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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市电子机械行业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通办发{2005}69号《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会定名为南通市电子机械行业联合会。第二条本联合会是由南通市电子、机械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南通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联合会是南通市从事电子、机械产品生产、科研、检测、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跨部门、跨所有制、跨隶属关系的自律性社团组织。联合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实现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团结南通市电子、机械行业企事业单位,通过行业协调和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当好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与纽带;提高行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壮大,为振兴装备制造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本联合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颁布的各项行业政策指导下开展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第四条本联合会接受南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南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联合会地址设在南通市起风大楼东四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一)根据南通电子、机械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南通电子、机械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整体素质。(二)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长远发展规划,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南通电子、机械行业长远规划的制定,提出本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建议。(三)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外市场的开拓与竞争;为用户项目招、投标提供推荐意见;举办展览会、展销会,采用多种形式参与机电产品市场建设;加强企业间联合与合作,为企业资产流动、优化重组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四)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电子、机械行业技术、经济、市场预测、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加强会员3单位与国内外企业、联合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根据需要,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组团参加国际会议或出国考察。(五)受会员单位委托,对新产品、新机型、新技术等成果进行评价、推广和转让。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重大技术协作、技术攻关和同种产品之间的技术经济交流。受政府委托开展电子、机械行业名牌产品的培育、推荐及专业综合评价工作。(六)受政府或会员单位的委托,参与组织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技开发项目的论证和新办企业的前期认定工作,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协助政府部门组织新产品开发及技术成果鉴定。推进新技术的实施,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七)受主管部门或会员企业委托,参与组织制定、修订产品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计量标准。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和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八)组织行业专业化协作,研究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及时指导会员单位调整经营规模、品种结构和产品销售价格,提高会员单位的经济效益。(九)经政府部门授权,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的前期工作。为会员单位办理生产许可证提供技术管理咨询服务。积极协助会员单位开展ISO9000、ISO14000等认证和人员技术培训,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4(十)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保护,监督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协助会员单位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十一)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电子、机械行业科技经营管理信息资料,通过组建行业信息网、发行会刊和建立因特网点等形式,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服务。(十二)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职工培训、专业技能培训、专业技能鉴定和竞赛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等业务评审,发放专业技术资格(技能)证书。(十三)承办南通市经贸委和会员企业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联合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地处南通市电子、机械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质检、营销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从事上述业务工作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第八条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会员资格51.拥护并遵守本联合会的章程;2.自愿申请加入本联合会;3.在本联合会(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4.在南通市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合法单位。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会的单位会员。(二)个人会员资格1.拥护并遵守本联合会章程;2.自愿申请加入本联合会;3.提名为本会主要负责人、理事的候选人;4.在本联合会(行业、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可以个人名义申请成为本联合会个人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理事会讨论通过;6(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会员单位须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联合会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会日常联系。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优先获得本联合会提供的服务;(四)优先享用本联合会争取到的国家扶持电子、机械行业的信贷、物质等优惠政策;(五)优先享用会员单位或协作单位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转让成果;(六)优先取得本联合会编辑下发的书刊、信息、资料;(七)对本联合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二)维护本联合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7(三)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关心本联合会的发展,积极支持和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向联合会提供本单位改革发展的信息、管理经验、调研成果等有关资料;(六)及时向本联合会反映电子、机械行业生产、经营、科研活动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提出建议。第十二条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无故不履行会员义务,且警示无效,联合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本联合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三)选举或罢免理事;(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8(五)审议需要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所作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筹备和主持召开会员大会,(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聘请顾问推举名誉会长;(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9(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消;(七)决定正、副秘书长、所属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制定本联合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领导本联合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提出联合会章程修改预案;(十一)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十二)决定联合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本联合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第二十一条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10(二)具有电子、机械行业专业知识和实际管理经验,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热心联合会工作,责任心强。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本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向理事会提名正、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11第二十五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经会长同意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负责联合会会费管理,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六条本联合会经费来源:(一)会费收入;(二)接受国内外有关组织或个人的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第二十八条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九条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12第三十条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二条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四条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五条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各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13第三十六条本联合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七条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八条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九条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条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05年11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南通市电子机械行业联合会会员大会200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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