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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发挥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在开展少年军校活动中的示范作用,推动少年军校活动在进行少年儿童国防教育和服务素质教育过程中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由中国少年军校总校联合首批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共同发起制定。一、总则1.少年军校是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积极参与和热情支持下、在教育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下、在学校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下,面向少年儿童开展的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活动。2.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是全国少年军校的先进单位;是少年军校整体建设和管理的典型代表;是本区域少年军校活动的设计和推广者。并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经常开展富有自身特色的少年军校活动,在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取得可以在一定区域内,甚至全国进行推广的经验。具有先进性、整体性和辐射性。3.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在开展少年军校活动中,要按照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少年儿童的教育规律,面向全体学生,着眼于培养少年儿童的全面素质。通过丰富多彩、富有儿童情趣和充满游戏因素的、模拟的军事学习和军事训练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4.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在中国少年军校总校的协调下,建立密切联系,规范管理、统一形象、协调行动、加强交流,使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既形成整体的示范优势又各具特色。二、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的评选5.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以小学和初级中学为依托,在当地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驻军、武警、公安、消防系统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连续开展五年以上少年军校活动的各类少年军(警、炮、海、空、消防、交警)校。开展少年军校活动要有稳定的组织领导机构、科学严谨的活动计划和高素质、作风好的教官队伍及开展活动的各方面保障。6.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采取自下而上申报,再经过考察、审定的办法评选。7.各少年军校可根据开展少年军校活动的真实情况,对照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的条件申报,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在征询有关教育、军(警)等部门意见后,协调县、地级等少先队组织逐级推荐,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8.中国少年军校总校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材料和签署的意见,按照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的标准进行考核和审定批准后授牌。9.原则上,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每两年评选一次。三、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的示范性活动10.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应在经常性开展少年军校活动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本区域内的少年国防教育活动,起示范带头作用。11.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少年军校成果的展示。向共青团、教育、军事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汇报,争取更多的支持。12.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应着统一标识的制服,每年至少参加1至2次由中国少年军校总校组织的全国性少年军校活动。13.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要积极探索少年军校建设和开展活动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为推动少年军校活动的广泛开展做出贡献。四、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的管理14.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要严格自律,自觉维护示范校的声誉。各示范校实行自主管理,要服从本区域内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领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开展少年军校活动收取费用要合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中国少年军校总校的管理。15.中国少年军校总校办公室负责对各示范校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和考察。16.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称号的少年军(警)校,要挂由中国少年军校总校统一制作下发的示范校牌匾,自觉接受监督。17.凡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取消称号:学校有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且影响极坏;在少年军校活动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存在的问题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不执行本细则,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18.撤销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资格,要经中国少年军校总校审核批准,由中国少年军校总校办公室实施并通报示范校所在地团、教、军、警部门共同实施。19.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的形象设计和标识系统由中国少年军校总校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少年军校总校用品部向示范校提供统一标识的训练用品、用具、器材等,各示范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购买。20.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实行年会制,暂用《少年军校工作简报》作为信息交流载体。
本文标题: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管理实施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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