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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公司硝酸铵库房安全管理,规范硝酸铵安全作业,确保硝酸铵库房建设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及硝酸铵装卸、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硝酸铵》(GB29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常用化学品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和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硝酸铵仓库项目建设、硝酸铵装卸、储存、运输等的库房管理。第三条硝酸铵库房的安全管理由库房所属单位负责,公司安全环保监管处负责监督。第四条硝酸铵库房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硝酸铵库房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为硝酸铵库房安全管理的直接管理单位。第五条硝酸铵库房所属单位应详细制定并严格落实硝酸铵安全作业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硝酸铵库房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库房相关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关证书,持证上岗。第七条本管理规定中的硝酸铵,是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规定的5.1类氧化性物质(可燃物含量≦0.2%,≦0.4%),UN编码1942,包装形式为塑料编织袋、两层塑料袋或一层塑料袋外麻袋、乳胶布袋等。第八条硝酸铵仓库为火灾危险性甲类仓库。第二章库房项目建设第九条硝酸铵库房建设过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硝酸酸库房安全评估顺利通过。第十条硝酸铵仓库应为单层建筑,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第十一条硝酸铵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第十二条硝酸铵仓库,可采用实心砌体结构承重,实心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且不应采用空斗砌体、毛石砌体;亦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刚刚架结构。第十三条当刚刚架结构体系的围护结构采用轻型夹层保温板时,保温板总厚度不应小于80mm,上下层钢板厚度均不应小于0.6mm,檁距不应小于1.5m,夹层材质燃烧性能应为A级。第十四条硝酸铵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第十五条硝酸铵仓库与硝酸铵仓库等甲类库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硝酸铵仓库与邻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甲、乙类液体罐区、锅炉厂房、厂级办公室等重要设施的距离不宜小于50m,与其他一二级、三级、四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15m、20m、25m。第十六条硝酸铵仓库与场内主要、次要道路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10m、5m;与场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20m;与场内铁路线中心线、场外铁路中心线防火距离分别不应小于30m、40m。第十七条硝酸铵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仓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库房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m。通向疏散走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第十八条硝酸铵仓库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硝酸铵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m,且不应设置门槛。(2)硝酸铵仓库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此时的内、外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第三章库房安全评估第十九条硝酸铵库房构成重大危险源硝酸铵的储存临界量为300t,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硝酸铵仓库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查、评估、监控等。第二十条硝酸铵库房安全评估可以进行专项安全评估或包含在安全评价中。第二十一条重大危险源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辨识、分级记录;(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11)其他文件、资料等。第二十二条各子分公司取得硝酸铵库房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价后应当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监管处备案。第四章储存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硝酸铵不得露天存放。第二十四条硝酸铵应储存在洁净、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防止受雨雪和地面湿气影响,避免阳光直晒、暴晒,远离火种、热源。第二十五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硝酸铵应当专库存放,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严禁与硫、磷、硝酸钠、亚硝酸钠及其它还原类物质混放,不得与硫酸、盐酸、硝酸等酸类物质混放;避免与易燃物、可燃物混放,不得与锌、铜、镍、铅、锑、镉等活性金属接触、混存。第二十七条硝酸铵单库的储存量不应超过500t,硝酸铵仓库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第二十八条硝酸铵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对进入库区的外来人员必须严格审查登记,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第二十九条硝酸铵应分垛垫高存放,垛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高不大于2.5m,垫高15cm-30cm;硝酸铵在堆放过程中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墙距不宜小于0.7m、垛距不宜小于0.9m,柱距不宜小于0.3m,装运通道不宜小于1.2m;电气设备、架空线路、照明灯具下方不得堆放硝酸铵,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堆垛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堆垛与散热器、供暖管道的距离不应小于0.3m。第三十条硝酸铵仓库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定期巡检制度,检查库内温湿度、堆垛牢固程度及异常现象,做好巡查记录,确保库内温度低于30℃,湿度低于80%。第三十一条硝酸铵出入库作业遵循“先进先出”原则,避免长时间储存导致变质、结块,出入库应当做好详细相关记录。第五章装卸、运输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硝酸铵作业要严格落实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硝酸铵仓库要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名。第三十三条硝酸铵装卸、运输作业现场杜绝火种、热源,远离易燃、可燃物质。第三十四条进入硝酸铵仓库的作业机械应当安装防火罩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硝酸铵仓库,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硝铵后,不准在库区停放和修理。第三十五条装卸人员应当穿戴不产生静电工作服,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应当采取消除静电措施。第三十六条硝酸铵装卸时应当轻装轻卸,防止包装损坏,如遇包装破损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泄漏抛洒的硝酸铵及时清扫倒袋,避免产生粉尘、潮解结块,严禁摔、滚、翻、掷、抛以及拖拉、摩擦、撞击,对吸湿结块后的硝酸铵严禁用铁质等工具猛烈敲击,防止引起爆炸,可用木质器具轻轻敲击。第三十七条硝酸铵运输时应当避免与金属性粉末、油类、有机物质、木屑等易燃易爆或具有还原性质的物品混合运输。第六章电气设置第三十八条硝酸铵仓库的电器设备应当采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及开关应采用F2类危险场所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器设备DIPA22或DIPB22型(IP54)或此标准以上电器,库房一切用电设备电线或电缆芯线允许最小截面不小于1.5mm2。第三十九条硝铵仓库照明灯具应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第四十条硝酸铵仓库电气线路一般规定:(1)硝酸铵仓库插座回路上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电路的剩余电流保护器。(2)硝酸铵仓库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导线或阻燃型铜芯金属铠装电缆。电缆沿桥架敷设时,可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护套电缆。(3)硝酸铵仓库的电缆,除照明分支线路外,电缆不应有分支或中间接头。电缆敷设以明敷为宜,在有机械损伤可能的部位应穿钢管保护。亦可采用钢制电缆桥架敷设。电缆不宜敷设在电缆沟内,如必须敷设在电缆沟内时,应设防止水或危险物质进入沟内的措施,在过墙处应设隔板,并对孔洞严密封堵。第四十一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宜采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或用穿钢管敷设,当采用电线穿钢管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穿电线敷设的钢管应采用公称口径不小于15mm的镀锌焊接钢管,钢管间应采用蠕纹连接,连接螺纹不应少于6扣,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应设防松装置。(2)电线穿钢管敷设的线路,进入防爆电气设备时,应装设隔离密封装置。(3)电气线路采用绝缘导线穿钢管敷设时宜明敷。第七章消防、应急、热源、火源、防雷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硝酸铵仓库为A类火灾场所,属严重危险级场所。第四十三条建筑占地面积为300m2-1500m2的硝酸铵仓库必须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500m2的硝酸铵仓库每个防火分区消火栓箱个数不得低于2个。第四十四条硝酸铵仓库灭火器可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水型灭火器。第四十五条手提式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5m,推车式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30m。第四十六条硝酸铵仓库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得低于3A级,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灭火器任何一具灭火器的重量不得低于5kg。第四十七条硝酸铵仓库灭火器可在下列灭火级别、类型、规格中选用:(1)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a.3A:MF/ABC5(5kg)、MF/ABC6(6kg);b.4A:MF/ABC8(8kg);c.6A:MF/ABC10(10kg)。(2)推车式灭火器:a.水型:4A:MST20(20L)、MST40(40L)、MST60(60L);6A:MST125(125L)b.泡沫:4A:MPT20(20L)、MPT/AR20(20L),MPT,40(40L)、MPT/AR40(40L),MPT,60(60L)、MPT/AR60(60L);6A:MPT125(125L)、MPT/AR125(125L)c.干粉(磷酸铵盐)6A:MPT/ABC20(20kg)8A:MPT/ABC50(50kg)10A:MPT/ABC100(100kg)、MPT/ABC1125(125kg)第四十八条硝酸铵仓库所属单位应当制定硝酸铵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通讯网络等,应急预案要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和评审修订。硝酸铵库区要在醒目位置标明储存货物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硝酸铵仓库区域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硝酸铵性质、预案等。第四十九条如发生硝酸铵安全生产事故,硝酸铵仓库所属单位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告知可能影响到的单位和机构,并按照程序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事故报告和处理。第五十条硝酸铵仓库内因物品防冻、防潮等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取暖设施应当采用不宜导致粉尘集聚的设施,采暖管线、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得高于82.5℃,仓库内不得使用电炉、小太阳、电油汀等取暖设施。第五十一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动火作业等有明或散落火花作业地点距离硝铵仓库不宜小于30m。第五十二条硝酸铵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第八章罚则第五十三条硝酸铵的装卸、储存等环节在所在区域经检查有烟头、烟盒者,对硝酸铵仓库所属单位处以200元/只的罚款,硝酸铵仓库所属单位有附属合作单位的,亦可并处,由附属合作单位的作业人员造成的违章事实,硝酸铵仓库所属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第五十四条在硝酸铵仓库内采用电炉、小太阳、电油汀等取暖设施者,没收取暖设施,并处500元罚款。第五十五条经检查硝酸铵在装卸、储存、运输等环节出现的安全隐患,安全监管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整改,可以视隐患的危险程度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第五十六条安全监管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逾期无故不整改,逾期不反馈整改情况者,视情况处以100-500元罚款。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管理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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