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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财经法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财经环境【概要】从严肃财经纪律、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自觉性的高度,针对在财政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讨论财经纪律的概念、内容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的重要意义,系统分析执行财经纪律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并就领导干部如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提出意见和建议。【索引】第一讲:财经纪律释义:1、概念。2、内容。3、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行为定义、构成要件、主要表现。4、严肃财经纪律的必要性。第二讲:财经纪律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处罚规定:1、账外设账。2、非法集资、变相私分国有资产。3、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4、滞留、截留、挪用应上缴的财政收入。5、行政性收费管理混乱,票据管理混乱。6、银行账户、现金管理不规范。7、资产管理混乱。8、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差。9、巧立名目、提高标准发放奖金和补贴。10、税收意识不强,造成税款流失。第三讲: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成因剖析和防范措施:1、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六种表现2、行政事业单位出现财经违纪行为的成因剖析3、探讨几个敏感话题,引导领导干部自我防范:“一把手”理财意识的误区,财务“一支笔”审批的误区,项目资金“唐僧肉”的误区,公务接待“无底洞”的误区。【引言】近年来,我市财政改革稳步推进,公共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初步建立,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2009年,全县人均GDP已经超过了1000美元(20.51亿元/20.92万人=0.98万元),也就是说,按照钱纳利经济发展理论【经济发展典型化理论】的划分,徽县的改革与发展已经进入了经济发展的快速发展期,进入了矛盾和问题的凸显期和多发期。而今年又正值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之年,各种想法应运而生,财经违纪行为可能也会抬头。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各位领导和每一位工作人员应该如何尽职尽责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应该如何牢固树立和构筑我们的思想防线,应该如何一如既往地保持廉洁自律?带着些话题,根据县纪委的安排,结合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今天我就领导干部如何增强财经意识,加强单位财政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与大家一起对财经法规、财务管理知识进行再学习、再讨论、再认识、。第一讲:财经纪律释义1、概念:“财经”是指财政、财务方面的经济活动。“财经纪律”是指党和国家为了正确处理全民与集体、地方与中央、企业与职工等各种经济关系,建立正常经济秩序,保证和完成财政经济任务而制定的各种财经政策、法令、制度、规定、条例等的总称。它是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现行的财经政策,结合财经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的,是党员以及其他任何工作人员在各种财经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2、内容:财经纪律的内容相当广泛,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党员干部在从事现金管理、信贷等方面的纪律;二是党员在执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制度方面的纪律;三是党员在维护国家财政收入以及在严格财政支出方面的纪律。具体如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物价政策、工资政策、奖励政策、现金管理政策、外汇管理政策、市场政策等等。3、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3、主体既有单位,又有个人;既有特殊主体,又有一般主体。4、主观上多数是故意。主要表现: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四、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五、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六、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七、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九、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十、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十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十二、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十三、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担保的;十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十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帐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帐簿或转为帐外的(也就是小金库);十六、在财务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十七、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4、严肃财经纪律的必要性:严肃财经纪律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对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稳定经济秩序和人民生活,对于进一步搞好改革开放,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全县上下按照县委构建富庶魅力和谐新徽县,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政策,强化部门预算,完善财务管理,进一步提高了预算和财务管理水平。总的看来,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得到了发展,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财政财务规定也得到了较好的遵守。但是,从近些年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揭露的问题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来看,我市一些乡镇和部门在财政财务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部门编制不实预算,多领预算经费;有的对预算外资金管理不严格,没有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甚至截留、转移、挪用、挤占或者坐支;有的单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擅自扩大开支范围,超标准发放各种补贴、奖金、加班费;有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有的违反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规定;一些单位会计信息失真;有的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个别单位还可能在私设“小金库”等等。这些问题的发生,暴露了我们在干部教育方面存在死角,少数干部财经法纪观念淡薄;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漏洞,一些管理措施不够严密;在审核监督方面还不到位,使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所以,我们在这里强调要认真遵守财经纪律,就是要提醒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第二讲:财经纪律制度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和处罚规定1、账外设账。其资金来源主要有隐瞒转移收入、虚列支出等。其主要形式:(1)将收入纳入工会、后勤部门、内设科室核算;(2)收入不纳入单位财务核算,另设账套核算;(3)将本单位收入转入下属单位或部门,(4)个人储蓄存款的方式。账外账资金主要用于给职工发放各种奖金和补贴、请客、送礼、送红包等,分析其原因主要是领导干部财经意识淡薄,未能摆正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过多考虑职工利益。由于账外账,资金体外循环,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容易出现贪污、私分、行贿等违法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2、非法集资、变相私分国有资产。有的单位领导为了给职工谋福利,以职工集资的方式给职工发放集资分红,并且形成一种固定的福利发放模式(调出职工退资,调入职工集资)。在集资的投资项目中除了职工集资外,单位也投资了,有的项目甚至主要是单位投资,职工集资只是其中一部分,但在收入分配时往往没有体现国有收益,有的单位把投资产生的收益全部用于发放职工集资分红,变相私分了国有资产。《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2号)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者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禁止社会团体举办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的有偿集资活动。”3、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有的单位领导对专项资金、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理解不深,认识不到位,错误地认为钱只要不拿进自己的腰包就不是问题,出现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有的单位甚至将专项资金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等,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允许擅自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允许用国债专项资金置换其它已投入的资金,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并按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对违规、违纪,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或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切实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监督的意见》第三条“严格执行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从制度上严格规范农业财政资金管理行为。严禁挤占、挪用农业财政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截留农业财政资金,特别是地(市)、县(市)、乡(镇)财政部门不准利用任何借口滞拨、挪用农业财政资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二)专款专用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各地不得截留、挪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对农民减负及教育等重点支出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工作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财政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财政管理,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坚决取消村级招待费,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公开村级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央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4、滞留、截留、挪用应上缴的财政收入。有的单位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坐收坐支财政预算收入(如:国资收益、教育费附加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和预算外收入等,有的单位将财政收入用于发放职工补贴。《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第十六条“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十七条“违反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5、行政性收费管理混乱,票据管理混乱。有的单位存在无证收费、超标准收费,使用不合规票据收费等问题。有的单位使用行政性收费票据和内部结算票据,未建立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未对票据购领、使用、结存情况进行登记,票据管理混乱。《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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