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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一、法律职业二、法律教育与培训三、我国法律职业与培训制度第一节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一、法律职业的概念(一)概念及广义与狭义的理解法律家,指专门从事司法及其他法律活动,具有国家授予的特定专业资格的职业法律工作者。狭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广义:还包括其他法律职业(仲裁员、调解员、公证员)以及立法者、法学家。(二)法律职业形成及历史作用1、起源与国家、法律和司法活动同时产生2、古罗马及我国的法律职业3、法律职业形成的原因二、法律职业构成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一)法律职业构成及特征1、构成?法官检察官律师其他法律职业(公证人仲裁员调解员公司法律顾问,非诉行政官员)立法者法学家2、法律职业的共同特征(二)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不同模式1、一元化模式有分工,但联系紧密。2、分业模式就职开始就明确分工,联系松散。三、法律家的基本素质(一)成为法律家的基本要求1、职业道德2、职业技能3、学识(二)实务法律家与法学家的区别1、区别法学家超然于法律之上实务法律家以现行法律展开2、联系法学以法律实践为研究对象,法学研究成果往往能够直接应用实践四、司法责任(一)司法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二)司法责任的分类(三)司法官责任与司法豁免权司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五、法律思维、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一)法律思维(二)法律解释(三)法律推理1、形式推理2、实质推理第二节法律教育与培训一、法律教育及分类(一)概念(二)分类1、法学教育(大学法律教育、成人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2、法律职业培训二、法律职业资格与职业培训(一)法律职业资格的取得(二)职业培训途经模式1、英美普通法国家一元化模式2、大陆法系国家分业模式第三节我国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制度(一)法律职业构成及特点(二)我国的法律教育制度1、我国的法律教育制度的发展及特点2、大学法律教育3、成人法律教育4、法律职业培训及继续教育(三)统一的司法考试(四)我国港澳台地区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制度几点建议:1、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2、建立法官、检察官的任前培训或研修制度3、从律师、法学教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4、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晋升制度5、法院院长、检察长只能从法官、检察官中选任制度分析与思考1.如何理解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性?你认为它是否有可能产生一定的弊端?2.你认为法律人应当什么样的职业素养?为什么?3.1952年,董必武亲自写信给各大行政区的负责人,主张将失业工人和残废军人充实到各级法院。他说:“目前全国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有学员约六万余人,其中大多数是轻残废军人……可以考虑抽调一些适宜于作法院工作的轻残废学员(只要清白,愿做司法工作)加以短期培养训练,充实法院机构。这样,既解决了法院缺乏骨干的问题,又为轻残废军人开辟了参加国家建设的道路,对他们将是个大的鼓舞。”结合以上材料,谈谈你对我国法律职业现状的认识。
本文标题:第三章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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