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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辅导教育法律法规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教学过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位条例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总则(第一章)1.依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目的: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3.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4.教育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5.教育教学的基本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6.教育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7.教育管理原则: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即: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学校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基本制度:(第二章)1.实行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2.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3.实行国家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等由谁来教育?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四章)1.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条件,审批程序,权利与义务等2.担当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条件、权利与义务,考核与聘任、待遇与福利等教育谁?受教育者(第五章)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经济状况、宗教信仰等都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特殊群体要关心、照顾。教育与社会的关系?(第六、七、八章)1.社会各界都应支持、关心教育,为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便利2.国家、政府要确保教育投入,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办学、集资办学3.鼓励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第九章)教育经费、校舍场地、收费、考试、颁证等均受法律保护,对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与处理。颁发与实施(第十章)1995.3.18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9.1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章)1.依据: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2.义务教育的含义: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的年限为九年,不收取学费、杂费。3.目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4.原则: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5.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6.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的对象?(第二章学生)1.年满六周岁以上的儿童、少年都必须送其入学,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的任务。特殊情况需申请与批准。2.免试入学、就近入学或随父母工作居住地入学。3.各级政府、组织和个人要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教育单位?(第三章学校)1.学校的布局设置与建设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负责;2.县区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促进学校的均衡发展、维护学校的公办性质、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与安全负有责任。3.学校负有对师生安全教育与管理,不得违规向学生收费或推销商品牟利,不能开除违纪学生。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育者?(第四章教师)1.教师应有教师资格。依法从教,为人师表,忠诚教育事业。2.教师应平等对待学生,不得歧视、体罚与侮辱学生、要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3.教师的待遇要有保障,逐步改善与提高。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鼓励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工作,待遇从优。教育过程?第五章教育教学1.学校和教师要按照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来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推进素质教育,确保质量。2.教育教学工作要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把德育放在首位,做到教书育人。3.学校应保证学生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依法以保障并必须及时足额拨付(办学经费与教师工资等)。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2.义务教育经费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单列,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与挪用,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摊牌任何的费用。3.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或设立义务教育基金。物质支撑?第六章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第七章)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义务教育要各司其职,若有违反义务教育法之规定的行为,轻者限其改正,重者则其责任人将受行政处分。①未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或未及时足额拨付的;侵占、挪用或向学校非法收取与摊派经费的。非法向学生收取费用或向学生推销商品的;未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②未按国家要求设置布局或调整学校、未定期检查校舍安全与维修的责任人员。③将义务教育分成重点校与非重点校的;改变公办学校性质;在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防止辍学方面而无为者。拒绝接收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开除适龄儿童、少年就读的行为。等实施日期?2006.9.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第一章)1.依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目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3.未成年人的含义: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4.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5.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6.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内容: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第二章)1.履行抚养与监护的责任,禁止溺婴和残害婴儿,不得遗弃、歧视女性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2.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禁止家庭暴力、虐待未成年人。3.关心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4.确保未成年人按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5.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责任时,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学校保护(第三章)1.学校应通过教书育人,素质教育,促进未成年学生的全面发展。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不得因某些原因歧视、体罚或侮辱人格,不能开除未成年学生。3.要按照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各方面的教育与指导,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能延长学习时间。禁止未成年人参加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活动。4.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确保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不得在安全无保障的校舍或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5.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尤其是人身伤亡事故,应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社会保护(第四章)1.尊重、保护、关爱、教育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2.各级政府确保未成年人都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政府和社会团体要尽量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对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护(第四章)成年人实行免费或优费开放。3.禁止任何组织与个人制作、抛售、出租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书刊、音响制品、电子与网络产品等;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网吧;这些场所要禁止未成年人进入。4.不得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做工;不得侵犯、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或性侵害未成年人。5.维护校园周边治安与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校园内若遇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未成年人。6.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设置救助站或儿童福利院,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无法查请其监护人的孤儿未成年人施行收留或抚养。7.指导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与疾病防控;支持社会组织与个人依法兴办幼、托学校;8.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与荣誉权;对完成义务教育又不再升学者,政府与社会各界应关心他们的就业。司法保护(第五章)1.司法机关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对未成年人涉案,司法机关将及时审理;有需要者司法机关将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案件审理中将充分听取与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第五章)3.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为辅的原则;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宣传报道、影视节目等不得披露他们的姓名、照片、住所及可能推断出他们的资料。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在其羁押或服刑期满后要继续完成义务教育,其复学、升学与就业不受歧视。法律责任(第六章)颁发与实施(第七章)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及幼儿园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或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其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理。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侮辱人格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者给予行政处罚。3.制作或向未成年人销售、出租不健康的书刊或电子音响物品;向未成年人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药品、食品、用玩具;在学校周边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其责任人员将给予行政处罚。4.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做工;不依法救助未成年人;或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责任人将受处罚。本法律于2006.12.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25次会议修订通过,2007.6.1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总则(第一章)1.目的: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2.适用范围: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3.教师的岗位职责: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与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4.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加强教师的思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倡导全社会都尊重教师。5.国家教师工作最高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6.教师节:每年的9月10日。教师权利与义务(第二章)1.教师的权利:具有教育教学活动;科研与学术交流;指导学生学习与发展和评定学生品行与成绩;获取工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带薪休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进行业务进修与培训的权利。2.教师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履行教师的各项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文化、科学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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