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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及文字符号注:本图集中直接控制线路包括连锁控制线路和手动直接控制专用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框图(现行)条文2.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条文说明2.0.1本条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义作出新的解释。注:1.本框图给出的是一个集中报警系统的构成示意图,用于说明系统中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具体工程中,系统构成应由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配置。2消防电源及备用电源的设置见本图集第71页。提示1.《规范》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义,明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联动控制功能。2.本框图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现行架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框图(目标)注:1.本框图给出的是一个集中报警系统的构成示意图用于说明系统中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具体工程中,系统构成应由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配置。2.消防电源及备用电源的设置见本图集第71页。提示1.本框图给出的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发展目标,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各子系统自成系统,消防联动控制器不再直接控制末端设备,而是通过各种消防电气控制装置进行控制。2.各种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将逐步成为定型产品,并均应通过消防认证。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条文3.1.5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条文说明3.1.5多年来对各类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检验结果统计分析表明,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控制和信号模块的地址总数量,应控制在总数低于3200点,这样,系统的稳定工作情况及通信效果均能较好地满足系统设计的预计要求,并降低整体风险。目前,国内外各厂家生产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每台一般均有多个总线回路,对于每个回路所能连接的地址总数,规定为不宜超过200点,是考虑了其工作稳定性。另外要求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地址总数宜留有不少于其额定容量的10%的余量,主要考虑到在许多建筑中,从初步设计到最终的装修设计,其建筑平面格局经常发生变化,房间隔断改变和增加,需要增加相应的探测器或其他设备,同时留有一定的余量也有利于该回路的稳定与可靠运行。本条主要考虑保障系统工作的稳定性、可靠性,对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地址数量作出限制,从总数量上限制为不应超过1600点。对于每一个总线回路,限制为不宜超过100点,每一回路留有不少于其额定容量的10%的余量,除考虑系统工作的稳定、可靠性外,还可灵活应对建筑中相应的变化和修改,而不至于因为局部的变化需要增加总线回路。注:1.方案I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只连接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等报警设备。2.方案II中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只连接输入、输出和输入/输出模块等需要联动控制的设备。3.系统组建方式可见本图集第10页方案V。提示1.条文中提到的3200点、1600点、200点和100点为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中较大者的限值。当一个设备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址时,按该设备的地址数量计数;系统中不允许出现一个地址带多个设备的使用情况。每个输入/输出模块和多输入/输出模块地址数按设备生产厂家标称地址数计算。2.条文中的额定容量是指每条总线回路的带载量,其值由生产厂家给出。3.系统中,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直接连接的模块,都应计入设备或地址总数;而各子系统中的广播分区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防火门监控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监控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属均不计入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总数。注:1.方案III与方案IV既可以连接报警设备,又可以连接联动控制设备。2.方案III适用于报警与联动控制分回路设计的系统,示例可见本图集第18页。3.方案IV适用于报警与联动控制同回路设计的系统,示例可见本图集第19页。4.方案V为报警与联动控制分回路分控制器设计的系统。适用于较大建筑及建筑群的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提示1.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功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只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控制器;一类是具有报警和联动自动消防设备功能的控制器,称为“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2.条文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连接的模块含义不同。前者模块主要是指火灾探测器所接的模块,如本身不带地址的火灾探测器配接的地址模块、特殊类型火灾探測器配接的信号转换模块等,虽然这些模块也属于输入模块的范畴,但与常规输入模块相比,增加了探测器复位、火警指示灯等功能;后者的模块是指用于联动功能的模块,如水流指示器、信号阀配接的输入模块,防火阀配接的输入或输入/输出模块等。3.设置两台及以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时,建议系统中报警和联动分别使用不同的回路,有利于系统的稳定性,即采用方案Ⅲ或方案Ⅴ的系统形式。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置(树形结构)条文3.1.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条文说明(省略)注:1.3.1.6图示1中模块箱M按3个消防设备计算。2.树形结构系统的总线短路隔离器应并联接于报警总线和电源线上,详见3.1.6图示2。提示1.条文中32点的含义与本图集第9页提示1不同,为消防设备的数量,不考虑设备地址。定型送检的模块(如输入/输出模块或多输入/输出模块)按一个设备计算,对于模块箱应按模块箱中的模块数量计算。2.本条文中的总线包括报警总线和电源线,总线短路隔离器应能隔离故障的报警总线和电源线。3.本条文中的“穿越”包括从一个防火分区进入另一个防火分区。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置(环形结构)注:1.本图中火灾探测器以感烟和感温火灾探测器为例。2.3.1.6图示3和图示5中只绘制了报警总线示意,省略了电源线。提示1.图示3中,总线只是穿过防火分区,而在防火分区内不接任何设备时,在该防火分区可不设短路隔离器。环形结构的总线短路隔离器可以设置在防火分区1或防火分区2侧。2.某些设备生产厂家的总线短路隔离器产品占用地址数,地址数按设备生产厂家标称地址数计算。3.总线短路隔离器可放置于模块箱内或沿路由就近挂墙安装,底边距地2.2m。当安装于吊顶内时,底边宜距吊顶0.2m,附近应有检修吊顶,并做明显标识。树形结构的总线短路隔离器也可集中放置于弱电竖井内。4.环形结构和树形结构的总线短路隔离器产品一般不能通用。5.如果火灾探测器本身自带隔离功能,则可不再单独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6.总线回路采用树形结构还是环形结构,由设计人员确定,并选配相应的产品。系统跨越避难层时的设计条文3.1.7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条文说明3.1.7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为便于火灾条件下消防联动控制的操作,防止受控设备的误动作,在现场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分区控制,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火灾控制器所在区域的避难层。本条根据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难度较大的现实情况,对设置的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报警总线线路没有使用耐火线的要求,如果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跨越避难层,一旦发生火灾,将因线路烧断而无法报警和联动,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注:1.本图仅以地上工程为例,地下室部分可参照地上部分的设计。2.本图按集中报警系统设计。设计人员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功能,也可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计。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组网形式可见本图第16、17、20页。提示1.条文中的控制器是火灾报警控制器和联动控制器的统称。2.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只有消防控制室内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可跨越避难层,如图1和图2所示。3.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如果在消防控制室或现场设置了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则设置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分区控制,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可以进入,但不能跨越)。如图2、图3所示。4.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与消防控制室内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联网。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避难层,设置要求可见本图集第44页。6.本图示中的直接手动控制专用线仅以屋顶排烟风机为例,区域火灾报警器只对排烟风机进行联动控制,而直接手动控制则通过消防控制室内的手动控制盘实现。7.条文说明中红色文字为规范勘误后的内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条文3.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3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条文说明(省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成规范修编前后对照表注:规范修订取消了系统保护对象分级的相关内容,对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做了相应的修改,本表给出了2013年版规范与98年版规范之间的对照。提示条文中“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含义,是指通过输入、输出模块对设备进行控制及接收反馈。区域报警系统允许使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出接点不经过模块直接控制设备。区域报警系统条文3.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3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条文说明3.2.2本条规定了区域报警系统的最小组成,系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区域报警系统不具有消防联动功能。在区域报警系统里,可以根据需要不设消防控制室,若有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若没有消防控制室,则应设置在平时有专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区域报警系统应具有将相关运行状态信息传输到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的功能。注:1.本图适用于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2.图形显示装置及区域显示器为可选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装。3.系统未设置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4.当设置图形显示装置时,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技术指标应符合《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中第4.9条的相关规定。提示1.确认火灾后,系统中火灾警报器由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继电器直接启动。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宜超过3200点。3.区域显示器通常用于酒店、旅馆等建筑中,其设置要求见本图集第53页。4.消火栓按钮用于报警及联动自动消防设备,因此不包括在区域报警系统内。5.条文中的火警传输设备与本规范第6.10条的火灾报警传输设备为同一设备。集中报警系统框图条文3.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2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
本文标题:火灾自动报警规范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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