签了3000吨钢材购销合同,丙公司对张某辞职并不知情。则对该合同承担付款义务的应是()。A、甲建筑公司B、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C、张某D、张某、王某与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答案:A【案例】2002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03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是大学校友,一向私交不错。2003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丙租赁站)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及该单位的空白介绍信交给王某。同年7月10日,王某找到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已填上租赁架管、扣件等内容)和空白合同书。丙租赁站经过审查,认为王某出具的介绍信与空白合同书均盖有公章,真实无误,确信其有授权,于是签订了租赁合同。丙租赁站依约将架管、扣件等送至施工地点,但王某将其中一部分用到了由他负责的其他装饰工程上。后甲公司与丙租赁站结算价款时发生争议,丙租赁站多次催要无果后,将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2.问题(1)王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为什么?(2)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3.分析(1)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为,王某虽然是乙公司的项目经理,但他向丙租赁公司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空白合同书,使丙租赁站相信其有权代表甲公司租赁架管、扣件。(2)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后果是由被表见代理人承担的。因此,甲公司对丙租赁站请求的租赁费用应承担给付任务。当然,对于自己的损失,甲公司可以追究王某的侵权责任。例:某承包商在支付某工人工资的时候,由于会计的疏忽,误将500看成了5000,多支付了4500元。承包商发觉后,向这名工人讨要。这种债产生的原因是()。A、合同B、侵权行为C、不当得利D、无因管理答案:C例: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工程款,后来甲公司将乙公司收购导致债的消灭,这种消灭的形式属于()。A、因抵销而消灭B、因混同而消灭C、因免除而消灭D、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答案:B【案例】愚公采石场专门生产建筑用石料,2006年7月5日,愚公采石场将应该发给蓝天建筑公司的5000m3发给了顺达路桥公司。2006年7月20日,愚公采石场向顺达路桥公司索取这批石料,但是顺达路桥公司却以愚公采石场要支付这些天的保管费用为归还石料的前提,顺达路桥公司的要求合理吗?分析:合理。本案例中顺达路桥公司与愚公采石场都负有债务,顺达路桥公司的债是基于不当得利的债,应该将所得的石料归还给愚公采石场。愚公采石场所负的债是基于无因管理的债,应该向顺达路桥公司支付这批石料的保管费用。【案例】某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A材料供应商订立了材料买卖合同,但施工单位误将应支付给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了B材料供应商。2.问题(1)B材料供应商是否应当返还材料款,应当返还给谁,为什么?(2)如果B材料供应商拒绝返还材料款,A材料供应商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为什么?3.分析(1)B材料供应商应当返还材料款,其材料款应当返还给施工单位。因为,B材料供应商获得的这一材料款,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且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属于债的一种,即不当得利之债,应当返还。这一债是建立在施工单位与B材料供应商之间的,故应当返还给施工单位。(2)A材料供应商应当向施工单位要求支付材料款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由于施工单位误将应支付给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了B材料供应商,意味着施工单位没有完成应当向A材料供应商付款的义务。但是,B材料供应商与A材料供应商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因此,A材料供应商无权向B材料供应商主张权利。1.背景某建设单位委托某设计院进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设计图的归属。设计院委派张某等完成了这一设计任务。该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没有经过设计院同意,将该设计图纸用于另一类似项目。但由于地质条件的差别,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2.问题(1)建设单位未经设计院同意,能否将该设计图纸用于另一类似项目,为什么?(2)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院还是向张某等设计人员主张赔偿,这一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3.分析(1)建设单位未经设计院同意,不得将该设计图纸用于另一类似项目。该设计图纸对于设计院和建设单位而言,属于委托作品,建设单位是委托人,设计院是受托人。如果双方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设计院。因此,如果建设单位要再次使用该设计图纸,应当经过设计院同意。(2)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院主张赔偿。因为,虽然这一设计任务是张某等设计人员完成的,但这一职务作品属于“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张某等设计人员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院主张赔偿。但这一赔偿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因为,建设单位将图纸使用于另一工程没有经过设计院的同意,设计院不但不用承担责任,反而有权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案例】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县土地管理局于2008年3月18日订立《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该实业有限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1个月内将进行工业项目开工建设等相关事项。之后,县土地管理局依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给该实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实业有限公司对土地进行平整等工作,支付相关费用78万。2008年6月16日,县土地管理局以改变土地规划为由,要求该实业有限公司退回土地使用权。此时,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县土地管理局认为由于尚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合同还没有生效。该实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2.问题(1)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生效?(2)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经设立?(3)纠纷应当如何解决?3.分析(1)双方订立的《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应当已经生效。因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一般情况下,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2)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因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由于双方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3)如果土地规划确实改变,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按照新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如果原告不能按照新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原告可以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当为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五章【案例】2001年,某房地产公司与出租汽车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建设方)合作,在某市市区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6.3万平方米的住宅工程,另一部分是与住宅相配套的3.4万平方米的综合楼。该项目的住宅工程各项手续和证件齐备,自1998年开工建设到2001年4月已经竣工验收。综合楼工程由于合作双方对于该工程是作为基建计划还是开发计划申报问题没能统一意见,从而使综合楼建设工程的各项审批手续未能办理。由于住宅工程已竣工验收,配套工程急需跟上,在综合楼施工许可证未经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开始施工。该
本文标题:建筑法规考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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