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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车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公司租用车辆管理,规范管理流程,明确费用标准,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公司租用车辆的管理与租费标准规定如下:第一条总则(一)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各单位可以租用车辆用于日常运营及施工生产管理。(二)租用车辆必须签订设备租用合同。(三)出租方必须是设备所有者,租用方为租用单位和公司设备部,二者共同签字后合同生效。(四)原则上要求所租用的车辆各项手续必须齐全,车况完好,排量在1.6升(含)以上,已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五)租用的车辆纳入所在单位或部门统一调派使用。当所在单位或部门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需使用车辆时,由本车司机或由单位安排司机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辞。第二条管理部门及人员财务部、人资部、审计部、各部门分管副总、财务副总第三条管理职责(一)财务部1、负责对车辆租赁资格的审核以及车辆租费标准的审核,建立车辆租赁管理台账;2、负责对租赁车辆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核销费用;3、定期统计每台车辆费用支出情况,严格控制额度。(二)人资部负责对租用车辆人员的考勤,并及时提供给财务做费用核销依据。(三)审计部1、负责定期审计租用车辆费用报销的合规性;对违规业务进行处罚处理;2、依据审计结果,定期编制审计报告,披露租用车辆费用的支出情况。(四)财务副总负责公司租用车辆费用的控制管理,定期向总经理汇报。第四条租用车辆的范围(一)公司级领导、运营项目经理及副经理、总监,工程项目经理及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二)租赁费用包括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过路(桥)费、停车费、车辆保险费及维护保养费用等。第五条车辆租费标准(一)公司级领导4100元/月,5万元/年;(二)公路工程项目经理4100元/月,5万元/年,副经理、项目总工2900元/月,3.5万元/年(外阜工作的)。(三)市政及交通工程项目经理2500元/月,3万元/年,副经理、项目总工2010元/月,2.5万元/年(市区内工作的)。(四)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级领导2500元/月,3万元/年;营销总监600元/月,7200元/年;(五)房建工程项目经理1250元/月,1.5万元/年(市区内工作的)。(六)热高乐园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500元/月,3万元/年;餐饮公司副总经理2500元/月,3万元/年;各园区副总经理1500元/月,1.8万元/年;总监1000元/月,1.2万元/年。(七)各独立运营单位(包括酒店管理公司、物业公司、供热公司)经理1000元/月,1.2万元/年。(八)其他特殊岗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需经公司总经理同意方可办理租用车辆手续。第六条核算办法(一)当月因个人原因累计缺勤超过7天(含7天)的,按缺勤天数扣回相应租金额度的金额。(二)当月休假超出公司规定假期时间的,累计计算缺勤天数(含规定休假时间),按缺勤天数扣回相应租金额度的金额。(三)不许将本车所发生的费用以任何理由记入其他车辆,也不再额外报销办理其他事宜发生的交通费、油料费、过路费等。(四)费用依据实际发生取得的正规发票,每月25日核销一次,全年累计计算。(五)当月(年)票据金额不足累计至当月(年)额定标准的可以结转至下月(年)使用;(六)当月(年)票据金额超过累计至当月(年)额定标准的可以先于挂帐,但只支付额定的标准内所欠款额,余款在下月(年)支付。第七条审计、监督、检查(一)要求财务部严格审核租用车辆费用支出情况,对不合理或不符合公司规定的不预核销;(二)要求财务主管定期统计租用车辆费用,编制租用车辆统计表;(三)要求审计部定期不定期的对租用车辆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要求每年不少于2次。第八条惩罚处理(一)各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若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应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二)未能按规定标准核销租车费用或超额支付费用,处以相关人员50-100元罚款;处以部门主管100-200元罚款,处以分管副总200-500元罚款;(三)未能按实际出勤天数核销费用造成多支付的情况,报销人全额返回租费,并对审核人处以50-200元罚款;处以部门主管100-300元罚款,处以分管副总200-500元罚款;(四)财务部未按规定统计租车费用,无法及时了解费用支出情况,处以相关人员10-50元罚款;处以部门主管50-100元罚款,处以分管副总100-200元罚款;(五)人资部未按规定统计上报租车人员出勤资料或漏报、错报,造成公司资金损失的,处以责任人50-200元罚款。处以部门主管100-300元罚款,处以分管副总200-500元罚款。第九条附则(一)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并完善;(二)本制度自2016年11月3日起执行;(三)原公司内部2006-2010(续编)《规章制度汇编》中租用车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租用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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