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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学习解读完整解读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新固废法重点调整规定学习解读前言PREFACE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当天,国家主席签署第43号主席令,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对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大意义,非常必要。特别是在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修订固废法,完善对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在内的危险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非常及时。新《固废法》体现了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成功经验,突出问题导向,回应公众期待,满足实践需求,健全长效机制,制度规范可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加强疫情防控,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必将发挥积极作用。0102040506目录/Content03五次修改凸显重要地位第一部分五次修改通过时间:2020年4月29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签署第43号主席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改第五次修改修改最多的法律9月1日October施行2020年4月29日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改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改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改《新固废法》主要框架结构变化第二部分•第一章总则12•第二章监督管理19•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11•第四章生活垃圾17•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14•第六章危险废物8•第七章保障措施9•第八章法律责任23•第九章附则3章节结构:从原先的六章变成了九章。内容结构:新增了“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保障措施”两章,把原先同属一章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别单列成章,因而,增加了三章,变成了九章内容。规模结构:91条变成了126条,每章的条款数量均有大幅增加,把《固废法》修订成为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变化主要内容《新固废法》固体废物定义及类型第三部分固体废物定义第一百二十四条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如本法125条定义的液态废物)。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定义可看出包含了形态、价值以及法律规定的“例外”“除外”情形)1、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粉尘及其他废物(传统上的工业垃圾的说法值得商榷)。主要包括:(1)冶金废渣指在各种金属冶炼过程中或冶炼后排出的所有残渣废物。(2)采矿废渣在各种矿石、煤的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矿渣,包括各种尾矿等。(3)燃料废渣燃料燃烧后所产生的废物,主要有煤渣、烟道灰、煤粉渣、页岩灰等。(4)化工废渣化学工业生产中排出的工业废渣。2、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1)可回收垃圾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2)餐厨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3)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4)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固体废物的主要类型3、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既是固体废物,也是导致扬尘污染的主要根源。4、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畜禽养殖业和农村居民生活排放的废弃物的总称。农业固体废物类型有:种植业固体废物、养殖业固体废物、农用塑料残膜、农村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主要类型5、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6、其他废物新《固废法》的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专门规定了以下几种固体废物:(1)废弃电子电器电池;(2)产品包装物;(3)一次性塑料袋制品;(4)其他一次性用品。如旅游、饭店一次性洗嗽用品;(5)污泥;(6)实验室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的主要类型7、特殊固体废物本法125条规定的“液态废物也适用本法,但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固体废物的主要类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5大变化管理解读第四部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变化一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变化二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变化三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变化四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变化五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第三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新固废法》危险废物管理8个责任解读第五部分危废管理8大责任责任1.制定危废管理计划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责任后果: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危废管理8大责任责任2.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责任后果:如果没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二)项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危废管理8大责任责任3.不得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废许可证者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责任后果:如果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四)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10日的拘留。危废管理8大责任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危废管理8大责任责任4.不得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新《固废法》第79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责任后果: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危废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三)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10日的拘留。危废管理8大责任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含三吨)以上的,则已经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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