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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法则区别说:将法则区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的领土内时,也应适用。3、法律关系本座说:其基本观点是,任何法律关系像人有住所一样,都有适合其性质的“本座”,一个人的住所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一个法律关系的本座也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因此,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应先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按其性质分类,再依其本座确定适用的法律关系。4、最密切联系说:主要观点为,在选择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分析与该民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哪一个地方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最有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的法律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5、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定和许可,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6、国家财产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7、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或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除非该国家自愿放弃这种豁免。8、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如果外国国家以政治主体资格行使统治权活动,即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时,就享有豁免权;反之,外国国家从事商业活动,为非主权行为或私法行为时,则不享有豁免权。9、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出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10、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1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分类”“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条或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12、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或“欺诈设立连结点”,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出于利己的动机,故意制造一种新的或虚假连结点的某一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而适用了对其有利的另一法律的行为。13、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制度。14、合同准据法:专指用来解决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释等主要问题的实体法规范。15、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16、特征性履行原则:又称特征性债务原则,内容为在涉外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应按合同的特征性履行性质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合同的特征性履行,是指能够使此种合同区别于其他各种合同,即能够反映出合同本质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17、普及破产主义:认为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不但对破产人在该法院所在国境内的财产有效,而且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也同样发生效力,因此,破产人在各个国家的财产都属于破产财产。18、属地破产主义:认为一国的破产宣告只对破产人在该法院所在国境内的财产发生效力,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领域内的财产则无效力。19、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不动产,对动产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20、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指不管遗产是动产或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法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级被继承人的属人法。21、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指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律的规定,为防止原告滥用其诉讼权利,或防止其败诉后不支付诉讼费用,而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担保的制度。22、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某一国际或涉外民事案件并行使审判权的法律资格或权限,也成为司法管辖权、法院管辖权或裁判管辖权。23、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又称司法协助,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执行与诉讼有关的某些私法行为。24、域外送达: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25、域外取证:是一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主管机关代为收集、提取在该国境内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受诉法院所属国有关机关在域外直接提取案件所需的证据的行为。26、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在受理某一国际或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发现本国法院受理该案对法院和当事人都不方便,并且又存在另一国法院可作为受理此案的替代法院,于是该法院便以其是非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27、国际商事仲裁:又称涉外商事仲裁、对外经贸与海事仲裁等,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交给常设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庭审或裁决的争议解决制度。28、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同意将在他们之间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29、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30、区际民事司法协助:是指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在司法领域的合法与互助。
本文标题: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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