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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三版)刘新王振东曹磊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第二节周公对夏商神权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第一节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神权思想是由原始的宗教迷信发展而来的。在原始社会,宗教迷信思想并没有被打上阶级的烙印。到了夏商时期,对天神的崇拜才被奴隶主阶级用来作为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根据相关的史料记载,夏商统治者的法律思想有两个显著特点:(一)崇尚暴力,专讲刑杀,而不任德教(二)笃信上帝,专事鬼神,而不注重人事第二节周公对夏商神权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一、“明德慎罚”思想(一)“明德慎罚”思想的由来周灭商以后,西周的统治阶级们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他们总结历史经验,由周公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周公的“以德配天”思想,侧重的是“德”,而不是“天”。从这种见解出发,进而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意思是:崇尚德政,慎用刑罚。周公提倡这种思想是要告诫西周的统治阶级,要把自己的着眼点从天上移到人间,要勤于修德,注意民情,慎用刑罚。“明德慎刑”思想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周公吸取商朝灭亡的教训,适应西周统治者的政治需要而提出来的。归跟到底,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以及由这些条件决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所决定。第二节周公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二)“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和实质(1)推崇德政作为“明德慎罚”思想的第一层意思,它包含了勤政、惠民、裕民和任贤等思想和含义。(2)慎用刑罚作为“明德慎罚”思想的第二层意思,又可被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提倡刑当其罪;区分故意和过失;提倡慎重断案;对狱讼之事不可乱加干涉;重视教化。周公提倡“明德慎罚”,并不是要削弱刑罚,更不时要放弃刑罚,而是为了更有效地使用刑罚,以维护西周王朝的统治。第二节周公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二、“礼治”思想(一)周礼的来源与内容周公“制礼作乐”,是指在周公的主持下,对夏商以来传统的礼仪习俗进行整理、修订和补充,以形成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则。周礼集中体现了西周统治阶级的意志。内容广泛,它包括政治、军事、司法、行政、道德教化、丧葬嫁娶、宗教祭祀各个方面。第二节周公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二)“礼治”的基本原则1、“尊尊”原则。是“礼治”基本原则之一,是要求小宗服从大宗,下级贵族忠于上级贵族而不许犯上作乱,奴隶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的统治而不得反抗。2、“亲亲”原则。是“礼治”的又一基本原则,是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第二节周公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该原则是从“亲亲”和“尊尊”原则派生出来的另一项原则。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特权,奴隶与平民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主要是用来对付奴隶和平民的。但并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对犯罪的大夫都不用刑罚,对贵族中严重破坏宗法等级秩序的人,也要处以刑罚。该原则也不是绝对的。礼对奴隶和平民也有约束力,同时严重破坏宗法等级秩序的贵族也要受到刑法的制裁。第二节周公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三、周公“明德慎罚”与“礼治”思想的影响“明德慎罚”与”礼治”思想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对后世产生了明显而深远的影响。周穆王时期的《吕刑》的法律思想就是周公“明德慎罚”思想的继续与发展。同时,它们的影响不仅止于西周,对后世前秦诸子都有影响,特别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的形成深受周公思想的影响,周公的法律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源头。第二章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管仲第二节子产第三节老子第四节孔子第一节管仲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这是管仲重礼思想的体现,管仲很重视宗法伦理道德的作用。他认为,不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而空谈礼义法度,国家永远也治理不好。“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是管仲思想的精华所在,具有一定的朴素唯物主义因素,也深刻的批判了一味压榨剥削百姓而空谈礼义法度的奴隶主贵族。这种思想为后世许多思想家赞扬,也是管仲在齐国进行的一系列改革的思想基础。第一节管仲二、“修旧法”与“令顺民心”管仲为了使齐国富强安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改革着眼于对旧法的修改和顺应民意民心。“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他明确提出了“修旧法”和“令顺民心”的主张。管仲在齐国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节管仲第一,“通货积财”,兴渔盐之利。第二,“相地而衰征”。第三,改革行政组织。第四,推行赎刑制度。第五,任用贤才。第二节子产一、注重人事,厉行改革1、改革方面从“作封洫”到“作丘赋”,子产一步一步地肯定了土地私有权的合法性,加速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另外,他又重新规定国都内外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对忠于职守的贵族和官吏给与奖赏,对骄横奢侈者给予打击和制裁。2、人事方面子产善于用人之所长。“择能而使之”,子产在当政期间在内政以及外交方面取得了出色的成就,原因之一就是他能够知人善任,用人之所长。第二节子产二、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子产把所制定的新刑律铸在鼎上,公布于众。这是中国法律史上一件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刑不可知则危不可测”使广大奴隶与平民经常处于恐惧中。为了适应新兴封建势力的要求,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限制奴隶主贵族任意刑杀的特权,子产铸刑书。刑书公布后,罪与非罪以及犯罪的处罚都有了比较明确而固定的标准,并为人所周知,是对传统“礼治”的一大突破。第二节子产三、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在统治方法上,子产第一个提出了“宽”、“猛”兼施的主张。所谓“宽”,是指“修德”怀柔的一手,所谓“猛”,是指暴力镇压。子产在执政期间,一再强调“宽”。不过,子产在强调“修德”和怀柔的同时,也很重视“猛”的一手。他认为,实行宽政,固然是最理想不过,但在现实生活中,宽政很难实现。这种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孔子据此得出了“宽以及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的结论。法家则主要继承了他的“以猛服民”的思想,并发展成了“以刑法刑”的重刑主义理论.第三节老子一、崇尚自然法(一)自然主义哲学在中国法律思想历史上,老子第一个明确提出了“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认为在人定法外,还存在一种源于自然的自然法则或自然秩序。老子的自然法思想是建立在以“道”为核心的自然哲学基础之上的。老子的道有多重含义:1、“道”首先是指万物的本源2、“道”还有规律性的意思3、贯穿着一个基本精神,即“自然无为”第三节老子(二)人性论老子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质朴无私,喜爱自然,希望恬静安逸的生活,而反对人为的干预。(三)老子的自然法思想老子从其自然主义哲学和人性自然说出发,极力推崇自然法,认为自然无为的“天道”是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是人必须遵守的根本法则。老子所赞美的自然法又具有无为、不争、公正无私的特点。这种自然法思想是建立在以“道”为核心的自然主义哲学基础之上,并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的。第三节老子二、抨击人定法老子在推崇自然法的同时,对人定法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老子不仅抨击人定法,而且抨击人为的“礼”与“德”。不过,老子并没有完全的否定人定法,这从老子留下的相关文章典籍中就能看出。老子反对违反“天道”的严刑峻法,但却不完全否定人定法。对于符合“自然”和“无为”原则的宽疏的人定法,他是向往的。第三节老子三、无为而治、小国寡民与息讼思想老子的“无为而治”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反对统治者聚敛无度。第二,反对兼并战争。第三,提倡愚民政策。第四节孔子一、“礼”与“仁”相结合的思想(一)“礼”孔子所说的“礼”,是指广义的“礼”,它包括西周以来所形成的整套典章制度和礼仪习俗,其基本内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二)“仁”孔子所说的“仁”,是指人民的一种精神状态和道德观念。“仁”作为一种道德观念,仍然是以西周以来的宗法伦理道德为基础。第四节孔子(三)“礼”与“仁”的结合孔子纳“仁”入“礼”,强调“礼”“仁”结合,这是他的整个思想体系中最具特色之处,也是他的法律思想的出发点。他从“礼”“仁”结合的思想出发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主张“贤人治国”,认为“为政在人”、“人亡政息”。第四节孔子二、“德主刑辅”思想(一)提倡“仁政”,反对暴政第一,主张“敛从其薄”。第二,主张“先富后教”。第三,反对贫富悬殊。第四,反对人殉制度。第四节孔子(二)“德主刑辅”第一,重视道德教化。第二,主张“宽猛相济”。第三,提倡刑罚适中。第四节孔子三、“为政在人”(一)主张“亲亲”与“举贤”相结合孔子并没有完全摆脱“亲亲”的宗法原则的束缚,但是他对周礼的世卿世禄制度还是有所突破的。这种“亲亲”和“举贤”相结合的观点,体现了孔子思想中进步和保守的两重性。(二)强调当权者要严于律自孔子特别重视当权者个人的表率作用,他要求当权者必须严于律自,以身作则。孔子还意识到了当权者为政的好坏与人民守法和犯罪间的某种联系。第四节孔子(三)重“人治”,轻“法治”1、重“人治”孔子重德而轻刑,主张贤人治国。提出了“为政在人”的思想。孔子所说的“人”并不是指一般人,他赞颂的这类人物,是一种被神化了的救世主般的特殊人物。孔子把当权者个人置于法律之上,为个人随心所欲、以言代法开了方便之门。第四节孔子2、轻“法治”孔子提倡贤人治国,并不是不要法律。但是,法律的分量在他的心中还是大打折扣。孔子不仅把当权者个人置于“法”之上,而且也把礼德置于“法”之上。“礼治”、“德治”和“人治”是孔子法律思想的三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四节孔子3、孔子思想的深远影响和两重性孔子的法律学说对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影响最为深远。他注重伦理,并构建了以“仁”为核心的庞大的思想体系,为我国古代伦理主义的法律文化奠定了思想基础。同时,孔子的法律思想具有两面性,既有精华,也有糟粕。我们对孔子的法律思想要进行细致的研究,这样才有助于我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第三章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墨子第二节孟子第三节荀子第四节庄子第五节商鞅第六节韩非第一节墨子一、“兼相爱,交相利”提倡“兼爱”是墨子的基本主张,也是墨家区别于其他学派的主要标志。墨子提倡“兼爱”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主张人与人之间互爱互利。并且主张不分贫富贵贱大家都要相爱。墨子用“兼爱”的观点分析犯罪的根源,认为犯罪是由于人与人不能相爱引起的。墨子这种“兼爱”主张体现了小生产者希望彼此能互助互利的愿望,也包含了小生产者反对剥削和压迫的积极因素。第一节墨子二、法律起源论与刑赏论(一)法律起源论墨子意识到国家与法律有密切的关系。有了国家组织以后,国君为了统一政令,为了“一同天下之义”,就需要“发宪布令”、设置刑罚,这样法律就产生了。这种法律起源论,也是从“兼相爱、交相利”思想出发的。是力图使“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能够上升为国策与法律,以便用国家强制力自上而下的贯彻实施。第一节墨子(二)法的本质与作用1、法的本质墨子所说的法,就是指由国家制定并公布于众的成文法。他把法比作规矩绳墨。墨子对法的认识没有揭示法的阶级实质,但都已指出是由国家制定的,论及了法的规范性、平等性等基本特征。2、法的作用墨子很重视法与刑赏的作用,认为国家制定法律和设置刑赏的目的,就在于奖励善良,制止凶暴,以维护社会秩序。第一节墨子(三)立法原则1、法天2、利民(四)司法原则1、赏必当贤,罚必当暴2、杀人者死,伤人者刑3、重罚盗贼4、依法定罪第二节孟子一、仁政思想(一)仁政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战国中期,各主要诸侯国已先后进入封建社会。封建统治者所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就是采取什么方法,对内加强对农民的控制以稳定封建统治秩序,对外兼并别国以实现全国的统一。商鞅、吴起等人就主张明法审令、奖励耕战,内行刀割,外用甲兵。而孟子则和商鞅、吴起等
本文标题:中国法律思想史课件(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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