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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的规定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我校教师依法施教意识,杜绝我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保障我校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全体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第二条对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德育处以及校长举报。学校有关部门须认真调查,及时处理。第三条所谓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罚站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所谓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抄书,罚款或停课等处罚行为。第四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学生或家长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新闻媒体投诉,或使学校成为被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第五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取消当年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并在教师会上公开检讨。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给予解聘或待岗处理,并通报批评;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市教育局处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因此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费用,一律由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当事人承担。第七条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所在年级的年级组长和具体分管行政人员应负领导责任,并在教师会上公开检讨。第八条受到处理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区、市教育局申诉。第九条受到处理者(取消教师资格的除外),在受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决定;解除处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第十条处理决定和解除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十一条学校员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比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第十二条学校办公室以及德育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校长室。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本文标题:关于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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