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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2目前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主要优惠政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1)“2免3减半”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IC设计企业10%、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优惠税率优惠;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5)政府项目补贴收入的不征税处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流转税(增值税)优惠: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等免征增值税;2)向境外提供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3)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地方优惠:人才补贴、流片补贴、地方税费返还、研发保险补贴、上市奖励等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税收优惠:3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财税[2012]27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2]27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并具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境内法人企业2)大专以上学历劳动合同职工占比40%以上(研发人员部分20%以上)3)研发费用(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加计扣除口径)总额占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比6%以上(境内部分60%以上)4)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60%以上(自主设计销售部分50%以上)5)其他条件4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2免3减半优惠政策(财税[2012]27号)旧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能摇身一变把它变成新办的吗?答:财税[2006]1号则严格限制“以旧变新”行为: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二、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注意: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文件都强调“新办”!5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2013年7月25日)1)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执行;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即2014年开始)。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6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2013年7月25日)2)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的政策及认定管理衔接问题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执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五、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7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2013年7月25日)3)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即总收入);4)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注意筹建期);注1:(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注2: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开办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5)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类似:所得税亏损连续5年弥补)8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2014年实施)第十八条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即不得重复享受!)(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9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总结: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在认定的该年度开始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10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类别成立日期(分界点:2011年1月1日)认定日期(分界点:2011年1月1日)适用认定办法获利年度享受定期减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在认定的年度开始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备注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009年3月2010年6月老办法2010年2010年开始计算并享受“2免3减半”优惠期满前,按老办法年审,优惠期满后按新办法认定(年审)2009年3月2011年6月老办法2010年2010年开始计算,2011年度开始享受“2免3减半”优惠期满前,按老办法年审,优惠期满后按新办法认定(年审)2010年3月2012年6月老办法2011年2011年开始计算,2012年开始享受“2免3减半”优惠期满前,按老办法年审,优惠期满后按新办法认定(年审)2010年3月2014年6月老办法2012年2012年开始计算,2014年开始享受“2免3减半”优惠期满前,按老办法年审,优惠期满后按新办法认定(年审)2011年1月1日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011年3月2012年6月老办法2011年2011年开始计算,2012年度开始享受“2免3减半”2014年开始,如不符合新办法,则已享受的,不得享受2011年3月2012年6月老办法2012年2012年开始计算并享受“2免3减半”2014年开始,如不符合新办法,则已享受的,不得享受2012年3月2013年6月老办法2014年2014年开始计算并享受“2免3减半”2014年开始,如不符合新办法,则已享受的,不得享受2012年3月2014年6月新办法2014年204年开始计算并享受“2免3减半”2014年开始,如不符合新办法,则已享受的,不得享受老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新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2014年实施)原则: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11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依照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财税[2012]27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税[2012]27号)(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1、何为偷税?定性偷税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行为主体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二是主观故意,二是客观行为,三是造成少缴税款事实;反对少缴税(或漏税,包括申报表计算错误、政策理解偏差、入账的发票不合规等导致)就是“偷税”;2、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漏税、(欠税、避税)定义和责任不同;类似规定: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五年内不再受理申请;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经认定和年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其认定和年审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企业认定申请;对被取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12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已经享受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2免3减半所得税优惠的集成电路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注意潜在风险:国税发[2008]23号: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13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具体为: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14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具体为: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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