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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沈阳万达广场售楼处火灾为例2012.3一、沈阳铁西万达广场售楼处火灾二、设计过程中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三、设计师应该知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一、沈阳铁西万达广场售楼处火灾(先看图片)2010年8月28日14时45分,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路售楼处室内一楼的沙盘突然冒出黑烟。听到有人喊叫,室内一片混乱。由于售楼处销售大厅内放置大量宣传用展板和条幅等易燃物品,火势迅速蔓延。易燃的沙盘材料燃烧后,释放出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在短时间内将建筑两侧敞开式楼梯间封死,并沿建筑幕墙与楼板之间的缝隙涌入二层南侧室内。当时,售楼处二楼还有不少工作人员和前来看房的买房者。毒烟堵住了生命之路,二楼人员已经无法下到一楼逃脱,最终造成12人死亡及23人受伤。经鉴定,其中有6人因在火灾中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中毒窒息死亡。起火原因:经调查,沙盘起火是由模型内的线路短路引起的。火灾蔓延的原因:该起火灾成因为沙盘模型采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建造,内部线路和电器元件安装混乱。销售大厅内放置大量宣传用展板和条幅等易燃物品,销售中心建筑设计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降低消防安全设计标准,造成火灾发生后迅速蔓延扩大。售楼处两处楼梯均未设封闭楼梯间,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玻璃幕墙与二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未用防火材料封堵。这些原因最终导致有毒气体迅速蔓延,二楼人员被困无法逃生。1、售楼中心,是由七家独立门面房打通改建成的。房地产公司设计部负责人王某及工程部负责人夏某为赶工期,授意设计单位对已经形成的设计图进行变更。(变更图用白图)2、建筑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备案。3、售楼处两处楼梯均未设封闭楼梯间,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不具备专业幕墙设计资质,进行幕墙设计。玻璃幕墙与二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未用防火材料封堵。1、被告人王某、夏某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2、沈阳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在明知本单位及其本人不具备专业幕墙设计资质的情况下,仍积极实施设计,违反相关规定又没有履行竣工验收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3、沈阳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师富某的设计行为虽不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却是致使该种损害发生不可缺少的因素,故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富某同样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1、不按设计程序违规设计。2、没有设置封闭楼梯间。3、不具备专业幕墙设计资质,进行幕墙设计。4、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没有设置防火材料进行封堵。5、没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设计过程中的民事责任1、法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设计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1)延期交付设计文件;(2)设计错误;(3)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4)对施工图交底不清;(5)设计单位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6)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一)设计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设计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而此前的有关规定中只是减收或免收设计费,并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在原有基础上加重了。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损失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确定设计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也应如此。(一)设计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设计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不仅工程的投资远大于工程设计费,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现由于设计单位的违约而引起的工程质量损害,其赔偿的金额也可能远远大于工程设计费。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由违约的设计单位赔偿全部损失,可能导致其赔付不起。(一)设计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设计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设计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来实际缩小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者通过投保设计师职业责任险等方式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2005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工程师追偿。(二)设计过程中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设计过程中的刑事责任这里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中或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这里的“工程质量标准”,是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设计过程中的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设计过程中的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应以“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5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事故的最低标准。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三)构成刑事犯罪的四要件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其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而在犯罪构成的要件上仍采“四要件说”,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三)构成刑事犯罪的四要件1、客体所谓客体,也就是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相对其他犯罪危害的特定而言。(三)构成刑事犯罪的四要件2、客观方面所谓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1)构成本罪的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2)构成本罪的结果要件:必须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3)承担刑事责任的要件: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必须与重大安全事故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构成刑事犯罪的四要件3、主体所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关于本罪的主体,在范围上是可以明确的,即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刑法直接处罚的对象是其直接责任人。(三)构成刑事犯罪的四要件4、主观方面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具体到本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所持的心理态度。(四)总结1、设计过程中的民事责任主要针对的是“设计单位”,以经济赔偿为主;2、设计过程中的刑事责任主要针对的是“直接责任人”,以刑事责任为主附带民事责任;3、“直接责任人”主要是指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设计总负责人”、“专业负责人”4、刑事法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995年9月23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二)行政法规—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9月1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2006年1月1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200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167号令2008年3月5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4月1日《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字第222号文发布1997年9月1日
本文标题:设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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