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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一、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二、证据概述1、含义: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或凭据)。2、特点:(1)证据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2)证据应该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内容,否则便不是证据:(3)证据在证明过程中具有证明作用,这种作用的实现,取决与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并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联系。3、证据的基本属性:(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对其所要求证明的事实具有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证明能力。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关联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3)证据的可采性(合法性),即具有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资格。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提供收集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内容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4、证据能力:指某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资格。5、证明力:指证据价值的大小,涉及证据对于要证明的对象是否有证明作用以及以及证明到什么程度。6、意义:1.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2.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3.证据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4.证据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材料。三、证据种类(一)物证与书证1、物证: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证属性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2、特征意义:(1)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及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2)物证真实性大和客观性强。(3)物证一般为间接证据。(4)物证更直观,更容易把握。3、刑事诉讼中物证的具体表现形式1、实施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2、实施犯罪的工具3、犯罪嫌疑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个场所遗留的物品。4、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5、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和痕迹6、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7、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嫌疑人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或痕迹8、能够表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痕迹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4、书证与物证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1书证的外形载体是种客观的物质材料。因此,书证也属于戊义上实物证据的范畴2、具有书面形式的材料既可能是书证,也可能是物证。(2)区别:1、书证以客观物质材料作为载体,借助有关的文字、符号或图画来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其存在的方式、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反映或表达人的主观思想及其行为的物质材料而物证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思想。3、书证所表达、记载的内容和形式一般都能为人所理解,其反映的内容般都较为明确、清楚;而物证在表现形式上则会受客观存在的特殊状态所影响,有些必须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才能揭示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4、书证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案件中的某部分事实,且证明的案件事实情节般较为完整;而物证往往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些片段或情节。5、书证与物证的保存和固定方法不同。5、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条件:(1)书证必须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表达了人一定思想的物品,并且为一定方式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2)该项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或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借以证明案件事实。特点意义: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书证证明力较强,对其他证据有印证作用分类:(1)文字书证、符号书证和图形书证(2)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3)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4)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5)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和译本(二)证人证言1、含义:证人是指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人。2、证人的条件(1)适格性条件:A了解案情B能的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C能够认识作者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作的能力(2)失格性条件:A生理性、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B为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在具体的案件中,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C、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民事诉讼中的当时人的委托代理人由于其诉讼职责所限定,其心理一般倾向于他所为之辩护或为之代理的人,他们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3、证人的权利义务(简答)(一)权利:1、客观、充分陈述案件情况的权利2、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3、要求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的权利4、请求对其个人情况予以保密的权利5、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补偿因到案作证所支出的费用的权利6、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身极其近亲属安全的权利7、收到出庭作者通知书的权利8、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二)义务:1、出庭作证的义务2、如实作证的义务3、保守司法机关向其询问的情况以其所陈述内容的秘密的义务4、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4、证人证言: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陈述。特点:(1)证明内容的确定性;(2)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3)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和多变性。4、证人证言的意义: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更易于了解案件全貌,证明力较强,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5、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的区别(简答)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与案件市实行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是种具有科学根据的意见而证人证言是让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是对案件事实的如实反映,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评断。2、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而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具有可代替性;而证人证言的特定性而具有不可替代性。3、鉴定结论的内容是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广]性问题所作的判断结论,而不是对有关事实所作法律评价,并且是在案件发生后形成的;而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6、如何审查判断证人证言?(1)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2)证人证言来源(原始与传来,直接与间接)(3)收集程序是否合法(4)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若有,不能单独定案(5)证人是否陈述案件事实而非对事实的判断(6)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是否符合,不符的,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11.刑诉证明标准的具体要求7、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比较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条件;证人、鉴定人出庭范围;证人保护机制;物质补助机制(三)被害人陈述1、含义: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检法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2、特点:被害人陈述主体的不可替代性:被害人陈述内容的复杂性:被害人陈述表达方式的多样性。3、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区别:证据来源及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同:证据的内容及真实性程度不同: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有别。4.被害人陈述的意义:直接揭示犯罪嫌疑人,维护被害人自身权益,相互印证(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含义: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检法机关所作的陈述。2、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的供述和辩解是其行使辩护权的基本方式:可能反映出其他证据难以反映的案件市水。虚假的可能性很大:具有反复性和不稳定性。3.意义:相互印证,引出其他证据,有利司法公正(五)当事人陈述1、含义: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2、特点:陈述主体的排他性;陈述指向主体的唯一性;陈述内容的两面性;陈述过程的争辩性。3、自认: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承认其真实性或者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承认其合理性的意思表达。根据当事人作出自认的时刻范围不同,可以将自认划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1、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所作的承认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又被称为审判上的自认或裁判上的自认。2、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之外,即法院审判之外,所年的承认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也被称为审判外的自认或者裁判外的自认。3、这样划分的目的在于区分二者的法律效力。诉讼中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约束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的效力:而诉讼外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效力,只能是被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当事人承认时是否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可以将当事人自认划分为明示的当事人自认和默示的当事人自认。1、明示的自认: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承认的意思表示。2、默示的自认: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陈述的案件事实,既未明确的表示承认,也未明确的作出否认的意思表示,而由法律规定是为当事人承认的情形,也被称为拟制的自认或者准自认。自认的法律效力:(1)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2)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3)对人民法院的拘束力。自认的撤销:当事人自认原则上不允许撤销,但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允许撤销自认。1、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承认的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承认2、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承认3、因重大误解而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承认4、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先前的承认。立法规定的免证事实有哪些?(1)自认、认诺,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六)鉴定意见1、鉴定人:指具有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并接受他人的委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自然人。特点:鉴定人为自然人而非法人或组织:鉴定人必须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鉴定人为诉讼参加人。2、鉴定意见: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和判断后,所出具的书面意见。特点:鉴定意见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鉴定意见的事实针对性:鉴定意见的书面性;鉴定意见的确定性;3.意义:对案件事实查明具有重要作用,弥补司法工作人员的不足,审查其他证据的手段(七)勘验、检查、辨认侦察实验笔录是刑事诉讼中法定的证据种类,具体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对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进行勘验、检代时所做的客观记载。勘验笔录,是民事、行政诉讼中法定的证据种类,其体是指人民法院指派勘验人员对于争议有关的场所、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查验、拍照、测量时所作的笔录。特点:特定性,客观性强,有别于物证、书证意义:揭示有关案件事实和固定证据,揭示案件信息,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八)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形式,具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违法行为当场进行调查、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当场进行处理时所作的记载现场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行政机关对违犯行政法规的当事人进行讯问所做的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与书证的区别:1、前者是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而书证般是在案件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制作,在诉讼中不得涂改该或者重新制作;2、前者由执行勘验、检查的侦查人员、司法人员或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制作,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而书证的制作主体没有严格要求,有些书证也不要求有特定的形式;3、勘验、检查笔录是客观记载,不允许包含任何主观成分,而书证的内容往往反映着制作人的主观意志:4、勘验、检查笔录如果记载有误或者不明确,可以重新勘验、检查,做出新的勘验、检查笔录,而书证不能重新制作。勘验、检查与现场笔录的区别:主体不同,内容事实时间不同(九)视听资料:只利用录音、录像、电影、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特点:有载体,准确性和逼真性,动态直观性意义:直观动态的证明,提供新的手段,促进新媒体运用四、证据的分类:(1)言词证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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