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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四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原则和目的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2.证券分析人员;3.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4.其他相关机构。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1.相关性原则:及时、准确、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2.合法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3.及时性原则:对公司发生的相关事项应及时进行披露的原则;24.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信息披露一视同仁;5.保密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即股权文化;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治理结构。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能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订、完善、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机制。第十条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和保障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常设机构,作为公司信息汇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1.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2.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3.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4.负责对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5.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6.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第十三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公司可以控制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配合董事会秘书处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四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3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第十六条公司可借助现代信息通讯技术手段,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以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第十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产业发展方向、公司的竞争战略及公司的职能战略;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投融资、担保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3.企业文化;4.公司的外部经济和政治环境及其它信息;5.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第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1.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统一发布;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服务对象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2.定期报告: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4.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接待投资者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5.公共关系: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6.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正确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7.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即时披露、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交流的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8.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9.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4第十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材料、现场参观等。第五章相关当事人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第二十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将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第二十一条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第二十二条公司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第二十三条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第二十七条公司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第三节新闻媒体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第三十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5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1.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2.受到公司高层的充分信任,可以列席公司各种会议,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能够全面掌握公司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信息,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4.熟悉证券市场,得到必要的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及程序;5.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编写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公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第七章危机管理第三十三条公司遇到下列危机事项,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保证投资者了解真实情况:1.媒体的重大方面负面报道;2.重大不利诉讼;3.监管部门的处罚;4.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者出现亏损;5.其他引起证券市场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第三十四条针对媒体的重大方面负面报道,公司应按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1.解决跟踪媒体、判断负面报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争取在影响尚未扩大之前处理问题;2.发现有对公司重大负面报道后,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汇报,并在第一时间进行公告;3.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根据相关部门应对媒体报道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就报道真实性、解决处理情况等调查处理结果,在上报监管部门后,予以公告;4.董事会秘书处就其事态及时与投资者沟通。6第三十五条针对重大不利诉讼,公司应按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1.发生重大不利诉讼时,应及时进行披露,根据诉讼进展进行动态公告;2.诉讼判决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就诉讼判决对公司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评估,并公告中予以说明。3.董事会秘书处就其事态及时与投资者沟通。第三十六条针对监管部门的处罚,公司应按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1.受到处罚通知时,应及时公告;2.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并就整改措施予以公告;3.若公司认为相关处罚不当,应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同时就事情的进展和处理结果,予以公告;4.董事会秘书处就相关情况及时与投资者沟通和通报。第三十七条针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者出现亏损,公司应按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1.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2.预计出现年度亏损时,公司应及时发布预警公告;3.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下滑或者亏损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对策;4.董事会秘书处就相关情况及时与投资者沟通和通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实施。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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