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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广告案例分析案例一:凡客诚品(服装类网站广告)3月28日,凡客诚品宣布其2012年新款VT系列T恤正式上线销售,但随后便有网友发现,以中国热点事件和人物为素材的“仰望星空”系列T恤有使用国家领导人形象做广告的嫌疑。在2012年5月2日上午,北京市工商部门表示,该广告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将会对企业进行查处。凡客诚品推出的仰望星空系列T恤春天的故事系列T恤凡客诚品官方网站推出系列T恤,并用国家领导人图片做大幅广告,遭到网民批评。北京市工商局表示,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商品促销宣传中使用国家领导人形象,已构成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发布广告的规定。工商部门将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特别提醒各商业企业在广告发布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广告法》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发布广告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由凡客此次事件可看出,互联网快速发展、日新月异,一方面我国相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滞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网络从业者法律知识的欠缺。这是由于相当一部分的网络参与者缺乏法律知识,包括使用领导人肖像的一些网站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清楚,法律约束成空而造成乱象。据了解,凡客官网已于4月24日撤销该广告。案例二:国药503(药品类广告)那威推荐的“国药503”竞是普药益肺胶囊医家说:“外不治癣,内不治喘”。但著名主持人那威却鼎力推荐药品“国药503”,宣称“国药503”治喘很简单。国药503实为山西天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路维森牌益肺胶囊,注册商标“路维森”下面粘贴着一块标有“国药503”的标签。该产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4021863,【成份】红参、蛤蚧、知母、桑白皮、川贝母、茯苓、甘草、苦杏仁(炒)。【功能主治】补肾益肺,清热化痰,止咳平喘。用于久病咳喘,胸满多痰:【规格】0.3g×12粒。零售价13.8元/盒。记者查阅药品价格315网上的信息显示,批准文号同为国药准字Z14021863,山西天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盾克益肺胶囊(规格0.3g*20粒)零售价仅为8.50元/盒。据记者向业内人士了解,目前,国内有安徽省天康药业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生产普药益肺胶囊。根据据药品价格315网上公布的信息显示,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3218,成都市湔江制药厂生产益肺胶囊(规格0.3g*24粒)零售价仅为9.50元/盒。据中国商标网上信息显示,2006年6月7日,山西天星制药有限公司成功注册5类商标“路维森”。然而在中国商标网上,记者没有找到关于商标“国药503”的任何注册信息。那威推荐的“国药503”也不过是山西天星制药又一款换了“新衣”哄抬药价欺骗消费者的“老药”。而路维森国药503”广告中使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宣称:“国际咳喘病康复协会重点推荐项目,国家放心药品用药工程诚信品牌,中国咳喘病康复工程唯一指定用药;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能够根治咳喘的顶级咳喘病药物,这一科研成果在十年内无法超越;让你最后一次治咳喘;国药503根除咳痰喘;国药503的问世标志着咳喘病的治疗进入了彻底治愈不复发的新时代”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它还夸大功效,误导宣传,违反《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含有不真实内容和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第四条规定。使用“永不复发”等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简称61号令)已经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于名人代言医药广告做出了明确限制。根据61号令的规定,广播电视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禁止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内容。案例三:菊明降压丸(药品类广告)盘锦恒昌隆药业有限公司的“菊明降压丸”2011年10月29日在吴忠综合频道发布违法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在广告宣传中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为药品功效作证明;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菊明降压丸”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通过“大型买赠优惠活动”促销药品,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使用“中药降压,西药全停,放心吃喝,终身停药;纯中药降压,无毒副作用,见效快,效果好;”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药品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活着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过着保证。Thankyou
本文标题:违法广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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