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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原告:贾保胜,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平谷区金海湖镇洙水村农民,住该村东环路127号电话:13552762350被告:贾保旺,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门头沟区居民,住门头沟区安全下街20号电话:13716970530被告:贾保增,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平谷区金海湖镇洙水村农民,住洙水村东路66号电话:69995082被告:贾国富,男,28岁,汉族,门头沟区居民,住门头沟区安全下街20号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5745.48元2、责令被告赔偿我40天的误工费4800元(120*40=4800元)3、责令被告赔偿我22天的陪护费2640元(120*22=2640)4、责令被告赔偿我12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50*12=600元)5、责令被告赔偿我12天的营养费240元(20*12=240元)6、责令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7、责令被告赔偿我交通费200元8、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4日8点半左右,我和我儿子到洙水村村委会找村会计要我父亲贾林平坟款被贾保增领走的证明。会计室没有人,我和我儿子又到别的屋子找。我听到洙水村治保主任办公室有说话声,就决定去找治保主任王保珍询问村会计的去向。一进屋里,我就看见王保珍、王小海、贾保旺、贾保增、贾国富以及我母亲杜怀珍都在屋里。当时我母亲坐在王保珍对面,精神很好,不用轮椅不用拐杖也不用人扶。在法院杜怀珍坐轮椅都坐不稳,说生活不能自理,是欺骗法官的。我让我儿子赶紧把杜怀珍身体挺好的镜头照下来,以作为证据。因为我儿子用手机给我母亲拍照,三被告便蜂拥而上一起追打我儿子。为了保护我儿子,我不由上前阻拦三被告对我儿子的追打。为此,三被告恼羞成怒,遂对我大打出手。三被告先是有的人抓住我的头发猛拽,有的人抱住我使我不能动弹,有的用拳头打我;后来三被告又有人按住我头部多次撞击办公室的沙发,直把我打的头昏眼花,喘不上来气。事发当天上午,我便住进了平谷区医院。对此,平谷区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左眼顿挫伤、颈部不适。三被告对我的殴打,不仅给我肉体上造成疼痛,经济上造成损失,更重要的是给我精神上带来了极大伤害。为赔偿事宜,我多次请金海湖派出所与三被告协商,至今未果。综上所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判决并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此致平谷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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