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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什么是民事纠纷农民郑某的拖拉机出了故障,李某主动帮忙修理,手指不慎受伤,郑某负担了全部医药费。但是李某以手指无法伸直为由,要求郑某支付营养费和误工费,遭到拒绝,李某请求当地派出所出面解决,派出所要求郑某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并扣下郑某的拖拉机,郑某十分愤怒,持菜刀冲到李某家,将李某打成轻伤。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内容的冲突或对抗行为。主要特点:1、纠纷主体之间是平等的;2、纠纷的内容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的争议;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一)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己力量解决纠纷1、自决2、和解具有最高的自治性;非严格的规范性;法律效力问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和解协议性质相当于契约,对于纠纷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一种观点认为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二)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第三方)来解决纠纷的方式。1、调解:人民调解、其他社会组织的调解、行政调解特征:第三方的中立性、纠纷主体的合意性、非严格的规范性、调解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2、仲裁(1)法律渊源《仲裁法》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2)仲裁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强大与强二继承了其父的遗产,但一直未予分割,现强大手头拮据,向强二要求分害割遗产,强二不同意,强大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方式解决?()A.仲裁B.提起诉讼C.强行分割D.自我调解练习(3)仲裁的特点自愿性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业性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4)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民事诉讼与仲裁的联系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㈠没有仲裁协议的;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A.纠纷解决机构的性质不同B.受理的前提不同C.当事人的选择权限不同D.具体程序步骤不同: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原则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但两者在制度上有所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司考)A.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仲裁不适用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民事纠纷B.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C.民事诉讼判决书需要审理案件的全体审判人员签署,仲裁裁决则可由部分仲裁庭成员签署D.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由法院负责执行,而仲裁机构不介入任何财产保全活动王某是某电网公司员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受伤,为赔偿问题与电网公司发生争议王某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处理争议?A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B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三)公力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诉讼解决纠纷的特点:1、纠纷的解决者是代表国家的法院2、纠纷的解决过程有严格的程序3、纠纷的解决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四)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民事诉讼作为民事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支撑、维持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第二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民事诉讼的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活动+诉讼关系)诉讼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案例:张某、王某诉某商场侵害名誉权案[案情]199X年12月24日,女土张某与王某到某超市购物。当她们付款后携带商品准备离开时,商场设置的报警器响了,两名男服务员将她们拦住,反复逼问她们有没有拿别的东西,并将张某与王某推进一间商场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强行要求张某与王某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包,让他们进行检查。张某与王某反复申明她们没有拿别的东西,均无效,于是二人忍辱接受了检查。超市工作人员经检查确认张某与王某并没有拿别的东西后,才将二人放行。事后,张某与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以侵害名誉权为案由予以立案受理。法庭上,双方对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关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产生了分歧。最后,法院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一定的金钱赔偿。[思考]什么是民事诉讼?它有何特点?民事诉讼构造法院是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中立裁判者,当事人则是民事权益相冲突或对立的民事纠纷主体。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呈现着等腰三角形之态:法院作为裁判者居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点,双方当事人分居等腰三角形底边和两腰的两个交点之上;法院和双方当事人保持着相等的“司法”距离,双方当事人则处于平等的对抗状态。这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民事诉讼形态或构造。法官(审)原告(诉)被告(辩)(二)民事诉讼的特征1、国家强制性2、严格规范性一方面表现为民事诉讼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规定有序进行,即要遵守程序法之规定;另一方面表现为在诉讼中法官必须根据民事实体法律规范等对纠纷作出最终结论,即要遵守实体法之规定。起诉一审15天后生效15天内上诉二审强制执行再审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诉讼利成本低、迅速、便利程序简单明了高度的意思自治正当合理的程序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澄清和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具有强制力,成为公民权利实现的有力屏障弊在追求低廉和迅速解决纠纷的同时,可能导致一些非正义的结果,例如,当事人的妥协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全面实现;抹煞和淡化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和实现权利的意愿;在运作中可能出现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过分发展或强调ADR可能导致社会忽视审判的功能,对国家的司法权造成一定的侵蚀。诉讼是一种极具职业专门性的技术性活动,不易为一般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当事人在心理上与诉讼保持一定的距离,妨碍了对诉讼的利用。程序复杂繁琐、时间持久、成本高昂。在下列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有:()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买卖合同纠纷B.任蓝与其工作单位之间发生的分房纠纷C.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与村民林一山之间的计划生育纠纷D.吴言与伍用之间的侵害人格权纠纷练习二、民事诉讼模式其核心问题是把诉讼的主动权交给当事者还是交给法院(一)当事人主义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法官扮演严格中立者,只就事实作出法律上的判断,而不是越过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界限,无端进行干预。(二)职权主义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2007年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当事人主义的强化和职权主义的弱化民事诉讼程序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民事诉讼附属程序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破产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一、概念: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指性质是部门法、基本法是程序法(它是规范审理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第三节民事诉讼法程序法诉讼法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选举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即民事诉讼法的作用和适用范围,具体说,就是民事诉讼法在多大的空间和多长的时间内,对什么人和什么事发生规范作用。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部分。对人效力:中国国民、法人、非法人团体、申请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也适用对事效力: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时间效力:民诉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发生效力,原则上有溯及力。四、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宪法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宪法对民诉法以基本权利和基本原则做出规定民事诉讼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民诉法制定依据宪法司法化湖北竹溪县汇湾乡政府诉汇湾中学18名学生家长侵犯受教育权案[案情]2000年2月,湖北竹溪县汇湾中学18名学生因家庭贫困,其家长不让孩子继续上学。由于汇湾乡政府以往采用教育和行政强制手段都不好,汇湾乡政府就决定采用民事诉讼方式把这18名家长告上法庭。开庭的地点在汇湾中学。16名学生的家长到庭。根据宪法、婚姻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法院进行了耐心的说服调解工作,原告和16名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对2名没有出席法庭的家长作出缺席判决。事后,家长都主动履行了协议和执行了判决。同时,乡政府对18名学生的学杂费予以减免。[思考]该案件是否适宜于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为什么?提示该案件不适宜于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既不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身份权。汇湾乡政府与18名家长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作为原告起诉。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首先的目的是实现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有独立于民事实体法存在的价值程序本位论有矫枉过正之嫌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内在价值:程序公正外在价值:实体公正民事诉讼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协调:张某诉王某离婚案[案情]张某(男)与王某(女)是某大学同学,二人在大学期间即确定恋爱关系,毕业后二人即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张某事业有成,10年后即成为拥用4亿元资产的私营企业的老板。王某原来在某职业学校当老师,后来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干脆辞职当了全职太太。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回家的时间越来越少,对孩子也变得很冷淡。王某隐隐地觉得老公出了问题,于是雇佣了私家侦探对张某进行跟踪,发现张某果然有了外遇。2010年5月12日,私家侦探报告说张某又去了第三者李某的家,正在与李某通奸。王某立即赶往李某家,雇佣开锁匠将门打开,闯入房内,其时张某正与李某发生关系,王某即用照相机将该场面拍下。2010年6月23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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