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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法源依據)為有效運用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與技術,創造科技研發投資之最大實質效益,爰依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四條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第二條(用詞定義)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係指以本校校務基金或受政府機關、民間企業資助或委辦,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獲致之成果(包括專門技術、著作權、商標專用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其他技術資料等智慧財產權與其他成果)或技術。第三條(成果歸屬)本校教職員、學生因執行或參與以本校校務基金、由政府機關補助、委辦或出資予本校進行研發或利用學校資源所完成之成果,除法令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其成果應歸屬本校。凡非屬前項之情事所獲致之研發成果,其權利歸屬於個人所有。惟應依下列作業流程辦理:一、於研發成果完成一個月內,以書面簽請所屬系所或單位主管確認成果無利用本校資源、既有技術或上班時間。二、提交本校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送校長核定。三、教職員、學生若未為前述通知,該研發成果推定歸屬本校所有。本校受民間企業委託進行之研發案,得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與研發之貢獻,使研發成果部份或全部歸屬民間企業所有或授權使用,其相關之權利義務應於契約中明訂。第四條(成果管理)凡歸屬於本校之研發成果,由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統籌管理與推廣。第五條(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之組成)為促進本校之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應用,於研發處下設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智權委員會),委員由研發長,研發處相關人員二人、各學院各推派一人(工學院和資訊電機學院各推派二人)、研究中心推派一人組成,並由研發長擔任召集人。委員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二年,得連任。研發處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第六條(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之職掌)智權委員會之職掌如下:一、研發成果專利化及技術移轉之審查。二、研發成果歸屬之認定。三、其它成果管理與推廣相關事宜。第七條(校內專利申請暨審查程序)發明(創作)人所得研發成果申請專利,應填具申請文件送交研發處,由研發處視需要,送交校外審查委員審查後,提交智權委員會決議是否提出專利申請,再由研發處依決議辦理專利申請。智權委員會不同意提出專利申請者,發明(創作)人仍得以本校為專利申請權人自行提出專利申請,並向研發處報備,由研發處協助辦理相關申請事宜,相關申請費用由發明(創作)人自行負擔。專利獲准後,由智權委員會決定是否管理,決議管理者,則依第八條之規定分擔專利申請費用,決議不管理者,則由本校將該專利權讓與該發明(創作)人。基於研發成果之保密性與時效性,發明(創作)人得由研發處協助先行辦理相關申請事宜,惟若智權委員會不同意該專利之申請,則由發明(創作)人自行負擔專利申請費用,其後相關程序比照前項規定為之。第八條(專利申請費用之分攤)經智權委員會審議通過申請專利者,其專利申請費用(含事務所服務費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專利規費),於扣除補助機關補助金額後,剩餘費用之分攤比例為校方百分之七十,發明人百分之三十。第九條(專利之維護)屬於本校之專利者,由研發處於該專利權利有效期間內每隔三年提交智權委員會審查,智權委員會召集人得邀請發明(創作)人或其主管檢討其繼續維護之必要性,如認為無須繼續維護,得放棄之。第十條(智慧財產權保護)本校智慧財產權受侵害時,由研發處統籌辦理權利保護事宜,本校各單位及發明(創作)人應協助之。第十條之一(專業鑑定)本校受理專業鑑定委託,由研究發展處徵詢適當人員進行鑑定,其作業流程及收費辦法由研發處另訂之。前項專業鑑定所得,應提撥百分之二十為行政管理費,餘為鑑定人工作費用。管理費以校、院、系所各依十五分之八點五、十五分之一點五、十五分之五比例分配之;專業鑑定如係由校級研究中心執行,其管理費分配為校十五分之九、中心十五分之五、系十五分之一;如係由院級研究中心執行,其管理費校分配為十五分之九,餘十五分之六之分配,由院自行協調訂定之。第十一條(發明人義務)凡歸屬本校之研發成果,發明(創作)人應配合研發處智權技轉組推廣該成果之實施應用。經智權委員會審議通過申請專利者,發明(創作)人應配合專利事務所完成相關申請文件。發明(創作)人於專利案之申請、審查、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司法訴訟等法律程序中應對其發明內容負答辯之責。發明(創作)人因抄襲等不法手段獲得研發成果致侵害他人權益時,應返還依本辦法所獲之收益,並賠償本校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第十二條(成果移轉原則)歸屬本校之研發成果移轉至他方時,他方應支付權利金、股權或經本校同意之其他方式予本校。研發成果之移轉(授權)以非專屬為原則,但於考量技術利用與產業發展之綜合效益時,得以專屬授權為之。辦理前項研發成果之移轉(授權)時,雙方應簽訂契約,其內容包含下列各項:一、移轉標的及內容。二、授權之範圍或投資之限制。三、移轉價金及數額。四、權利義務內容。五、違約條款。六、其他必要記載事項。第十三條(研發成果移轉程序)凡歸屬於本校研發成果具移轉(授權)可能性,應由發明(創作)人填具相關文件送交研發處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之:一、智權委員會議決相關移轉(授權)條件(包括授權金額、家數等條件)。二、公告,並視需要辦理技術說明會。三、智權委員會議決授權廠商。四、簽約。五、收取應得之報償並分配。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研發成果移轉(授權)收益之分配)本校因研發成果移轉(授權)所得收益,應視其收益方式之不同,而以下列方式為之:一、以金錢收益者,由發明(創作)人、所屬系所、院(中心)、校各以十五分之九、十五分之二、十五分之一、十五分之三分配之。若需回饋資助機關者,其應回饋部分由校、發明人所屬系所與院(中心)勻支。二、以股權或其它方式取得之收益,比照前款比例分配。以其他方式收益,而不能以金錢衡量或不能分割者,亦應給予發明(創作)人暨所屬系所與院(中心)適當之獎勵。凡前二項收益分配予校、院(中心)、系所之部份,得不限年度用於相關研究、成果管理與推廣業務、智慧財產權宣導與保護,專利申請與維護。為表揚發明(創作)人其技術落實應用於產業界,故除第一項之收益分配外,另由研發處製頒獎牌乙座,以茲鼓勵。(獎(補)助金之分配)本校推廣技轉績效卓越或專利獲准所得之獎(補)助金之分配以下列方式為之:一、提撥百分之四十至校技轉金專帳,得不限年度作相關研究、成果管理與推廣業務、智慧財產權宣導與保護、專利申請與維護之用。二、提撥百分之六十作技轉有功人員獎勵金。技轉有功人員包括發明(創作)人與推動技轉相關人員。前項第二款技轉有功人員獎勵金之分配以下列方式為之:一、發明(創作)人百分之六十。二、餘為推動技轉相關人員百分之四十,其分配由研發處依行政程序報請校長簽准。第十五條(接受校外委託)研發處得接受其它學校及單位之委託,辦理專利申請與研發成果推廣,並得於專利申請成本外收取百分之五服務費用,推廣所得權益收入中收取百分之十服務費用。第十六條(成果典藏)研發成果資料應繳交紙本與電子檔各乙份予圖書館典藏,並依約定開放借閱。第十七條(核定實施)本辦法經研究發展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文标题:某大学研发成果管理与推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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