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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基本常识(中学部分)1、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2、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1)警告。(2)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3)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3、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行为处罚。4、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1)情节较轻微的;(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3)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5、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2)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屡犯不改的。6、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院、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5)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7、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4)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5)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8、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9、严厉禁止下列行为:(1)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2)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1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1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1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14、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16、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17、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18、未成年人有《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19、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20、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21、熟知《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礼仪常规》中的内容。2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23、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4、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5、公共场所:是指城市繁华地区、街道、首长和重要外宾驻地周围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公共文娱、体育场所、商场和集贸市场等。26、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27、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2)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3)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4)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5)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7)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8)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9)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10)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1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28、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29、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30、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31、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3)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4)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5)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6)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7)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8)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32、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4)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5)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7)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3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2)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4)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5)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6)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7)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34、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1)随地吐痰、便溺;(2)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气物;(3)乱倒污水、垃圾,焚烧书树叶、垃圾;(4)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下罚款。35、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6、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37、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四类。第一侵犯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第二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第三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第四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3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39、刑法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5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3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4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
本文标题:法律法规基本常识(中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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