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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 环境法规与标准第一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学时:16学时考核方式:平时(20%)+闭卷考试(80%)教材:《环境法规与标准》十一五规划陈喜红主编,宋丽平副主编参考资料:《环境法学》第一章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概念(3学时)第二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2学时)第三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3学时)第四章环境标准(2学时)第五章环境法律责任(2学时)第六章自然资源保护法(2学时)第七章环境污染防治法(2学时)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和作用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体系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学习目标理解环境保护法的定义和特点了解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作用掌握环境保护法的效力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了解我国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一节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环境问题环境保护原生第一类环境问题次生第二类环境问题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核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环境破坏环境污染起因后果保护和改善生态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调整因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科学技术性综合性广泛性区域性可持续发展性社会性和公益性共同性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和作用“二元目的”“追求经济”“环境协调发展”“一元目的”国外发达国家环境为什么我国环境保护法实行二元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备本法”----《环境保护法》第1条。一、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二、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一)是实施环境监督管理、实现环境保护法目的法律基础(二)是明确各种环境保护职责和权力义务的有效手段(三)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武器(四)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世界环境的重要手段第三节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一、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域内效力”“域外效力”(一)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般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地方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效力及于该地区(三)我国某些环境法律、法规具有“域外效力”(四)我国参加家的国际条约其效力优于国内法(五)国内跨区域环境保护法律的适用二、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综合型原则”三、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使用范围(一)环境保护法的生效时间1.立即生效2.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限后生效(主要)3.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和修改才正式生效。(二)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1.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在该法律施行之日起相应的原法同时废止。2.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法律规定失效3.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行失效。(三)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大部分)5.从新兼从轻原则“例:新法判4年,旧法判5年,按不同的原则,该如何判刑?第四节环境保护法体系一、《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根本大法二、《环境保护法》---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三、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法》《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四)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法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五)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城市区域噪声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六)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北京市防治大气污染管理暂行办法》(七)其他部分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本文标题:环境法规与标准第一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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