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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父亲情况姓名民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户籍所在地及联系方法母亲情况姓名民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户籍所在地及联系方法新增人口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医院/卫生所)。出生证编号根据《黑龙江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将所有的新生儿民族成分确认为族,在18周岁之前一般不得变更其民族成份。确认人(父亲):(母亲):(此签字需在户籍部分经办人处当面签署并捺手印)(注:本表适用于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新增人口)
本文标题: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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