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表
附表一:说明:本表依据《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文件第十九条列举。后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1.施工供配电及用电安全防护设施(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触电保护等装置,变压器、配电房周边防护设施,电器防爆设施,防水电缆及备用电源等);2.“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3.各类机电设备、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安全保护、保险装置及指示;4.作业中防止物体、人员坠落以及交叉作业需设置的安全网、棚、护栏等;5.地下工程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监测仪器和设备、通风设施等;6.防治边帮滑坡、地质灾害的设备设施及日常监测设施;7.防台风、防腐、防火、防尘、防爆、防洪水、防辐射、防雷电、防危险气体等设备设施;8.施工场地安全围挡设施;9.起重、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铁路、河流、空中及地下管线进行施工、运输作业所增设的防护、隔离、栏挡等设施;10.各种安全警示、设施和标识;11.航道临时防护及航标设置等;12.安全防护通讯设备;13.临时工程安全防护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1.应急照明、通风、逃生、抽水设备以及及锹镐铲、千斤顶等;2.防洪、防坍塌、防山体落石、防自然灾害等物资设备;3.急救药箱、器材及通讯设备;4.应急救援设备、器械(包括救援车等);5.救生衣、圈、船等;6.各种消防设备和器材;7.其他救援器材、设备;8.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措施及预案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1.超前地质预报、自然灾害预警;2.重大风险源辨识与评估(水上及高空作业、高路堑开挖、瓦斯隧道、铁路营业线施工、不良地质隧道等);3.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整改;4.火工品运输、储存、使用时安全管理、监控、防护费用;5.施工便桥安全检测、评估费用;6.其他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1.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2.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督导与评价;3.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4.安全生产咨询;5.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1.各种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购置、检测和保养支出;2.现场常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防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尘口罩、护目镜、救生衣等(具体详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量化标准》通用篇4--个体防护)。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1.举办安全生产展览和知识竞赛活动,设立陈列室、职工夜校等;2.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支出;3.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画、刊物、影像资料等;4.专职安检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复审、技术比武等培训;6.作业人员上岗教育培训;7.其他安全教育培训费用。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1.购买相应的书籍和设备;2.推广过程中的宣传、培训等费用;3.其它费用。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1.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检测、检验费用;2.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及取证费。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1.特种作业人员(从事高空、井下、巷内、尘毒作业的人员及炊管人员等)体检费用;2.办理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3.办公、生活区的防腐、防毒、防四害、防触电、防煤气、防火等支出;4.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5.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6.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7.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表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88174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