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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规约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定本规约。第二条如本规约的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三条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文景国际小区座落位置:丰州路东、陕坝路西、解放街别、塞北街南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第四条本物业区域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巴彦淖尔市恒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花岑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2015]L144邮编:015000联系电话:8788858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第六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3(八)对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配合物业服务活动;(七)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八)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九)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相关议案予以表决;(十)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不应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应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三条业主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第十四条业主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4原状。第十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签定《装修管理协议》(附件1),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六条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应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第十八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九条机动车应在专用的地下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作停放车辆用途。第二十条非机动车应在专用的地下车位停放,车主自行负责保管责任。第二十一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一下约定:(一)不得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公共绿地、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场所;(二)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征得同乘其他乘客的同意,并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三)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证》,并应当避让行人;(四)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五)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六)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第二十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二)擅自改变房屋或者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三)擅自占用、改变、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四)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摊点、市场,张贴、涂抹、悬挂物品;(五)乱倒垃圾、乱堆放杂物、随意停放车辆;(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5害气体、液体、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堆放、抛撒废弃物,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七)饲养家禽、家畜和违反规定饲养其他动物;(八)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各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的维修养护。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六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七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30%时,应当按规定续交。第二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九条符合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各自所缴存的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缴存的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三十条已缴存物业维修资金的房屋产权转让时,买卖双方合同优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或者缴存手续;合同没有约定的,自动过户。第三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6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第三十三条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第四章小区公共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水暖设施使用管理规定(一)业主(使用人)不得对设计安装的给排水、供暖管道随意改动,确需变更应向供水、供暖管理部门申请。(二)下水管道禁止倾倒剩余饭菜等生活垃圾,如已造成堵塞,物业服务中心可派人疏通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全部承担。(三)公共给排水设施出现故障要通知物业服务中心维修,否则对继续使用或由此造成人身伤害及公共设施的损坏应负全部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电的使用管理规定(一)业主(使用人)对原设计电路不得擅自拆除和更改,要维护供电设施的完整性,如确需要变更应向供电管理部门申请,并将批准文件及改动部分图纸交物业服务中心存档。(二)业主(使用人)欲安装家电设备(如空调、热水器等)或特别用电,需要增大用电量,必须向物业服务中心或供电部门申请增容。(三)公共用电设施出现故障应通知物业服务中心检查、维修,不能私自触及公共配电设施,如因私自作业造成的公用电器设施损坏、人身伤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应负全部责任。第三十六条电梯管理规定电梯是业主的共有财产,也是所有共有财产中最为昂贵的设备之一,保护和延长其使用寿命可以节省房屋维修资金和大、中修费用,使物业保值、增值。为使住户能合理、安全的使用电梯,特制定如下规定:(一)电梯允许运载物品的高度不超过1.7米,宽度不超过0.7米;电梯允许运载物品的重量上限为800公斤,超过上限尺寸和重量的物品严禁使用电梯运载。7(二)电梯严禁运载自行车、摩托车及整批货品。(三)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严禁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轿箱内饰、电梯门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四)不得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铃声响时,站在门口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措施。(五)礼貌乘梯,礼让老人和儿童先行,学龄前儿童须由大人带领乘梯。(六)不得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掀动损坏箱体内装饰物,不得在电梯轿厢门及轿厢内乱贴乱画。(七)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乘客不必紧张,可按警铃报告,耐心等待维修人员的到来,不得采用拍打按钮、厢体以及强行撬门等急躁行为,以免发生意外。(八)乘客看到停运标志时不得采取任何令其开启和移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身、设备意外。(九)严禁住户在电梯前室用水,电梯前室不得有积水情况,以防电梯进水,造成设备的损毁。(十)如电梯因住户的非正常使用而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一)各住户倾倒垃圾时应将垃圾袋装并系好袋口,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到园区内设置的垃圾箱内,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清运。(二)禁止将生活(建筑)垃圾放于电梯前室、楼道等共用部分。(三)任何单位和居民都不准乱倒垃圾、杂物、污水,不准随地吐痰和便溺。(四)单位和住户装修时应遵循本小区的《装修管理协议》,装修垃圾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服务中心有偿清运,不准乱扔乱倒。(五)公共用地和楼道内不准堆放任何物品,阳台外、外墙不得悬挂、摆放物品,禁止在室外安装晒衣架,禁止在室外晾晒衣物。(六)人人都有权利和义务管理、爱护园区内公共设施、观赏景点,如绿地、雕塑、广场、水池、休闲椅、果皮箱、画廊、警示牌、园区、护栏、墙面、射灯、路灯、庭院灯及节日期间或庆祝活动悬挂的各种装饰灯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上述设施景点。(七)商业经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周围垃圾杂物要及时清理,严禁随意乱扔乱倒、乱摆乱放。8(八)每位业主(使用人)都有义务协助物业服务中心共同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第三十八条绿化管理规定(一)人人都有权利和义务爱护园区内花草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绿地和树木。(二)不准随意践踏、穿越草坪或在草坪上放养动物、家禽;不准攀树、剥皮、采花等。(三)不准往草坪上乱扔废弃物或在树木上扎铁丝、晾晒衣物、被褥等。(四)严禁各种车辆轧毁或穿越草坪。凡需在绿化带上架设管线或穿越绿地铺设管线时,必须事先向物业服务中心申报并有恢复绿化(绿地)的方案,经同意后,有绿化专业人员监督施工。(五)不准以任何理由占用草坪,改变草坪用途。(六)不准向草坪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垃圾渣土,损坏者视情节责令修补或经济赔偿。(
本文标题:物业业主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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