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组织学习教育 > 关于加强所(局)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所(局)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干部交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16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所(局)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一、干部交流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要求,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2.着眼于整个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着眼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锻炼,促进领导班子结构优化和加强领导班子廉政建设,为全面推进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二、干部交流的形式和对象干部交流包括多岗位锻炼干部的培养性交流、任职期满的常规性交流、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的调整性交流,以及加强领导班子廉政建设的必要交流。(一)主要形式:1.横向交流,院内所际(包括不同地区)间干部交流。2.纵向交流,院、分院机关与研究所间干部交流。3.轮岗交流,同一单位、同一职级不同领导岗位间的轮换。4.内外交流,院内外所(局)级领导干部的相互交流。5.关键岗位定期交流,长期主管人、财、物的各级人员定期交流。(二)交流对象:1.具有发展潜力,有必要进行轮岗锻炼、特别是党政交叉任职的优秀年轻领导干部。2.同一单位、同一领导岗位任职满8年(未达退休年龄)的所(局)级党政领导干部。3.为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而需要调整的所(局)级领导干部。4.按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规定,需调整工作岗位的所(局)级干部。5.在培养过程中和拟提拔使用前进行必要的多岗位、多台阶锻炼的所(局)、院级后备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6.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三、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一)干部交流工作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整体规划,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形成制度,由人事教育局、各分院党组分级落实。(二)干部交流工作应充分利用领导班子换届、届中考核或干部离任、调动时领导职位空缺等时机进行;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三)工作程序:1.院人事(组织)部门根据全院干部队伍情况、各分院党组结合本地区干部队伍情况制定干部交流计划,拟定干部交流方案。原则上每年交流干部的比例占全院所(局)级领导干部总数的5%左右。2.征得有关院领导同意后,由人事(组织)部门、分院党组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主要领导的意见,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3.院党组集体讨论决定。4.在干部调动之前,院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分院党组领导应与交流干部谈话,做好工作。5.需要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交流干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6.按照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先进行审计。7.人事(组织)部门,督促交流干部按时到岗到位。四、干部交流的纪律1.对人事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组织经过充分酝酿、郑重作出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任何单位和部门都必须坚决执行,干部本人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2.交流干部调出、调入单位应及时、负责地做好交流干部有关材料的交接审核工作。3.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并同时将行政、组织、工资关系转接到新的工作单位。4.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或携带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办公物品。5.对违反上述干部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五、干部交流工作的保障机制1.加强跟踪管理,建立交流干部回访制度、谈话制度、跟踪培养和考察制度,及时全面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与生活情况。2.把干部交流同对干部的培养、考察、使用紧密结合起来。3.妥善解决干部易地交流中遇到的实际问题。①其配偶子女是否随迁,尊重干部本人意愿。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对其工作、就业、上学、住房等应优先安排,妥善解决。②可按住房改革有关政策购买一处住房。③被交流干部离任或退休时,根据本人的自愿选择,由现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负责安置。4.对院机关50岁以上、担任处以上领导职务满5年的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组织决定进行常规的轮岗交流。对交流到院属各单位任职的干部,视具体情况决定其编制归属及调入单位的领导职数等问题。院属各单位及院机关中层领导干部的交流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文标题:关于加强所(局)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90795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